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六章-冲突规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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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举例


第41条[离婚]:对因离婚提起的诉讼,如在国外有住 所或者惯常居所的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而其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法院拒绝或者未提供司法 救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42条[收养]对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被 收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院享有管辖权。 2、法律适用方面: 《票据法》第97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自然人的住所 (Domicile)


(一)住所的概念 Domicile: a person’s true, fixed, principal and permanent home, to which that person intends to return and remain even though currently residing elsewhere. 住所(英美)的两要素:(1)客观上有居 住的事实;(2)主观上有久住的意思。 大陆法系国家的住所概念更强调一个人是 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心。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六章 冲突规范

第六章  冲突规范

含义
适用问题
属人法
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 人的身份、能力、家庭
物之所在地法 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
物权、所有权
行为地法
以法律行为发生地作为连结 点 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
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 举行地法的法律
法律行为的形式问题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 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 的那个 合同
冲突规范示例
▪ 单边冲突规范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第 126 条 规 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履行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 ▪ 双边冲突规范 ▪ 《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法律
法域的法律
法院地法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 程序问题 在国家的法律
旗国法
旗帜所属国的法律
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 程中发生纠纷
最密切联系地法 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 合同、侵权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诉挪威艾 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案
▪ 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 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 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 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50美元/ 吨,装期为1987年2至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 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 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 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
冲突规范的结构
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范围
+ 关联词 + 系属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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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元论者”的主要观点 (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既有国内性,
也有涉外性。
(2)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二重性”,既有国内渊源,也 有国际渊源。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制度来源于国际法,而体 系和内容则来自国内民法 。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及其 不同主张(四)
二、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 1.国际私法是强行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十二)
2.国际私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法)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3)主体不同 (4)调整方法 不同 (5)争议解决的途径不同 (6)判决或裁决执行方式不同 (7)两者的渊源不同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十三)
(四)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异同 1.两者的共同点 (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间的等价有偿的民商事关系。 (2)国际私法要借助和使用民法上的一些法律制度和规定 。 (3)具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如主体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 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国际私法(第三版)
章尚锦 徐青森 许军珂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 与冲突规范和的适用有关的制度 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法条文时,自始至终应加以贯彻执行的根本 准则,也是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主 管机构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必须遵循 的根本原则 。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任务和作用(二)
(二)国际私法任务的含义 :有不同意见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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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冲突规范的含义: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的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法律抵触 规范等,是指规定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指 明某一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的 规范。 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 包括“范围”(包括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 “系属”两部分,即“范围”所列问题的解决 “系属”于某地的法律管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3月1日 实施)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对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 私法案件)作了列举,包括: 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信用证纠纷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规定第四与第五条的规定是: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 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 本规定。(不实行集中管辖但属于涉外案件)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 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涉港
《国inli@
《国际私法》教学内容
国际私法总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范围与性质、渊源、历史、主体等。 冲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包括冲 突法的一般问题以及具体民商事关系的 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私法》推荐参考书目

几个相关概念
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含义、法律意义及其种类 “所谓连结点或连结因素就是指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 的事实情况和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联系的明 显事实。”——英国学者戚希尔和诺斯的定义 连结点的种类 准据法(Applicable Law):它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 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 法规范。 关于准据法的含义之争 准据法的特点: A.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B.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C.不是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 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D.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 度或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之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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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 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如1987年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 适用的规定:知识产权分别适用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法律; 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产生的请求,在侵害事件发生后, 适用当事人在任何时候约定适用的法律;有关知识产权的 合同,则适用瑞士有关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相关法条链接
• 1.用灵活的开放型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的封闭 的系属公式.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合意”和”最密 切联系地”.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 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 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 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当事 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软化处理
• 所谓软化处理(softing process),是指 坚持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基本模式,改变传 统单一、固定、刚性的连结点,代之以多 层次、开放、软性连接因素,给法院一个 自由选择法律的空间,从而比较相关律, 选出最适合的准据法,求得个 冲突规范的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是连结点 选择方法。它反映了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 之间的内在的、实质性的联系。这可以保 证法律适用上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但是, 这种法律选择方法,要求一律按事先确立 的连结点去选择法律,忽视实际生活的灵 活性,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因 此,对传统的冲突规范的改造,首先应克 服这种硬性规范所具有的僵固性,增加法 律的灵活性,除了运用识别、反致、外国法内
谢谢
软化处理?所谓软化处理softingprocess是指坚持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基本模式改变传统单一固定刚性的连结点代之以多层次开放软性连接因素给法院一个自由选择法律的空间从而比较相关律选出最适合的准据法求得个案的公正解决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1、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同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其词语结构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3、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连结点的概念分类1、连结点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国际私法第6章 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6章 冲突规范

