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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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吉司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吉司发[2009]21号)省监狱管理局,各市(州)司法局,厅劳教局,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为民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省委政法委《吉林省政法干警“八个严禁”》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现予印发。

一、省司法厅制定《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是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十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单位要高度重视《十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

厅、局机关的人民警察首先要带头执行。

同时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三、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警务督察、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执行《十条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十条禁令》落到实处。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处理不及时、量纪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此前已发布的禁令,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一、严禁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奖分和减刑(期)、假释(所外执行、提前解教)、保(所)外就医;二、严禁瞒报、迟报紧急重大情况;三、严禁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值勤;四、严禁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保管现金,传递、提供、保管物品;五、严禁安排罪犯(劳教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六、严禁利用罪犯(劳教人员)家属及其社会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七、严禁索要、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八、严禁殴打、体罚、虐待、侮辱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劳教人员);九、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警械、警车;十、严禁参与赌博和接受色情服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5.31•【文号】司发通[1999]053号•【施行日期】199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9]053号1999年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部。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观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监督、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正公开、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应当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五条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下列四种:(一)情节较轻的,可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奖金,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警察工作岗位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过错责任人犯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从重处分或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处分。

第七条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衔降级、取消警衔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规定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司法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罪犯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全省各监狱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全省监狱工作有关政策和制度;统一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管理监督全省各监狱的狱政工作、狱内侦察工作、教育改造工作、生活卫生工作、罪犯劳动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直监狱计划财务、审计、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监督监狱系统国有资产。

(四)负责省直监狱单位民警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任免领导干部。

负责全省监狱民警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监狱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及督察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其他文字综合工作;管理机关文电、档案、印信;负责全省监狱信息化建设;负责信访工作。

(二)狱政管理处。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法规类别】监所狱政【发文字号】司办通[2010]20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10.03.18【实施日期】2010.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2010年3月18日司办通[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经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一、总则(一)为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的意见》,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

(二)训练的目标任务:通过培训和练兵,进一步增强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切实提高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监狱劳教工作各项法律政策,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训练的原则: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相结合,在岗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全面学习监狱劳教业务知识与重点掌握本岗位基本技能相结合的原则。

(四)训练的方式方法:省(区、市)司法厅(局)开展培训练兵活动可以采取省级培训和分散培训、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课堂培训和实战训练相结合等方法开展。

各地要根据本《大纲》要求,结合实际,把握重点,抓紧培训师资力量,切实提高培训练兵活动实效。

同时可以厅、局或监、所为单位,组织汇报演练、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检验培训练兵成果。

(五)训练的组织领导:司法部成立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06]40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06]40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2006年7月7日司发通[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已经司法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为保证劳教人民警察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劳教场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教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警用装备是保障劳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劳教机关应当按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的购置、配备由劳动教养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日常管理由劳教机关的警用装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四、劳动教养管理局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购置警用装备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五、劳教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警用装备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六、劳动教养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警用装备的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

枪支的管理按照《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枪配备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略)——结束——。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9.07.06【实施日期】2009.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第六条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配合司法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交付执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核实罪犯的经常居住地,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罪犯系未成年人的,还需其监护人签字。

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的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和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吉司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的通知(吉司发[2009]21号)各市(州)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做到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司法厅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省司法厅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五种表现情形(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进行划分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处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五)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司法部令第67号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司法部令第67号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正文:----------------------------------------------------------------------------------------------------------------------------------------------------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令第6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
30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司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司发[2010]13号)
省监狱管理局,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厅直各单位:
现将《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动方案
2010年,是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

30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的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吉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隆重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回顾发展历程,总结发展经验,展示发展成就,鼓舞和激励全系统干警职工的士气,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开创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省厅拟组织开展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系列活动。

现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纪念活。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8.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3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现将《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1998年3月5日司发〔1998〕004号)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对于实践治国方略,实现司法行政工作跨世纪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狱、劳教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为了继续做好新时期的监狱、劳教工作,实现把大多数监狱、劳教所建成现代化文明监所的宏伟目标,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部门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状况,特作如下决定:一、着力抓好各级监狱、劳教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加强监狱、劳教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是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指示精神,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熟悉监狱、劳教各项业务,勇于开拓,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要认真坚持领导班子中心组定期学习制度,增强学习理论的自觉性,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领导班子要带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证中央决策在监狱、劳教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保证政令警令畅通。

坚决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不禁不止。

加强班子建设,关键是选配好省(区、市)监狱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一把手,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

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

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司党委发[2010]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5.25【实施日期】2010.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司党委发[2010]8号)省监狱管理局、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党委,厅直各单位党委(支部):现将《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根据《省委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和省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在省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升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主题,牢固树立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司法行政机关第一要务的理念,坚持从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发,着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07.30•【文号】司法部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3.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6号)《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确保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加强警戒工作,充实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力量,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条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是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一部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警戒科,警戒科属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

根据劳动教养管理所建制规模和警戒任务的大小,警戒科可下设若干小组,进行适当分工。

第五条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应从现有劳动教养工作干警中选调或在增加编制中招干转干,按照核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规模总数5%的比例配备。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18--35岁之间的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经过严格考核考试,按条件吸收,把好进人质量关。

