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带背乾坤圈公司法讲义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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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串讲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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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串讲讲义一、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5分钟)1、课程的设置及性质《公司法》是全国法律专业(本科)和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修课.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都是我国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2、课程特点《公》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考虑到自考生有关公司法律知识的完整性,本课程在内容安排上增加了破产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内容。

希望通过本课程的,我们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运用法律,指导国有实行公司制改造,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ﻫ(二)教材的选用《公司法》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指定教材,该书由顾功耘教授主编,出版社出版(2008版).相比较之前的版本,根据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做了调整。

(三)章节体系本课程在章节体系安排上首先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按照从设立到终止的先后顺序讲述了公司发展的全过程。

分论则具体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集团。

具体而言,全书的章节安排是公司及公司法的概述公司设立公司资本股东、股权、公司高管人员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清算与破产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公司集团。

二、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公司法》2年历次考题的分值综合分布情况如下:章节200901 200910201001 总分值11公司破产27 718 5212有限责任公司12011 32(一)15股份有限公司9 13 7 29(一)7 2152406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18公司集团12 9 1 2203公司设立 2 13 2176 101616股份有限公司(二)05股东和股权 2 2 81210公司清算9 3 1208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4 8 1204公司资本10 1007公司债 6 2 2 103 5 21009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3 6 91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1 5 613有限责任公司(二)01公司法概述3 1 414有限责任公司13 4(二)02公司法简史2 2(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10年01月份真题题型分析(1)单选题(20题×1分=20分)(2)多选题(8题×2分=16分)(3)名词解释(5题×3分=15分)(4)简答题(4题×6分=24分)(5)论述题(1题×10分=10分)倾向于比较异同的题目,比如境外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的优缺点比较、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等。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PT课件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PT课件

10
3、出资 方式
货币 非货币
实物
工业产权
知 识
著作权
产 非专利技术
权 其他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
11
(四)股东/发起人
❖ 1、股东资格的取得
❖ (1)原始取得: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 ❖ (2)继受取得:因转让、继承、赠与等取得 ❖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
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
二、公司分立
❖ (一)分立的方式
❖ 1、派生分立(存续分立)

A +B
❖ 2、新设分立(解散分立)

A +B
28
❖ (二)分立的程序
❖ 1、股东会作出决议 ❖ 2、分割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三)债务承担
❖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 方式和通知时限。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否则,由副董事长、董 事顺次进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22
二、设立程序
25
❖ (二)合并的程序
❖ 1、股东会决议,签订合并协议
❖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Hale Waihona Puke 。❖ (三)合并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基础知识讲座课件(2024)

《公司法》基础知识讲座课件(2024)

02
董事会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03
监事会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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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
其他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如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7
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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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础 知识讲座课件
2024/1/30
1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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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概述 •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职权 •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重组 • 违反《公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
2024/1/30
01
CATALOGUE
公司法概述
3
公司法的定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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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机构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监督
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接受公司 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确保审计结果 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审计内容
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内 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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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5
CATALOGUE
10
03
CATALOGUE
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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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划分

2024公司法培训课件课件完整版

2024公司法培训课件课件完整版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要求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 责
合规文化建设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合规意识
合规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 规运行
合规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 及时发现和纠正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 展趋势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 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3
股东权利与义务解析
股东权利内容及其保障措施
股东权利内容
投票权保障
分红权保障
知情权保障
包括投票权、分红权、 知情权、转让权等。
确保股东在公司决策中 的参与,如选举董事会、
审议重大事项等。
依法享有公司利润分配 的权利,确保投资回报。
融资成本评估
风险控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融资风 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如优化 债务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等。
对不同融资渠道的成本进行综合评估, 包括利率、手续费、抵押物要求等。
并购重组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并购类型
了解不同类型的并购,如 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 合并购,以及各自的特点 和适用场景。
02
掌握了公司法的基本原 则和规定,能够在实际 工作中加以应用
03
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这些困难和问题
04
对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 的体会和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公司法将更加注重保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强 对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管
01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 商务、人工智能等新兴 领域的发展将对公司法
公司法的作用

最新《公司法》基础知识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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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 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因此,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
(3)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那些企业法人不可 以作股东呢?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企业不能作 股东。
3、社会团体(含工会、职工技协)、事业单位及民 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 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工会兴办企业,应 经县以上工会批准。
(三)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实物是指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财 产。知识产权是无形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智力劳动取得 的成果并由智力劳动者依法对其成果享有的权力。它包括① 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专用权,④非专利技术,⑤其他 有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给个人使用的权利。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三)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活动的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 规定,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 骗手段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 销公司营业执照。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 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 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 份证复印件。

公司法讲解讲义-胡晓莱

公司法讲解讲义-胡晓莱

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讲解讲义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总论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特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二节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公司具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起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法上的限制:( 1 )转投资的限制。

主要内容包括:①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就投资规模而言,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公司法

第二章公司法.一、公司法概述公司在西方的发展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现代意义上才经历了二三十年。

因此在公司的发展和管理上要向国外汲取先进经验。

1、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对我国公司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公司是指全部的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 (和合伙相区别)(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

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明确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制定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

与合伙不同。

合伙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公司具有法人性。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首先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在我国,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设立,特别法中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之规定。

其次,必须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个人无权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再次,公司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体现。

最后,公司还应该具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3)公司具有营利性。

公司的本质属性是企业,即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科技开发等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公司具有法人性,但又不等同于法人。

