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考试课程空白答题卷(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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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
学号:姓名:层次:
类别:专业:201年月
课程名称【编号】:【】卷
题号





总分
评卷人
得分
(横线以下为答题区)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物权法》第180、187、188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以第180条第1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时设立。本题中音响设备不属于法定应当登记的抵押物范围,故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不办理登记,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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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来自百度文库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万元万元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2冯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根据民法学原理,虽然冯某已就该音响设备设立了抵押权,但不妨碍冯某就其再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冯某与朱某立有质押字据,并把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所以二人的质押关系有效。3.冯某预付定金5万元是否合法,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并用?
4.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朱某与蒋某之间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因为是朱某是定作人,蒋某是承揽人,之后朱某与蒋某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发生留置关系,朱某是债务人,蒋某是债仅人,留置权人。
5.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五、简述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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