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部门、院系、研究所、实验室等各级单位和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
2. 会计核算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资金管理原则: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4. 监督检查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学校预算由学校各部门、院系、研究所、实验室等各级单位编制,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五条学校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和专项预算,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学校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学校会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 负债核算:包括短期负债、长期负债等。
3. 所有者权益核算: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4. 收入核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5. 支出核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专项支出等。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2.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
3. 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0—08—30 11:01根据财政部财会字 (1996 ) 19 号文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教育部教财(2000)14 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及教财 [2007]1 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财务状况和资金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资金的计划和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和财务行为,提高办学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解决学校经费短缺的问题,必须广开财源,积极构建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格局,加强资金调控和使用管理,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资金来源构成情况主要有教育经费拨款、各种专项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各种借入款、基本建设的经费拨款和各种基金收入等.三、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资金状况,在学校主管财务工作或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指导下,计财处安排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协调好学校各项工作的所需资金。
资金使用管理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原则。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资金支出额度在1千元以上(含1千元)需使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
四、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学校各级领导须按照各项经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认真做好资金使用审批的管理工作。
现对学校各项经费的资金使用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 、教育事业经费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计划内项目,经费使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章审批,1万元至5万元需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5万元以上至20万元还需校长签字审批。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负责审批。
50万元以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负责审批.修缮项目和设备、材料项目按上述规定审批外,修缮项目还需填报《基建 ( 修缮)工程资金需求计划表》和《基建 ( 修缮)工程资金支付申报表》;对于设备、材料采购项目,还需填写《物资设备 ( 材料)集体采购申报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0•【字号】辽政发〔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辽政发〔1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科教兴省”战略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加大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优化结构,合理利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全省现有高校办学潜力和作用,现就我省深化省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立和完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主要目标,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与我省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和教学改革协调配套,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有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学校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要科学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各种激励手段,破除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开放式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有效的竞争与激励、约束与调节,并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综合配套运行机制。
盘活和优化学校人力、物资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3.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合理界定高校的基本职能,明确政府与学校在管理上的事权划分,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体制。
4.实行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包干。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学校、院(部)、系(室)、中心、研究所等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理财,规范管理;2. 勤俭节约,厉行节约;3. 透明公开,接受监督;4. 绩效优先,注重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权责明确。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对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全校财务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院(部)、系(室)等单位的财务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学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编制,合理确定;2.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3. 统筹兼顾,保证重点;4. 动态调整,优化结构。
第九条学校预算编制程序:1. 各部门、院(部)、系(室)等单位根据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草案;2. 财务处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3.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预算;4. 学校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 安全保障,防止损失;3. 高效运转,提高效益。
第十二条学校资金来源包括:1. 国家财政拨款;2. 学费收入;3. 事业收入;4. 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学校资金支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部门、院(部)、系(室)等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2. 财务处审核;3. 校长办公会议审批;4. 财务处拨付资金。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四条学校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覆盖学校所有财务活动;2. 重要性,针对关键环节进行控制;3. 合理性,控制措施科学合理;4. 有效性,确保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
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1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各校领导分管系统限额、专项审批,大额借支实行联签制。
第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管理科,下设财务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对学校负责。
同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学校管理科财务组配置一名财务主管、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具体管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应加强预、决算管理,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各项收入管理制度第八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的拨款收入、学杂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租收入、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含各项经费拨款、离退休人员经费、大额基建拨款),应按预算收入计划组织收入,对基建拨款应专户储存。
2.学杂费收入:按省物价局和高教厅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是学校的重要收入,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有关科室的协同下,积极收纳,做到安全、快捷、准确。
⑴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应分清年级、专业、项目;应交学费的学生人数,应分清班级、专业,做到数字精确、姓名确实,这两项收费依据(含联合办学部分),应加盖学校公章,于五月份前确定并交管理科财务组;当年新生名单、专业应在招生结束后一周内交管理科财务组;中途离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通知财务组。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全文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全文一、背景介绍高等学校作为承担培养人才和推动科学研究的重要机构,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证高等学校的良好运转,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至关重要。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是指高等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是对学校财务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框架。
二、财务管理目标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目标是保障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
具体包括:合理安排财务预算,科学制定财务计划,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财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财务管理原则1. 法制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财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公开透明原则: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独立自主原则:尊重学校的管理权,保证学校财务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4. 效益优先原则:财务管理要以提高学校综合效益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财务管理的高效性和经济效益。
5. 风险管理原则: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财务风险对学校经营活动的影响。
6. 经济责任原则:对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四、财务管理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包括财务处、审计处、财务监督委员会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财务处是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财务预算编制、财务核算、财务监督等。
审计处是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的机构,负责对学校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检查。
财务监督委员会是由学校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机构,负责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财务管理流程1.财务预算:高等学校每年应制定财务预算,包括年度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等,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财务预算,确保各项支出得到合理安排和控制。
教育部高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高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地方所属高校。
第三条高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行为合法合规。
(二)科学理财:合理编制预算,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民主理财: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确保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
(四)责任理财:明确各级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高校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
