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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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败诉 专家吁尊重感染者权益

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败诉 专家吁尊重感染者权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败诉专家吁尊重感染者权益作者:仲崇山葛灵丹广泛受到社会关注的“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近日宣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事实依据充分,同时招聘程序合法,所以,判决原告人小吴败诉。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小吴参加了安徽省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先后通过了笔试和面试。

此后,小吴在体检中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

安庆市教育局对小吴作出了“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

为此,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无独有偶,和小吴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县的小军,他是2002年某师范学院毕业的学生。

今年,小军参加了当地的教师招聘考试,笔试和面试均通过,却在最后的体检环节查出感染了艾滋病,被拒绝录用。

对这样两个罕见的案例,我省医学界、伦理界、法律界如何看待?记者作了一番调查。

“艾滋病离大众并不遥远,将来可能有更多的感染者和病人出现。

”据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所还锡萍所长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绍,近年来,我省艾滋病呈快速上升趋势,今年前三季度检测到新感染者640多例,而去年同期仅为299例。

截至今年6月份,我省累计发现艾滋病感染者4870多例,其中病人1040余例,已经死亡700多例。

专家说,其实每位检出的感染者背后,都还有一大批隐性感染者。

“全国约有70多万艾滋病毒感染者,这部分特殊人群将来都会面临着就业、生存环境等问题,政府和法律界将不得不面对这一现实。

”人们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是缘于对该病的不了解,或对感染者个人行为的歧视。

还锡萍说,其实艾滋病传播的途径主要是血液、性和母婴三种方式,这在医学上是非常明确的。

因此,《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拒收、辞退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艾滋病还与乙肝不同,乙肝通过日常的生活接触有被感染的可能性,而艾滋病同样接触被感染的可能性几乎是零。

宪法案例

宪法案例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3高考状元拒录事件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

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4山西煤矿整合事件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两千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

这场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10月14日,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一男子恳求搭车,上车几分钟后,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

孙中界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最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向公众道歉。

6澳门管辖横琴岛校区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7关闭视听网站事件2009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广电总局受理补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

2009年11月12日,广电总局依据2007年12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闭了111家无证视听网站,至12月11日,关闭700多家网站,其中包括近30家提供影视下载的BT网站。

8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2009年2月,徐州考生王莹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举证倒置,全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胜诉获赔

举证倒置,全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胜诉获赔

举证倒置,全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胜诉获赔
海天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02(000)009
【摘要】“同是地球生灵,我们怎么能因为惧怕自己被生命抛弃就歧视艾滋病人?我们有什么权利为保护我们的生而剥夺了艾滋病人活的权利!歧视,历来都不是一种聪明的举动!恐惧,永远不能抵御疾病。


【总页数】4页(P34-37)
【作者】海天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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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艾滋病歧视第一案

中国艾滋病歧视第一案

焦点一:公务员招考标准是否适用教师招考?
原告方认为无上位法规定教师招考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被告认为招聘体检标准依 照省市部门相关规范作出,按规定,传染病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焦点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合法?
原告律师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体检操作手册》中条款存在对艾滋 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
中国艾滋病歧视第一案
——艾滋青年状告安庆教育局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4日,安徽一 艾滋病携带者报考当地教 师遭拒录,随后起诉当地 教育局,成为“中国反艾滋 就业歧视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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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艾滋病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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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艾滋病科普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经 感染HIV,还没有表现出 明显的临床症状 艾滋病病人指的:已经感 染HIV,并表现出明显的 临床症状
三、就业歧视
从歧视对象上来看,中国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碰到的主要歧视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户籍制度与城乡就业歧视。

2、性别歧视。在就业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 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
3、年龄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 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女性,年龄在22岁~28岁。 4、身高歧视。身高也成了歧视的对象。 5、对“乙肝病者携带者”的歧视。
作为政府的一些机构,就更应该以身作则了,从一些实事上做起,消除自身 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给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而不是只是建立在一 些口号上。这不仅可以为患者们带来温暖,还可以是社会变得更加稳定。毕 竟,如果你自己都做不到的话,你怎么有指望人民去做呢?

