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二编公司法第十一章股东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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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 于股东名册。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 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二)发起人与股东
发起人是公司当然的股东。公司的股东却并不以发起人为限, 发起人只是公司股东中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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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资格问题 原始股东:公司成立时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 股份而成为股东 继受股东: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承继取得公司 股份 (四)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1.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第十二章
股东与股权
1
本章导语
股东与发起人涵义不同,资格限制也不同。股东的 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股东享有股东权与股东平等原 则。股东的权利因公司的种类及股权的性质不同而 不尽一致,但大同小异,学理上亦无较大分歧。股 东既可以亲自行使股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 使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受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 的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可以自由地转 让其股份。 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大多确 认了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与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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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结合相关公司法文献,分析股东派生诉权的制度价值及其行使要求。 2.试述股权的法律性质。 3.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制。 4.2003年10月8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16%,担任监事;王某出资64%, 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出资均为10%;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 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各股 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从未向陈某提交过财务会计 报告,陈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帐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陈某 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义务。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 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 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 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 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 问:你认为哪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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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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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4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定义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 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 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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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的行使
(一)代理行使股权 股东既可以亲自行使股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股权。 我国公司法对代理行使股权应否有所限制未做规定,我们主张 应对代理行使股权有所限制。 (二)股权行使与国家股权的运作模式 在我国,国家股权运作模式的设计,直接关系着政企能否真正 分开,“两权”能否真正分离,是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成 败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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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6.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非下列情形之一: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产的分配请求权。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8
(二)股东的义务 1. 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 2. 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 3. 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4.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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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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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即股东权。 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本书采狭义的股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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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 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文件。 7.具备法定情形的,对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投反 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8.公司法对股权继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 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股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依据 (1)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
产权。 (2)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
公司资本属公司本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 资产拥有所有权 (3)所有权的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股权的内容是自 益权与共益权,二者的权利内容判然有别。 (4)股东和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 人财产,亦非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 2.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放弃了“双重所有权”,确认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和股 东股权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 2. 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3. 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最低人数。 4. 关于对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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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股东的分类 投资股东、经营股东和投机股东
(二)股东法律地位的主要表现 1. 股东享有股东权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法人组织,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 公司进行经营,即按其出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 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东权。 股东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 务的抽象概括。 2. 股东平等原则 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得以 存在的基础,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的专横和独断,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也不是说所有的股 东都只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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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的种类
பைடு நூலகம்
分类标准 股权内容不同 股权性质不同 股权行使方式不同
具体分类 自益权与共益权 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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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的性质
(一)关于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 1. “股权所有权说” 2. “股权债权说” 3. “股权社员权说” 4. “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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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性质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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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
无表决权股除外。 2.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
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
的请求权。 5.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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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的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 4.转让股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 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 程序而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 于股东名册。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 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二)发起人与股东
发起人是公司当然的股东。公司的股东却并不以发起人为限, 发起人只是公司股东中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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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资格问题 原始股东:公司成立时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 股份而成为股东 继受股东: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承继取得公司 股份 (四)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1.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第十二章
股东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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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股东与发起人涵义不同,资格限制也不同。股东的 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股东享有股东权与股东平等原 则。股东的权利因公司的种类及股权的性质不同而 不尽一致,但大同小异,学理上亦无较大分歧。股 东既可以亲自行使股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 使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受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 的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可以自由地转 让其股份。 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大多确 认了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与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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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结合相关公司法文献,分析股东派生诉权的制度价值及其行使要求。 2.试述股权的法律性质。 3.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制。 4.2003年10月8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16%,担任监事;王某出资64%, 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出资均为10%;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 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各股 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从未向陈某提交过财务会计 报告,陈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帐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陈某 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义务。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 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 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 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 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 问:你认为哪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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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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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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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定义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 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 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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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的行使
(一)代理行使股权 股东既可以亲自行使股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股权。 我国公司法对代理行使股权应否有所限制未做规定,我们主张 应对代理行使股权有所限制。 (二)股权行使与国家股权的运作模式 在我国,国家股权运作模式的设计,直接关系着政企能否真正 分开,“两权”能否真正分离,是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成 败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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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6.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非下列情形之一: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产的分配请求权。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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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义务 1. 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 2. 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 3. 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4.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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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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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即股东权。 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本书采狭义的股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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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 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文件。 7.具备法定情形的,对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投反 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8.公司法对股权继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 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股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依据 (1)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
产权。 (2)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
公司资本属公司本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 资产拥有所有权 (3)所有权的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股权的内容是自 益权与共益权,二者的权利内容判然有别。 (4)股东和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 人财产,亦非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 2.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放弃了“双重所有权”,确认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和股 东股权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 2. 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3. 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最低人数。 4. 关于对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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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股东的分类 投资股东、经营股东和投机股东
(二)股东法律地位的主要表现 1. 股东享有股东权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法人组织,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 公司进行经营,即按其出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 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东权。 股东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 务的抽象概括。 2. 股东平等原则 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得以 存在的基础,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的专横和独断,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也不是说所有的股 东都只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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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的种类
பைடு நூலகம்
分类标准 股权内容不同 股权性质不同 股权行使方式不同
具体分类 自益权与共益权 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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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的性质
(一)关于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 1. “股权所有权说” 2. “股权债权说” 3. “股权社员权说” 4. “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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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性质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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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
无表决权股除外。 2.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
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
的请求权。 5.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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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的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 4.转让股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 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 程序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