凡发现不适合做警戒工作的,或者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应及时调换。

女劳动教养场所,可按照上述条件吸收适当数量的女干警从事警戒工作。

担负门卫等警戒工作的干警,其年龄、文化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警戒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任务职责第八条警戒科应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管理、教育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警戒工作。

第九条警戒科的任务和职责是:(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二)防御外部坏人的捣乱、袭击和破坏;(三)协助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逃跑和追逃;(四)配合做好成批劳动教养人员转移、集会、出工、收工等护送工作;(五)领导部署的其他有关警戒工作任务。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转发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转发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转发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吉公办字〔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转发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9〕75号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长白山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2019年10月18日,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看守所制度硬件建设和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满足律师会见需求,保障律师正常执业,确保看守所羁押秩序和安全提出了要求。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保障律师会见对于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坚决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把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筑牢大局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正视问题,狠抓整改,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设施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营造尊重律师、规范执法的良好氛围。

司法部出台监狱劳教警察“六条禁令”从严治警

司法部出台监狱劳教警察“六条禁令”从严治警

司法部出台监狱劳教警察“六条禁令”从严治警2006年司法部2月14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根据规定,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高度重视六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从双六条禁令下发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各地要坚决查处。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司法部将派出督察组进行督察。

(记者王宇)坚持从严治警提高队伍素质——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就制定实施“六条禁令”答记者问司法部2月14日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

问:制定和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执法执纪专项活动,特别是去年,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普遍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1号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1号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1号)各市(州)司法局:《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规范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证机构。

第三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省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指导,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全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考核的初检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法、等次第五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在下列方面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情况;公证机构所在地政府对其发挥公证职能的基本评价、公证机构文明创建及行风建设的综合状况等。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4.11•【文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3月26日,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4月8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2002年,全国监狱系统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11人;发生安全事故143起,死亡93人,重伤78人。

2002年劳教系统共发生工伤死亡事故6起,死亡6人。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不仅是保障广大人民警察、工人、罪犯和劳教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同时还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系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自觉性、紧迫性。

各监狱、劳教系统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改造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依法治监、依法治所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立即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措施切实整改。

各地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劳教警察 六条禁令 八个严禁

劳教警察  六条禁令 八个严禁

文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因减刑、减(加)期、假释、保(所)外就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引发监管场所罪犯劳教人员骚乱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律撤职。
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八个严禁: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双六条禁令”,违者除按现行规定处理外,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六)严禁在减刑、减(加)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等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七)严禁玩忽职守,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监管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八)严禁涉足“黄赌毒”和黑恶势力,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为服刑(劳教、强制戒毒)人员违规提供通讯工具பைடு நூலகம்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监管场所涉密信息,影响社会稳定,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四)严禁滥用职权,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严禁出现牢头狱霸、所王所霸,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教育厅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八条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教育厅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八条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教育厅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八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吉公办〔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教育厅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八条规定》的通知吉公办〔2010〕19号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长白山公安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教师和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将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八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公安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教育厅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八条规定为有效解决影响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如下规定:一、属地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危害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属地公安机关要在辖区内学校、幼儿园设立警务室、流动警务室或明确警务联络员。

保证第一时间处置发生在学校的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出警、快侦办、快破案。

三、属地公安机关要配合学校做好流失生、辍学生、问题生的掌控和帮教工作。

四、所有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校园出入通道和学生聚集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五、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内部安全保卫组织,组织护校队、保安队和学生志愿者队伍,加强学校内部治安巡逻。

六、学校、幼儿园内部保卫组织要组织安保人员在学生上下学时维持秩序,疏导人流,确保安全。

七、学校、幼儿园要对影响内部安全稳定的因素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并认真研究解决,消除隐患。

八、学校内部安全保卫组织要经常性开展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清查收缴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5.31•【文号】•【施行日期】199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年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现将《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部。

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近年来,各地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重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普遍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公开执法规定,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并探索总结了多种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

实践证明,“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是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劳教人民警察廉洁自律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加大对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教工作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一、“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一)对以下执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1.对劳教人员的减期、提前解教等奖励;2.对劳教人员的延期等决定;3.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4.对劳教人员的试工、试学、试农;5.其他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有关的事项。

(二)对以下事项要向劳教人员和来所接见的亲属公开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1.对劳教人员的记分考核、分级处遇;2.选举、批准劳教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3.劳教人员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4.其他与劳教人员权益有关的事项。

(三)对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他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人员公布处理结果。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吉劳社监字[2006]4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2.27【实施日期】2006.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通知(吉劳社监字〔2006〕4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现将《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一、指导思想2006年是实施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于完成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确立的发展目标有重要意义。

今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按照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坚决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工作目标(一)全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总数达到2600件以上,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均办案6件以上。

(二)认真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以上。

(三)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达到100%,确保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年检要做到应检尽检,不走过场。

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纠正率达到100%。

(五)认真完成劳动保障部和省厅统一部署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按时报送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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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
令》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司发[2009]2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
(吉司发[2009]21号)
省监狱管理局,各市(州)司法局,厅劳教局,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
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为民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省委政法委《吉林省政法干警“八个严禁”》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现予印发。

一、省司法厅制定《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是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要充分认识贯彻《十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单位要高度重视《十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

厅、局机关的人民警察首先要带头执行。

同时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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