违法平等就业的案例

违法平等就业的案例

违法平等就业的案例
一、性别歧视
案例:某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表示“只限男性申请”,该公司因违反性别平等原则而被投诉。

尽管该公司声称此举是为了确保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但性别歧视行为仍是不被允许的。

二、年龄歧视
案例:一位45岁的求职者在申请工作时遭拒,原因是公司认为其年龄过大,可能无法适应工作。

这种以年龄为唯一考虑因素而拒绝求职者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残疾歧视
案例:一位求职者因患有轻度抑郁症而被拒绝聘用,尽管其具备完成工作的能力。

公司因歧视残疾人士而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四、种族歧视
案例:某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对特定种族的人进行限制,只招聘白人。

这种明显的种族歧视行为是违法的。

五、宗教信仰歧视
案例:一位求职者因佩戴小耳环而被拒绝聘用,原因是公司认为其宗教信仰与公司文化不符。

这种以宗教信仰为考量因素而拒绝求职者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六、性别取向歧视
案例:一位公开出柜的同性恋者在申请工作时遭到拒绝,原因是公司认为其性别取向与公司形象不符。

这种以性别取向为考量因素而
拒绝求职者的行为是违法的。

七、国籍歧视
案例:某公司在招聘时,对特定国家的人进行限制,只招聘美国人。

这种基于国籍的歧视行为是违法的。

八、教育背景歧视
案例:一位持有社区大学学位的求职者申请工作时遭拒,原因是公司只考虑持有名牌大学学位的求职者。

这种以教育背景为唯一考量因素而拒绝求职者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艾滋病法律争议案例(3篇)

艾滋病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艾滋病(AIDS)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严重传染病,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传播。

近年来,随着我国艾滋病疫情的加剧,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往往面临诸多法律争议。

本文将以张某某诉某疾控中心案为例,分析艾滋病法律争议案例。

二、案件简介原告张某某,男,因涉嫌传播艾滋病被当地疾控中心依法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疾控中心采集了张某某的血液样本,经检测发现其HIV抗体呈阳性。

随后,疾控中心将张某某的个人信息、感染HIV的事实以及疑似传播途径等信息公开,引发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强烈不满。

张某某认为,疾控中心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同时,疾控中心在未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即公开其感染HIV的事实,损害了其名誉权。

为此,张某某将某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疾控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疾控中心公开张某某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隐私权?2. 疾控中心公开张某某感染HIV的事实是否损害了其名誉权?3. 疾控中心在公开信息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疾控中心在公开张某某个人信息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侵犯其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采集、检测、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等。

在本案中,疾控中心公开张某某个人信息是为了防止疫情传播,保护公众健康,符合法律规定。

2. 疾控中心在公开张某某感染HIV的事实时,未损害其名誉权。

法院认为,疾控中心在公开信息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同时,张某某作为HIV感染者,其感染事实属于公开信息,他人知晓其感染事实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3. 疾控中心在公开信息时应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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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5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双方调解。
案例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 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 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 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参见《现代汉语词典》 第89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北京版)。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视能力担任官职, 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是 其内涵与外延人们尚存争议。签于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 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较规范的定义:任何 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 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 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
“七仙女”小组
案例回顾
提示:被通知录用后又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黎胜因此将东莞 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总部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确 认诺基亚不录用原告违法,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今年24岁的黎胜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爸爸是 司机,妈妈在家务农。依靠爸爸微薄的收入和家里的节衣缩食,黎胜 完成了大学学业。2007年1月18日,黎胜在网上向东莞诺基亚移动电 话有限公司投递了应聘测试技术员岗位的简历。之后,黎胜顺利通过 笔试和面试。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黎胜被录用,和他谈了薪水等待 遇,并要他到指定的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如果体检合格他就可以到公 司上班了。1月27日,黎胜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入职前的体检。 但是,诺基亚拒绝了黎胜。黎胜说,公司给他的答复是“公司所有人 都是在同一个饭堂吃饭,同一个工作环境,担心他会传染给公司其他 人,建议他换一份轻松点的工作。这是分公司的规定,也是和分公司 领导商量过后决定的”。 3月2日,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 陆军从郑州赶到深圳来帮助黎胜,在当地10多名乙肝维权志愿者的协 助下将东莞诺基亚告上法庭。

法律故意艾滋病真实案件(3篇)

法律故意艾滋病真实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艾滋病(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严重传染病。

自1981年发现以来,艾滋病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疫情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在抗击艾滋病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令人震惊的案件,其中故意传播艾滋病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真实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案件经过、法律适用及案件反思等方面,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经过(一)案件起因2010年,李某(化名)与张某(化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得知自己感染了HIV病毒。

为了报复张某,李某决定将HIV病毒传染给张某。

(二)案件经过2010年6月,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含有HIV病毒的血液输入张某体内。

