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应急预案重新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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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应急预案重新编制和修订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1]56号
【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1.04.22
【实施日期】2011.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应急预案重新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5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6个专项预案和部分部门预案是2005年编制完成的,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该预案体系框架基本符合我区实际,内容覆盖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个方面,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2010年我区政府部门机构调整,职能合并,领导变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应急预案已不适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和《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
在全区开展应急预案的重新编制、修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案修订的基本要求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损失为根本宗旨,以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为重点,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预案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依据及范围
根据《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3年修订一次;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1、不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2、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4、应急预案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按照规定我区此次需编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通知,结合各自实际安排辖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三、修订程序
(一)地区总体应急预案
1、由行署应急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初稿后书面征求各县市区、行署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2、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
3、将修订完善的预案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行署核审。
(二)地区专项预案
1、由预案编制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初稿后书面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
2、预案编制部门会同行署应急办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
3、将修订完善的预案同专家评审意见报行署审定。
(三)地区部门预案
1、由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牵头;
2、预案编制部门组织评审;
3、将修订完善的预案同评审意见报行署分管领导审定。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1、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和评审;
2、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五)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地区对应急预案的编发、修订程序办理。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负责编制修订工作,组织评审,征求意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上级政府批准。
(六)中央、省在毕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根据上级部门和省的规定修订。
(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
地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发布实施后,编制部门要编制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
四、发布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以行署文件印发,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二)地级专项应急预案以行署办公室文件印发,冠“经行署同意”,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和行署应急办备案,预案解释权为预案编制部门。
(三)地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并报行署应急办和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预案解释权为预案编制部门。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编制工作完成后报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