案例: 某甲在美国制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船舶抵押给 自己的债权人,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了该项抵押,并把船 舶送到中国出买.后因为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的出卖,甲与乙 协商议定,将不在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照出来,经过 登记注册,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按照美国的法律,某乙 取得有效的权利.该船在中国被甲买给丙.乙在中国法院提起 诉讼,主张该船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问: 1.本案应当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哪些冲突规范?
三、系属公式 (一) 系属公式的含义 所谓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就是把一些解决 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 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 用问题。 (二)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常见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 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等 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 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思考题 1.由于冲突规范缺乏可预见性和明确性,它不是法律规范。 2 .冲突规范是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又不同于程序法规范的第三 种法律规范。 3 .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范围" 和"系属"两部分。 4 .一般说来,双边冲突规范可以分解成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5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都必须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连结点。 6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和“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客观 的不变的事实根据。 7 .系属公式都是从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发展起来,并抽象化而形 成的。 8 .系属公式与冲突规范的涵义是一致的。 9 .行为地法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和 侵权行为地法以及法院地法。 10 .最密切联系地法既是一项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是一个系属 公式,可适用于许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第六章(一)概述:本章主要讲述了关于自然人的某些法律因素的冲突。

主要有: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冲突。

国际私法的要旨:各国法律某项规定有差异,这种差异就叫冲突国际私法在于选择某一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第一节概述: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不仅具有公法意义,还有私法意义。

私法上的意义更重要的体现为司法管辖权及选择何国法律(法律适用)。

一国籍概念及意义A 概念:自然人属于某一国的公民或者国民的法律资格。

B 意义(1)公法意义:国民承担效忠国家义务的依据;国家对其实现外交保护的依据。

(2)私法意义:判断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依据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准据法选择的依据二国籍冲突及解决办法A 冲突类型:积极冲突—两个及两个以上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国籍的判定只能依照国家国籍法,属于国家主权范围之事,象征自然人的政治身份。

B 冲突解决办法:积极冲突:(1)外国国籍与内国国籍并存—内国国籍优先(2)同时两个外国国籍----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优先;最密切联系国籍优先消极冲突:住所地所在国法律为本国法;或者居住地法律为本国法;法院地国法律为本国法。

简言之:无国籍的自然人确定其本国法以住所居住地法院地来代替国籍。

说明:消除国籍冲突,确定国籍的唯一性,目的在于确定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选用其本国法,就必须确定其国籍)。

铭记:国际私法核心问题:在于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三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规定无国籍---定居国或主所国多个国籍---住所所在地或者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第二节概述:本节主要讲述了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由于住所涉及国际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及准据法的选择,对于国际法律关系纠纷解决特别重要。

故需要消除其冲突,确定自然人唯一的住所,用于解决纠纷。

本节主要内容:住所概念,地位住所冲突产生原因住所的识别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住所的概念:主客观定义:主观上有设定家的概念,客观上有居住事实。

客观定义:在某地有一定居住事实。

国际私法:第六章 冲突规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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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尼定居,1958加入印 尼国籍。1995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 1996 年,王美玫变卖其在印尼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王购买了一套公寓自住。王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 的积蓄生活。王多次劝说其子自食其力,但其子置若罔闻。 王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招致其子不满,先后两次欲害其 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的爱犬旺财相解。王年事已高,又 遭逆子暗算,心力交瘁,自知将不久于人世,遂于1998 年底 找到律师宋世杰立下书面遗嘱: 1.取消其子的继承权。 2.遗有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旺财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 管,用于照料爱犬的生活费用。 3.律师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其所有。 王立遗嘱后不久去世。旺财在其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 悲壮死去。
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③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2.双边冲突规范
该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
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 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 待推定的连接点,根据涉
外民事关系中连接点的所
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 用何国的法律。例如1989 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第 101 条规定:“通过法 律行为对运送中的物的物 权的取得和丧失,由目的 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 范
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同时 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 如, 1902 年在荷兰海牙缔结 的《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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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中国的规定
采取法人属人法原则。依序包括登记地法律、主营业地法 律 (或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
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 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 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
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 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 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解决方法
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通常以当事人住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 无住所的,则以当事人居所地国法 (或经常居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 当事人既无住所也无居所(包括经常居所),且需要适用当事人本国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依据国内立法认可 依据国际立法认可
特别认可 概括认可 一般认可
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二) 中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
认可条件
在中国设立登记营业,取得 法人资格;
在中国境内有与其所从事经 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在中国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和
指定地点从事营业活动。
第六章
一、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国 际私法 学
(一)国籍
一、 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
1. 国籍的含义
(1)国籍的概念: 国籍 (nationality) 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成为自然人属人法连结点的源起: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解决自然人身份和能力问题应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依据 孟西尼的理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对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问题应适用其本国法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而被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关系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
物之所在地法
(lex reisetae或lex loci situs),这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在空间上所位于的国家的法律,常 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冲突类型
在一个冲突规范中,一般只给“范围”一个“系属”,也就是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但同时规定几个系属即几 个连结点的情况也属常见。按系属中连结点的不同,可把冲突规范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3.受国家主权观念、案件审理结果与法院地国的利害关系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司法便利等因素的影响,在长期 冲突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与冲突规范适用相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限制法律规避等,从 各个不同的侧面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因而又使冲突规范缺少法律规范应具有的稳定性。以上冲突规范 的缺陷是冲突规范本身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因此,人们也一直在寻求解决的办法,以期促进国际私法和冲突规范 的发展。
系属公式
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而成为固定的系属,使它适合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 的冲突问题。常见的系属公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属人法
系属公式(lex personalis),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 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 国际条约开始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也作为其属人法,大有取代住所地的趋势。其实,采用国籍作为连结点的国 家有一些也已出现松动迹象,开始在某些方面兼用或改用住所地法或惯常居住地法,以使立法更符合实际需要, 也可以说这是属人法方面本国法原则与住所地法原则的一种调和。