一个月后,张某出现发热、乏力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艾滋病。

张某得知真相后,悲痛欲绝,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感染了HIV病毒,仍故意将病毒传染给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三、法律适用(一)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明知自己感染了HIV病毒,仍故意将病毒传染给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反思(一)加强对HIV感染者的教育和管理本案中,李某因报复心理而故意传播HIV病毒,这反映出部分HIV感染者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因此,加强对HIV感染者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预防和减少故意传播艾滋病案件的关键。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摘要:
1.案例背景: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2.案件经过:教师报考受阻,诉讼历程
3.法院判决:认定歧视行为,要求赔偿
4.社会影响:对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的推动
5.结论:反歧视任重道远,呼吁关爱与尊重
正文:
1.案例背景: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在我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位患有艾滋病的教师在报考教师岗位时,因体检结果被拒,随后他将招聘单位告上法庭,成为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2.案件经过:教师报考受阻,诉讼历程
这位教师在报考某市一所学校教师岗位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前茅,但在体检环节,因被查出患有艾滋病,招聘单位以健康原因拒绝录用。

教师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将招聘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院判决:认定歧视行为,要求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招聘单位存在歧视行为,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判决招聘单位赔偿教师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5 万元。

4.社会影响:对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的推动
这起案件的胜诉,为我国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一个重要案例,对
于推动社会反歧视、关爱与尊重艾滋病患者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此案也提醒了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和理解,消除恐慌和歧视。

5.结论:反歧视任重道远,呼吁关爱与尊重
尽管这起案件取得了胜利,但我们仍需看到,反歧视的道路任重道远。

我们需要加强对艾滋病的宣传和教育,消除公众的误解和歧视,让每个人都能在平等和尊重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摘要:一、引言二、案例背景三、法院审理过程四、判决结果及影响五、就业歧视现状六、应对就业歧视的方法七、结语正文:【引言】在我国,艾滋病患者在社会中一直面临着各种歧视。

这其中,就业歧视尤为严重。

本文将讲述一起关于艾滋病教师遭受就业歧视的案例,这起案件成为了我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案例背景】张某,一位患有艾滋病的年轻人,毕业后投身教育事业,希望用自己的知识回馈社会。

然而,在求职过程中,他却因艾滋病病情遭受多家学校的就业歧视。

无奈之下,张某将其中一家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该校承担就业歧视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张某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歧视。

而被告学校则坚称,他们的招聘政策是基于对学生和家长的责任,而非针对张某的艾滋病病情。

【判决结果及影响】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胜诉。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艾滋病患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学校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患有艾滋病为由拒绝录用。

这起案件的胜诉,为艾滋病患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对全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

【就业歧视现状】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患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和个人仍然对艾滋病患者存有偏见,导致他们在求职、工作、生活中遭受歧视。

这种歧视不仅侵犯了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应对就业歧视的方法】面对就业歧视,艾滋病患者应当勇敢维权。

首先,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歧视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关注艾滋病患者的就业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

【结语】艾滋病患者同样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我们应当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权益。

这不仅是对个体的关爱,更是对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歧视案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歧视案
已经感染hiv并表现出明显的临床症状感染潜伏期hiv不能通过空气一般的社交接触或公共设施传播与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hiv一般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和办公用具等不会感染艾滋病hiv不会经马桶圈电话机餐炊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池等传播蚊虫叮咬不传播艾滋病权益保障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创造条件扶持和保障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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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分析
焦点一:公务员招考标准是否适用教师招考? 原告方认为无上位法规定教师招考适用公务员体检标 准;被告认为招聘体检标准依照省市部门相关规范作出, 按规定,传染病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焦点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合法? 原告律师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体检 操作手册》中条款存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
针对艾滋病的法律法规
权益保障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 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 门创造条件,扶持和保障他们从事力所能 及的工作。
针对艾滋病的法律法规
取消禁止艾滋病外国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 细则》将第九十九条由“卫生检疫机关应 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 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 入境”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 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 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 病的外国人入境”。
针对艾滋病的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律法规
《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 明确规定:如有单位或个人因为艾滋病 原因,剥夺艾滋病患者及其子女受教育、 就业等权利,艾滋病患者可用《劳动 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歧视者也要承担 相应责任。

