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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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复杂、跨地区的专利案件和其他特殊的专利案件;不服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并可以委托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的专利案件。

第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受理的专利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本地区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或者报请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受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七条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侵犯专利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处理的范围;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第八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据:

(一)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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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副本份数;

2.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

4.请求的具体事实、理由和构成侵权行为的分析对比。

(二)证据

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侵权行为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2.侵权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据;3.当事人主张的其他证据;4.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

(三)其他材料1.委托书: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四)按照《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核实有关材料,对涉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予以立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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