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乌政办[2011]39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1〕39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
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和巷道、社区绿化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编制依据为:(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三)《公园设计规范》;(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乌政办[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2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质量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各区(县)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专业服务单位服务到户,相关职能部门互相协调”的工作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明确等级标准,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内容。
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参照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4号)及《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乌鲁木齐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应包括不少于三个等级的服务内容:最低服务、一般服务、最高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乌政办[2008]268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26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及目标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
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乌鲁木齐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李宏斌副市长副组长: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张强市爱卫办主任、市创建办副主任成员:关忠民天山区副区长曹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海万军新市区副区长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张志烈市执法局副局长努尔买买提?阿不都热合曼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庆生市建委助理调研员于占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乌政办[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2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今年以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一季度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33%,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了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区县”、“平安社区”等活动为切入点,以“五整顿、三加强”工作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抓好源头、落实责任、完善设施、严格执法等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遏制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亡2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实现自治区下达我市的道路交通控制指标。
二、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城市交通、农牧、安监、建设、市政市容、城市执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预防领导小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134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29【实施日期】2008.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乌政办[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控制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1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区(县)、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隋吉平副市长副组长: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成员:高柳市经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宋克勤市国资委主任付杰市监察局局长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何卫刚市商务局局长周群市煤炭局局长乔泉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古丽·阿不力木市旅游局局长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西日甫江·伊明市药监局局长阿合买提江·米那木市工商局局长刘新民市质监局局长曹学敏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效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廖明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葛广峰市安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葛广峰兼任,每个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任联络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乌政办〔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文明改革“1+6”组合拳,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水、土壤各环境要素协同保护机制,重点解决乌鲁木齐区域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遏制水、土壤和冰川等生态环境安全中的苗头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环境要素问题边界,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乌鲁木齐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采取长效措施,确保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乌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乌政发﹝2021﹞2号为优化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新财购〔2020〕15号)及《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三、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管理规则,明确其交易的前置条件、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方式等重要内容,并做好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92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17【实施日期】2007.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9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2007年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2007年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落实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的函》(建办城函〔2006〕823号),推进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按照我市与建设部签订的《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承诺书》和建设部《2007年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的组织建议》的要求,围绕2007年活动的核心主题“绿色交通和健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与管理、交通安全等宣传活动及开展无车日活动,倡导绿色交通的理念,鼓励广大市民尽量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方式出行,有效地减少小汽车的使用,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良性发展,推进我市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为确保2007年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07年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宏斌市长助理成员:木拉提·木孜帕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振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天山区区长乌买尔江·买买提沙依巴克区区长菅峰新市区区长陈钢水磨沟区区长马伊磊市建委主任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乔泉市市政市容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张建忠市体育局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8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0
【实施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的通知
(乌政办[2007]18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为方便单位和居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7年11月1日起由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做好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收费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及商业摊位等)和城市居民(含流动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政市。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乌政办[2012]434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4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已经201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1日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我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市大建设、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
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是建设“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必然选择,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号)的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市”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抓好产业结构调整、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存量的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乌政办〔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6〕5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6日乌鲁木齐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城市配送车辆管理,规范城市配送经营秩序,提高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效率,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物资需求,按照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工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邮政管理局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车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第三条通行证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绿色牌证、黄色牌证发放。