中国首例艾滋病案件分析

中国首例艾滋病案件分析
该案当事人小吴代理律师说,为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个人隐私消息,他已经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他认为,此案的审理意义重大,因为在中国,艾滋病长期以来是严重耻辱的标志,患者不得不隐瞒病情,在就业、教育和医疗方面仍面临严重歧视。
该案件开庭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教师招考能否用公务员招考标准;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参考文献】
中国广播网-朱煦评《案开庭职场红丝带如何飘扬?》
新浪网
姓名序号_139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
题目:_谈谈《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_____________
一、案情介绍
据悉,原告小吴(化名)一直梦想着成为一名教师,在2010年5月份他报名参加了安庆市直学校的教师招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功通过后,却因体检中“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遭到拒录。为了讨一个合理说法,在多番交涉无果后,小吴一纸诉讼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法庭。10月13日,这起被公认为“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开庭审理,法院追加了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并未当庭宣判。小吴自称,虽然胜诉也未必能成为老师,但“我想告诉社会的人用正确的态度对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据了解,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主要因为它是我国第一例因感染艾滋病产生就业歧视而被诉诸法律,有可能会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后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
二、法律分析
由于案件一审结果最迟要在十一月份才宣判,结果会怎么样也有待继续关注。现就用我所学的法律以及有关文献进行分析。
可以说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本案件法律判决的根据。在《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在本案中,小吴代理律师指出,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不合法。其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法院应当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被告则认为他们是据《教师资格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过合法程序才给予原告不予录用的决定。本案中的焦点在于被告声称的这部《教师资格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法律根据,即它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在此,我提出了我个人对本案件的几个问题。根据《就业促进法》中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招聘者,被告的做法是否违法还有待继续分析?其次,教育局招聘教师是按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效?显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教师资格录用可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实施,因为本身公务员的录用标准其合理性还有待审查,被告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平等就业等法规。被告还声称,其做法更多是为了孩子着想。其实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我们社会总体思想的承受能力,我们究竟能不能接受这么一个艾滋病携带者的老师!即使我们很清楚在生活上同他们一起是不会有什么事,但意识上我们是否能认可?这更多的是涉及到社会人文等因素。但在法治社会上来说,我们是否应该尊重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而不是那种活脱脱的“人斗”思维。

艾滋病涉嫌法律案例(3篇)

艾滋病涉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艾滋病,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引起的严重传染性疾病。

自1981年首次被报道以来,艾滋病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疫情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人们对性观念的开放,艾滋病传播途径日益多样化,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艾滋病涉嫌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艾滋病涉嫌法律问题的处理。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艾滋病涉嫌法律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35岁,已婚,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2017年,李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了女性被害人王某,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未告知王某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2018年2月,王某发现李某患有艾滋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传播艾滋病罪?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传播艾滋病罪1.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定义故意传播艾滋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故意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在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导致王某感染艾滋病病毒。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二)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定义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

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

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法律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对江苏省镇江市的陈新(化名)来说,2013年无疑是个多事之秋。

一切纷争始于2013年9月30日。

之前,陈新根本不关心《公务员体检标准》有哪些内容,也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

但从这一天起,这些法律、规章不再只是文字,而变成了“武器”。

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体检标准》伤害了他,而《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则成为他的“反击利器”。

争取合法权益被拒2013年8月初,陈新报考了江苏省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

在前期考试一切合格的基础上,他在体检后被拒录。

陈新对记者回忆,2013年9月23日,他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接受体检。

“由于他们的谨慎,在体检中,我抽了两次血,25日那天通知我进行复检”。

经过两次体检,9月30日,陈新被告知体检不合格。

在向对方求证原因时,被告知因为他是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陈新表示,他在报考这家单位时,招聘简章中并没有写明是公务员,也没有附上体检标准。

“所以,在9月30日,他们告诉我有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2013年国庆期间,我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中.一旦HIV抗体呈阳性,即体检不合格”。

镇江新区管委会曾对《江南时报》发表过情况说明,解释为何“艾滋阳性被拒录”。

相关说明称,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公开招聘简章中明确:“体检、考察工作参照普通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标准。

”在招考体检中,陈新被确认为HIV抗体呈阳性。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他被认定为不合格。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发后,陈新主动抗争。

他说:“我去网上查资料,注意到我们国家有两部很大的法律—人大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10月8日,我同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人事部的工作人员交涉这件事情,还是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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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法律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对江苏省镇江市的陈新(化名)来说,2013年无疑是个多事之秋。

一切纷争始于2013年9月30日。

之前,陈新根本不关心《公务员体检标准》有哪些内容,也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

但从这一天起,这些法律、规章不再只是文字,而变成了“武器”。

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体检标准》伤害了他,而《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则成为他的“反击利器”。