(二)编制、执行预算,审核报销。
(三)管理学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开展财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高校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平衡: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学校事业发展、资金来源和支出需求。
(二)科学合理: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原则,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三)滚动管理: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预算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七条高校预算编制程序:(一)学校各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部门预算。
(二)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学校预算草案。
(三)学校领导审议、批准预算。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高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二)安全可靠: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高效运转:优化资金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高校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执行:按照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收支管理:加强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2.01.11•【文号】[82]财事字第4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82]财事字第4号1982年1月11日教育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是整个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财经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各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都直接关系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关系到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设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活。
为了建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学校财务工作在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材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方针,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妥善地、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学校财经管理水平,努力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财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
第四条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
做到职责明确、手续清楚、分工协作、各尽其责。
第五条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并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
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必须责成一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六条部属高等学校必须接受所在省、市高教(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高校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高校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财务管理,统一财务制度,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监测。
第四条高校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高校应健全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财务数据共享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高校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高校应根据经费预算编制计划,合理确定每年的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高校应制定预算编制方案,明确预算编制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高校应加强经费预算执行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高校应及时调整经费预算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金。
第十五条高校应建立经费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加强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管理信息化第十六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财务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十七条高校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高校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财务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高校应建立财务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高校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风险的监控和防范。
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明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监督,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辽宁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指:由省教育厅下达给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由省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高校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遵照省教育厅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科研合同或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编制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聘请同行专家按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确定资助项目;批复项目经费预算及调整方案;制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条高校应建立“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应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以及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规范行使经费使用权,确保管理部门有效行使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绩效考核与成果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事厅,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辽财人[2005]424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财人[2005]424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关于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04〕37号),全面提高广大财政财务干部素质,促进财政财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辽宁”,现就加强我省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机关和财政财务干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这一大局,在深化财政改革、推进依法理财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着很多不适应的问题:部分财政财务干部综合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队伍作风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法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以权谋私、违反财经纪律等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有个别同志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财政财务干部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管理制度缺乏创新,队伍建设缺乏生机和活力,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财政改革的深入开展和财政财务工作水平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对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作用的发挥,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
学校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如工会帐、食堂帐、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五条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学校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机构内部分工做到钱帐分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高校财务制度汇编
高校财务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管理的及时、准确和全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各项财务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诚实、公开、公平、等原则,坚决遏制和惩治滥用财务资金、挪用财务资金、侵吞学校财产等行为。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效益至上、风险自担、资源有限等原则,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科学预算和有效控制。
第五条学校领导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公开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学校财务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财务指标预算。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预算应当根据前一年度的实际情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合理确定预算数额。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当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财务预算的执行效果。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年度财务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和负债清查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财务重要事项的核算和审计,确保财务安全和管理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凭证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杜绝挪用、盗用和滥用资金的行为。
大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基本建设是指学校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工程及相关工作,需在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中立项,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等相关财务报表;(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五)财务设立基建会计岗位负责基本建设资金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基建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基建处应于每月月底前向财务处提供下一月份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表按资金来源和项目填写(见附表1)。
财政资金如发生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之间调整时基建处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调整计划表(见附表2)至财务.第六条基建财务结合项目总投资和年度预算、基建经费用款计划等情况,向校财务申请下月建设资金使用额度。
第七条基本建设财政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支付时按照国家和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资金不能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如发生时,直接在校财务支出,并同时在学校财务、基建财务记账。
基建财务保留相关凭证的原件,校财务使用复印件,并账时扣除。
附3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附3: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进一流学科建设,根据《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建设的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一流学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类资助、注重绩效、扶优扶需的原则,引导高校建设一批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一流学科。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承担专项资金的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等职责。
具体职责:与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对分配计划下达预算、办理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省教育厅承担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