0第六章 冲突规范适用

0第六章  冲突规范适用

(三)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 ——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共同概念 进行。 (四)个案识别说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识别的依据。
上述各种方法中,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在
实践中被普遍接受。
第二节 反致
狭义的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外国法院说(二重反致)
广义的反致
一、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三、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 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 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 案,便称为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示意图
甲国(法院地) 乙国(第一外国) 丙国(第二外国)
[案例6-5]
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 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主张继承此项动产。本 来,无论依英国的有关冲突规范(“动产继承依死者 住所地法”)或希腊的有关冲突规范(“继承依死者 死亡时的本国法”),都应适用希腊的继承法,而 依希腊的继承法其财产的一部分应归属于死者的妻 子。但现在需要首先确定她是不是死者的妻子。

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例外: (1)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对其所使用的法 律概念不能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2)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反致),不能依照法 院地法进行识别。 (3)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根据物之所在地法识 别。
(二)准据法说 ——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理由: (1)适用准据法解决问题,但却不按照准据法来 识别,等于没有真正的适用该准据法。 (2)在法院地国没有相应概念时,可以作为一种 替代方法。 反对观点: 存在逻辑上的恶性循环: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 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

冲突规范的一般问题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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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 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 审法院裁定准许诉讼保全,冻结上诉人与本案 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 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 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 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 请求撤销原判。
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或“大反致”
甲国(法院地) 乙国
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波兰 留有一笔不动产,其配偶和子女向波兰法院 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不动产。波兰法院根据 “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应 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法律中的冲突规范规定 “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应 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 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于 是又指向了波兰法律。最后波兰法院依波兰 有关继承的实体法判决此案。
第四章 运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一节 识 别
一、识别的概念及其作用 二、识别冲突 三、识别的理论与实践——识别冲突的解决 四、二级识别问题 五、操作的空间
(一)概念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characterization),是指依据一定 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 (qualification)或“分类”(classification),将其归入 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 识过程。
福尔果是个巴伐利亚籍的非婚生子,幼年随母移居 法国,但直至68岁未立遗嘱死亡时,一直未取得法 国国籍。其时,福尔果的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对其 在法国银行的一笔存款提出继承要求。依法国冲突 法,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而按 巴伐利亚继承法的规定,这些旁系亲属有继承权。 但法国法院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 括它的冲突法,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 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 果事实上的住所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 继承法规定,福尔果无直系亲属,也无兄弟姐妹, 其他旁系亲属则是无继承权的。因而,法国法院认 定福尔果的存款是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 有。