绿色通行证可全天(包括日间交通高峰期)通行,原则上仅向应急保障等有特殊配送服务的企业发放;黄色通行证可在日间非高峰期通行。
夜间24:00—8:00(北京时间)所有轻型配送车辆不限行。
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取得通行证的车辆可在城区划定的临时停靠点停放,装卸货物。
原则上即停即走。
完成装卸任务后应立即驶离,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如现场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四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负责通行证的印制、核发和管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乌政办[2008]187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8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及《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乌政发〔2007〕69号)要求,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的是全面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和利用状况,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土地分XXX基本农田保护等基本情况,是依法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功能、严把土地“闸门”的重要基础。
通过土地调查所获取的准确可靠的数据和图件等成果,可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管理工作,都将以此次调查成果为依据。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乌政办[2012]357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35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乌鲁木齐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扎实做好我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全区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2〕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群众第一”的原则,采取分类推进的方法,稳妥解决好全市无户籍人员落户问题,消除社会服务和管理死角,保障各族群众以平等的法律身份参与社会事务和生活,共同分担社会责任,共同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筑牢社会稳定的社会基础。
二、工作任务将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并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按照“积极稳妥、分层次、分阶段解决问题”的原则,年内基本解决原籍为本市的群众无户籍问题。
一是对符合落户条件但未及时申报落户的,要及时予以落户。
二是对原籍为本市的无户籍人员,积极稳妥地解决其落户问题。
三是对原籍非本市的无户籍人员落户,应由本人原籍公安机关解决,我市可先办理带标识性的居住证将其纳入社会管理之中。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乌政办[2012]635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6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9日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不规范地名问题,坚决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深入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谭成贵副市长副组长:李彦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陈红瑛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帕尔哈提·沙来市民宗委(民语委)主任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成云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赵宇澄市文化局副局长王兆祥市交通局副局长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刘峰市规划局副局长王新伟市广电局副局长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安建华市房产局纪检组长何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婧市旅游局副县级调研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非标准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乌政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4]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驻乌各单位: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强化城市服务功能,创造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城市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及标准工作目标:通过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市容环卫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环境卫生标准:环卫设施设置合理,适应环卫需要;道路清扫保洁率达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垃圾清运密闭化,日产日清,无二次污染;街道路面平整干净,开挖道路周围环境整洁,冰雪清除快速干净。
市容市貌标准:建筑物立面清新亮丽,集贸市场管理有序,建筑工地内外整洁,遮挡墙设置美观;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设置规范;景观灯光设施整洁、完好、安全,日常维护到位,按照规定正常开闭;路灯功能完好,亮灯率达97%;公共交通车容清洁,车辆清洗场所干净、无污染。
二、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一)强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继续纳入市级目标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将年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各项内容和任务,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目标、标准和责任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法律法规
对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监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限制类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类是指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投资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制定的有关工业、农业、旅游业、科技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划分标准
本《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其中,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是指符合国家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限制类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类是指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投资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制定的有关工业、农业、旅游业、科技等相关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乌政办〔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4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乌鲁木齐市项目审批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辖区共划分为四个区域,分别为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工业区,每个区根据污染防治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产业准入清单。
第三条禁止建设区共三个区域,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南至规划东二环、北至喀什路、西至西过境、东至大湾路—水磨沟路—东外环—会展大道;米东区范围北至府前路、南至胜利路、东至米东大道、西至振兴路;经开区(头屯河区)范围西至乌奎高速公路、东至卫星路、南至新医路西延、北至高铁线。
区域内实行最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区域内除与市政、民生有关的建设项目外,不再审批新建、扩建项目,允许建设项目见附件1。
第四条严格限制区为乌鲁木齐市建成区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和建成区范围内工业区以外的区域,北至高新区(新市区)北界、南至天山区南界、东至东二环、西至八钢—雅玛里克山—天山区南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乌政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政发[2003]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总则一、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从严治政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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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
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0]10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7
【实施日期】2010.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的
通知
(乌政办[2010]10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逐步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深层次问题,有力保障市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针对当前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合理分配车流人流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通行状况,促进城市道路交通良性发展,逐步构建内外顺畅、运行有序、便捷高效的城市交通网络,基本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现象。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缓解我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童兆玲副市长
李宏斌副市长
袁宝新副市长
李光辉副市长
成员:李新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
樊新和乌昌规划局局长
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
马伊磊市建委主任
奚永生市经委主任
张峻祥市商务局(粮食局)局长
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
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王晓鹏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翟勤盈市林业局(园林局)局长
胡军海市教育局局长
周群市煤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各项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李新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邵喜国同志兼任,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属单位年终精神文明考核。
(牵头部门:市文明办)
2.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及交通管理工作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重点场所的交通管理宣传、公示力度,有关部门要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开辟专栏,广泛进行不间断的专题宣传。
(牵头部门:市政府新闻办;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3.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