争取合法权益被拒2013年8月初,陈新报考了江苏省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

在前期考试一切合格的基础上,他在体检后被拒录。

陈新对记者回忆,2013年9月23日,他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接受体检。

“由于他们的谨慎,在体检中,我抽了两次血,25日那天通知我进行复检”。

经过两次体检,9月30日,陈新被告知体检不合格。

在向对方求证原因时,被告知因为他是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陈新表示,他在报考这家单位时,招聘简章中并没有写明是公务员,也没有附上体检标准。

“所以,在9月30日,他们告诉我有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2013年国庆期间,我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中.一旦HIV抗体呈阳性,即体检不合格”。

镇江新区管委会曾对《江南时报》发表过情况说明,解释为何“艾滋阳性被拒录”。

相关说明称,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公开招聘简章中明确:“体检、考察工作参照普通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标准。

”在招考体检中,陈新被确认为HIV抗体呈阳性。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他被认定为不合格。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发后,陈新主动抗争。

他说:“我去网上查资料,注意到我们国家有两部很大的法律—人大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10月8日,我同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人事部的工作人员交涉这件事情,还是被拒绝。

”走上公益维权道路在拿着法律条文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被理睬的情况下,陈新选择求助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以下简称天下公)。

之后,天下公为陈新发布了公开招募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信息。

成立于2011年的天下公是政府倡导型公益机构,致力于食品药品安全倡导及残障、性别、艾滋等领域的反歧视倡导。

迄今为止,在全国5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中,天下公均参与协助。

2011年11月28日,天下公曾公开发文征集第四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原告,在网上提供反歧视热线。

记者在与天下公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江亚萍沟通中获知,除了全国第四起、江西省的案子是征集到的以外。

其他案子都是当事人主动联系他们的。

联系方式包括公共邮箱、电话和网上的一些途径。

江亚萍表示,早期的案件在网上的传播以及天下公在网上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其他当事人联系天下公。

一直从事公益活动的律师李瑁在看到天下公的公开招募后,向其表达了意愿。

在考量律师的抗压力、经验以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因素后,天下公最终从几名律师中选择了来自上海的李珺。

2013年11月18日,事发一个半月后,陈新委托李珺向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递交材料,起诉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新区服务业发展局,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人职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在李珺看来,这起案件并不是敏感性案件。

李珺对记者表示:“或者说我个人认为这不属于敏感范围,它只是一个有法可依且系普通员工提出的朴素请求。

如果可以改善一些相关机构的做法,这是一个非常积极向上的行为。

”在前期对事实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工作等关系,原定于2013年12月20日的第一次庭审,在只有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到场的情况下,法官决定择期再审。

令陈新、李珺和江亚萍意想不到的是接下来漫长的审理过程。

《新华日报》有消息称,自2010年安徽省出现国内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后,四川、贵州和江西三省各有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

四名原告均是应聘教师岗位,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后体检时查出HIV呈阳性,而被当地相关部门拒绝录用。

前两起诉讼原告败诉,第三起诉讼法院没有受理,第四起诉讼双方调解后原告获得4.5万元赔偿。

安徽省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从2010年8月26日提起诉讼到2011年3月23日二审败诉,前后持续7个月;四川省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从2010年10月20日提起诉讼到2011年7月1日二审败诉,前后持续近9个月;江西省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从2012年11月26日正式提起诉讼到2012年1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前后持续1个月。

本案作为江苏省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从递交起诉书到最后结案,一审的时长刷新纪录,持续了10个月,前后一共开庭审理4次。

给后面的案件做榜样2014年1月17日,陈新前往法院进行庭前笔录,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2月17日正常进行,庭审历时4个小时,当庭未宣判。

庭审中,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三个主要观点是:其一,政府雇员等同于公务员,因此,应按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其二,拒绝录用不是因为体检不合格,录音证据中政府官员的说法不代表公务员机关的意见;其三,公务员体检标准是有效的法律依据。

对此,李珺也提出三个观点:其一,无论原告是政府雇员还是公务员,被告都不能设置歧视性条款;其二,录音证据中被告一方为人事部负责人,直接负责此次招聘,他的说法完全可以代表被告;其三,公务员体检标准不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只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2014年3月24日下午1点半,本案在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增了三个观点:一是不录用决定是集体作出的,电话录音证据中工作人员的言论(拒绝录用是因为体检不合格)不能代表集体;二是该集体决定作出的依据不是原告体检不合格,而是其他原因;三是原告因故未参加第三次体检,即视为放弃体检。