冲突法英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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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冲突Relationship between U.S. state and federal law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federal law in federal courts gives rise to complex issues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ases. These issues are subject to the so-called “Erie doctrine”.Until the 1930s, the federal courts had followed the rule of Swiff v. Tyson and applied a general federal common law in diversity cases. Under Swiff v. Tyson, federal courts were generally free to apply state general federal common law, while state courts were at liberty to apply state common law. In Erie Railroad Co. v. Tompkins, however, the Supreme Court narrowly limited the federal court’s authority to fashion general common law rules.Declaring that “there is no federal general common law,” the Court he ld that, in the absence of valid federal legislation, federal courts must ordinarily apply state substantive law, including state common law rules fashioned by state courts. The Court based its decision in large part on the perceived “mischievous results” that flowed from permitting federal courts to apply federal law, and state courts to apply state law.To redress these perceived defects, Erie established fundamentally new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federal law that a valid federal statute, treaty, or regulation preempts inconsistent state law, and must be applied by both state courts and federal diversity and alienage courts. If no valid federal substantive law applies, however, the Erie doctrine provides generally that “procedural” issues in federal diversity actions are governed by federal procedural law, while “substantive” issues are governed by state substantive law. Federal procedural law applies only in federal courts, not in state courts.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nd U.S. lawThe U.S. Constitution permits entry by the United States into "treaties". In determining the legal effects of a treaty under U.S. law, U.S. courts distinguish sharply between "non-self-executing" and "self-executing" treaties. A self-executing treaty is intended to have immediate legal effects within the contracting states, without the need for implementing legislation or regulations; a non-executing treaty is not intended to have direct legal effect, but instead contemplates domestic implementing legislation. Whether a treaty is self-executing or non-executing under U.S. law depends on the inten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ratifying the treaty.The U.S. Constitution declares that self-executing treaties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Even without implementing legislation, self-executing treaties are federal law that enjoy essentially the same status in U.S. courts as federal statutes. Self-executing treaties create enforceable rights in U.S. courts and preempt inconsistent state law. In the case of conflict between treaties and federal statutes, a "last-in-time" rule applies: a federal statute supersedes prior inconsistent treaties, and conversely, a treaty supersedes prior inconsistent federal statutes.In contrast, non-self-executing treaties lack binding force in U.S. courts until implemented by congressional statute. As a result, federal law ordinarily prevails over inconsistent non-self-executing treaties. The same result apparently also applies with respect to state statutes and state common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nd U.S lawThe statu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n U.S. courts is less clear than that of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n practice, the direct appl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occurs in relatively few cases, owing principally to the comprehensivecharacter of U.S. law and the fragmentary coverage of international law.In the absence of any federal law on an issue, U.S. courts will generally give effect to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f a subsequent federal statute requires a result contrary to preexisting princip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then U.S. courts must give Congress's legislation priority. They must do so even though this will place the United States in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Moreover, even when a preexisting federal statute is said to be inconsistent with subsequent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he prior statute will probably prevail.The same result should apply in conflicts between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nd rules of federal common law.The effect of a conflict between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nd state law is less clear.Because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s federal law, it should in principle preempt both prior and subsequent state law.思考判断法律冲突只会在国际私法领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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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2)冲突规范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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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其子的继承权。
2.遗有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旺财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 管,用于照料爱犬的生活费用。
3.律师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其所有。
王立遗嘱后不久去世。旺财在其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
悲壮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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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
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第六章 冲突规范
本章重要知识点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类型 二、连结点 三、系属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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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
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 •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 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 冲突规范的特点: • 1.与实体规范相比,不直接规定实体权利义务,它是 法律适用规范。 • 2.与程序规范相比,不直接规定诉讼权利、义务,它 是法律选择规范。 •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 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连接点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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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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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 1.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 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三种表现:①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 :例如, 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②明确指出适用外国法。例如,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③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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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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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船旗国法律”。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种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2. (92律考题)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
由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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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 范
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同时指 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 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 1902 年 在 荷 兰 海 牙 缔 结 的 《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 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离婚之请 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 院地法均许离婚时,不得为 离婚之请求。”
之本国法”。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型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 3.( 2003司考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 A.单边冲突规范 • B.双边冲突规范 •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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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尼定居,1958加入印 尼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 1996年,王美玫变卖其在印尼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王购买了一套公寓自住。王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 的积蓄生活。王多次劝说其子自食其力,但其子置若罔闻。 王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招致其子不满,先后两次欲害其 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的爱犬旺财相解。王年事已高,又 遭逆子暗算,心力交瘁,自知将不久于人世,遂于1998年底 找到律师宋世杰立下书面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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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它的系属中规定的多个连接点同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适用于 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律实施者或者当事人可从中选择 一个调整该涉外民商事关系。这类冲突规范,依据选择适用有无条件 的要求,可分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 规范。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指出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由法律实施者和当事人进行选择,这种选择适用 有主次先后之分,只有在无前一顺序可选择时,才能选择次一顺序的 法律。例如,1982年的《土尔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4条 规定:“对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可以在他们 的住所地法律或他们的本国法律中作出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 用夫妻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律,没有共同本国法律的,适用缔结婚姻时 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法律的,则使用财产所在地的 法律 ”。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也叫任意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是 指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所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法律,不分 主次先后,具有同等的被选择性,法院和当事人可任选其中一国的法 律。例如,“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 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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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连结点
• 一、连接点含义
• 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s, point of contact)也称连接因素, 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 “媒介”或“纽带”。或者说,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赖以确 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 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 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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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2.双边冲突规范
该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
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
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
待推定的连接点,根据涉
外民事关系中连接点的所
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
用何国的法律。例如
1989年的《瑞士联邦国
际私法》第101条规定:
“通过法律行为对运送中
的物的物权的取得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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