具体职责: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与省级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等。
第三章使用与支出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高校学科建设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条件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高校应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1.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在学科内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教育和举办创新或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支出。
2.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在学科内设置科研基金或科研启动(预研)项目,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重点支持开展基础性、支撑性、战略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国家级项目的培育等。
3.社会服务经费主要用于相关学科参与我省校企联盟建设、产学研融合、校企合作办学、协同育人等方面的支出。
面向辽宁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服务党委政府决策,重点支持开展订单式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高等学校会计财务制度汇编
高等学校会计财务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维护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等学校所有财务活动,并对学校内部单位、个人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完善的会计财务管理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和合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诚实守信,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校内外相关方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高等学校设立财务处,并设立负责财务监督的审计部门。
第七条财务处主要负责高等学校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长负责具体管理。
第八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由审计部门主任负责具体管理。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设立财务委员会,由校领导、财务处长、审计部门主任等组成,负责审批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财务制度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财务管理需求划分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并进行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采用科目管理、账户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方法,确保会计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划分资产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和台账管理,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评估。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各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五条财务监督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包括财务处、审计部门等内部部门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相互监督和自查自纠。
第十七条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监督机构等对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应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现行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按照来源性质划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两类。
纵向经费是指以大连理工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以及各级省市政府等资助的研究项目取得的经费.横向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其它科研院所等)、个人及国外政府企业资助委托与合作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独立建账、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第二章经费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权限和职责。
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和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总体负责全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预、决算的编报指导及审核工作,监督项目组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第七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等事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应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科技项目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各高等学校:现将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义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综合财务预算,优化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省属各高等学校会计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手段,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院校。
各民办公助(或国有民营)学校、联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等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对于二级分院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对于高等学校内部实行后勤社会化的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省属各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省属各高等学校应建立由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财务处长等人员组成的财经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分析综合财务预算,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经济信息,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的经济事项。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学校重大开支,一经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负责审批。
日常一般开支,由财务处长审批。
校内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财经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级财务工作。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负责对资产进行管理、清查;负责对其他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进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高等学校可在所属单位或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为学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和管理,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校内务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三条省属各高等学校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各高等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省属各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五条预算管理的内容高等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方法高等学校财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学校各用款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预算,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各用款部门本年度预算汇总情况。
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学校本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预算审批程序综合财务预算年初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经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审核后,提交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学校党委会报告。
并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调整高等学校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人管理第二十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1、教育经费拨款;2、科研经费拨款;3、其他经费拨款;(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1、教学收入;2、科研收入;3、其他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省属各高等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但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或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 (监)制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省属各高等学校的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指标拨款进度及时下拨。
合作办学的高校对外支付的学费分成部分要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作为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并由财政部门及时返还学校。
第二十五条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改革,规范教育系统的收费行为。
省属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全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收入过渡性帐户,收费直接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省属各高等学校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转移或挪用教育事业经费。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支出是高等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一)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可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等。
按会计科目划分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等。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 自筹基建支出,即学校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范围(见第十四章)。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学校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重大的经费支出,经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党委会。
第三十二条省属各高等学校应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活动,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财务管理成绩显著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建议给予奖励。
第六章结余及分配的管理第三十三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结余包括:1、经营收支结余;2、事业收支结余;3、专项资金结余。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的结余(不舍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收支差额或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取比例为:事业基金为40%、专用基金为60%。
第三十六条省属各高等学校在年终前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结算,正确计算各类余额。
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章专用基金的管理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20%),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支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60%)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助基金,是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发放学生的奖学金、贷款贴息资金和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四)住房基金,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和用于自筹基建的资金。
(五)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的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教育厅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各项专用基金由财务部门设置专门账户核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必须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入账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