5月初,法院通知李珺律师,法院将主持调解。

这是案件在两次开庭后的一个新进展。

但这一次调解并不成功,双方的分歧太大。

9月10日前后,法院再次通知原告,案件将于9月19日进行调解。

从通知准备调解至进入调解阶段,之间间隔4个月。

在开庭调解前,陈新及李珺从法官处了解到,被告愿意调解,但拒绝事先提供调解方案,且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由律师代理出庭。

为了案件能得到解决,陈新和李瑁在被告没有提供调解方案的前提下,仍然选择参加调解。

在法官以及双方代理律师的积极争取下,案件在第四次开庭中直接进入调解阶段。

经过一整天的谈判,在当日下午6点,双方当事人就调节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持续时间长带来的不仅是当事人精力和花费的巨大投入,而且更多的是陈新的顾虑越来越多,压力也越来越大。

李珺表示,选择和解是考虑了很多综合因素。

“我在与当事人谈的时候,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

如果这些原则达不到,我们宁愿不和解,宁愿诉讼到底。

当时,我们做好了为本案作出个人牺牲的准备。

因为他自己很清楚,他站起来并不是为了他一个人。

”李珺强调,最终选择并达成和解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法官和对方代理律师的不断努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确实是精力、花费很大,也希望有个实际的结果,希望给公众一个结果,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

李珺解释他们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结果不能比之前的案件差。

“我们不说比之前的案件有多成功、争取多少赔偿金,但是不能比前面的差。

因为我们需要给后面的案件做出榜样。

”对于案件最终以和解结案,李珺和陈新均表示很无奈。

李珺认为,他们希望法院出具正式的调解书,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但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最后以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撤诉、被告对原告进行口头道歉、原告获赔4万元结案。

消除偏见与歧视不同于陈新和李珺深深的无奈感,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东南大学人权法研究所所长龚向和教授很积极地看待这起案子。

龚向和认为,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出现,表明中国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很明显:“随着中国公民人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中国法制的愈加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对中国社会司空见惯的现象已经不能忍受,慢慢地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平等权利。

随着社会对艾滋病认识的提升,整个社会对艾滋病患者也赋予了极大的同情与宽容,对这部分人的生存和发展给予了更多的照顾。

在这种情况下,艾滋病人的人权意识觉醒,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就业权等平等权利。

这是很好的现象。

”他还强调,随着人权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对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护,也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

司法机关也逐渐改变以往的观念,从艾滋病患者人权的角度去保护他们的权利。

“我是比较乐观的。

”他说。

在龚向和看来,江苏省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中的多次开庭审理很有必要。

因为审判是一个明辨是非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争辩有利于澄清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也有利于法官作出公正裁判。

他说:“审理过程也有宣传的作用,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让全社会知道艾滋病患者也有工作的权利,有与其他人平等工作的权利。

同时,也让整个社会知道这种案件可以上法院,那些受过艾滋病歧视的人会效仿诉讼。

”龚向和还认为,随着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不断出现,未来遇到类似案件时,法官会侧重从保护患者权利的角度、从法治的角度去受理和审理案件,也会更大胆、更有经验、更有能力裁判这类案件。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也表示,本案的结果具有标志性意义,表明尽管与全国性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性或部门规章在现实中很难纠正,但司法实践已站在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一边,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

于方强还告诉记者,艾滋病以及艾滋病所带来的歧视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

它不仅是医疗问题,而且关系社会治理、法治和平等。

这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

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持续发生已经表明,单纯靠政府进行科普宣传远远不够,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

为艾滋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在制度上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让他们能享受基本的社会权利。

这是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全国第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当事人小吴曾经说过:“艾滋病歧视是一堵墙,需要更多人一个一个地去撞。

”同样,江苏省首起艾滋病歧视案当事人陈新也表示:“现在,我去撞了这堵由于科学和理性缺乏而筑成的厚实的墙,我相信我不会是最后一个……艾滋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偏见与歧视。

希望大家能握起我们的手,用每个人最微小的力量和实际行动,破除任何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

我们希望和大家一样共同生活在阳光下。

”记者手记愿社会歧视病不再蔓延艾滋病传播的途径有三种:母婴、血液、性传播。

尽管从个人角度来说,有时不免好奇这些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究竟是为何被感染。

但是,作为新闻工作者,我知道自己无权过问别人这种隐私。

不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患病的原因是什么,这个社会都要给予他们公正的待遇。

试想,这些患者原本要承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若再遭受社会的歧视,对他们来说,何尝不是双重痛苦?尽管有时候歧视是因为恐惧,恐惧是因为无知——很多人并不知道正常的接触并不会传播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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