我国通常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后二种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法经济法课件

公司法经济法课件

公司设立的概念
?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创办人) 依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公司取得法 人资格的行为。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 特许主义 ? 核准主义 ? 准则主义 ? 严格准则主义 ? 我国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特许主义
?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 颁发特许状而设立(又称元首特许主 义);或者基于立法机关通过特别法案 而设立(又称法律特许主义)。
? 发起设立程序: ? 发起人→ →登记申请→ →发起人认缴股份
→ →发起人缴清股款→ →验资机构验资→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予以 登记并发照→ →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
募集设立
?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 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社会、 定向)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 一、公司概述 ? 二、公司的设立 ? 三、公司章程 ? 四、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 五、公司资本 ? 六、公司股份 ? 七、公司债券
一、公司概述
?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 公司的分类 ? 公司法的概念 ? 我国的公司立法 ?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规定
公司的概念
? 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 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 (1)违约责任 ? (2)连带责任 ? (3)损害赔偿责任 ? (4)对已收取的股款的返还责任
发起设立
?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 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的转移手续。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采用此方 式设立公司。
? 募集设立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

公司法

公司法

商法讲义八十图背诵版汇总1:公司法部分第一组1.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公司法23条和77条[1])2.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须全体发起人同意签字盖章通过;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生效的章程可以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关于股东知情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在于:①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为“查阅加复制”,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②会计账簿都不容许复制,有限公司容许查阅,股份公司不得查阅;③都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但不得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④有限公司股东有查账诉权,股份公司没有。

4.关于公司的投资能力,须注意:①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投资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②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五个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国有国独,上市公益”)。

③除②之外的其他公司可以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5.关于公司的担保能力,要点如下(公司法16条):①对外担保:董股会决议;②对内担保: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资本非人头);利害股东回避。

③自己担保:当然可以 .④上一点的例外: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组(配套第二讲录音)1.法人机关包括股东会(权力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

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不由股东会产生。

4.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两种方式均可。

5.发起人的认定:签章程,认股份,履职责6.公司设立成功时发起人的合同责任为:谁名义,谁责任;有追认,公司担;双恶意,个人担7.公司设立成功时发起人的侵权责任为:职务行为公司承担,个人行为个人承担。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
*
注意:
*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想退出,怎么办 ?
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1年后,甲欲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二)董事会
3~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三)监事会
≥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哪些人不宜做监事?
*
较高规定:
商业银行 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为20亿元 不设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为10亿元 区域性银行为8亿元 城市合作银行为1亿元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
*
较高规定:
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 5亿元 经纪类证券公司 5000万元 保险公司 2亿元
*
变实缴为认缴
*
2、投资及担保限制
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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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起人
真题演练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 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 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3-3)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
21
PART1
思考练习:甲公司欠亮哥 2400 万元货款,拟分立 为乙和丙公司。在分立决 议中明确,由乙公司偿还 亮哥 1600 万元,丙公司 偿还亮哥 800 万元,并 将分立决议发送给亮哥。
后果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的合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提示:公司合并的考察会涉及民法一些债知识(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抵消)例子:A+B=C,A欠B100万,未到期,新设合并后,100W有无消灭? 债权债务混同
17
四、公司合并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方式和程序
6
设立中的公司
1、公司从开始筹备到最终成立,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
2、设立中的公司,可以设为非法人组织。可以从事与其设立有关的民事活动。
3、设立中的公司与公司的接续性。
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和成立后的公司是基于同一目的,并且组织的本质是相同的,因此, 设立中的公司发生的权利义务,原则上无须特别的转移手续,当然归于成立后的公司享 有或者负担,解决了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ART2
请问现在亮哥是否有权要 求乙和丙公司连带清偿 2400 万元?
5 公司的解散
五、公司的解散
23
概 念
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三、公司变更
14
理论拓展:减资中债权人保护问题 减资遵循法定程序,抽逃出资未经法定程序。 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公司股东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减 资:若减资未经法定程序,程序违法,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本质上和抽逃出资一致。
公司减资对已知或者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现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 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 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 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的条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木齐方式设立的的经创投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在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决议之后,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据该决议产生新 的缴资义务,但对债权人以及任何其他第三人而言,注册资本增加的效力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后才发 生。
三、公司变更
13
理论拓展:公司战略发展与人合性的冲突
公司增资:(原则上股东约定,公司法不做强制性规定) 1)“封闭增资” (股东之间)按照原有出资比例增资或达成一致的不按照出资比例——达不成 一致,按实缴比例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 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 先认缴出资除外。”(目的:确保任一股东的股权不因增资而被稀释) 据此,如果没有全体股东的特别约定,原有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新增资本。 2)“外源性增资”(部分原有股东放弃认缴权,而转由股东以外的人认缴) 知一教育有限公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增加到2000万,对于新增资本,其余股东均放弃优 先认缴权并同意由外部战略投资者认缴,但股东小哈老师(实缴出资比例30%)主张全部由其认缴。 股东小哈老师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有限公司人合性:股东有权阻止外部成员加入公司。 公司的战略发展:在增资过程中引进外部投资者往往是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 此种情况下,公司战略发展应当优先人合性,股东小哈老师只能优先就30%即300万新增资本享 有优先认缴权。
二、发起人
8
4. 发起人的责任
(1)设立中的费用和债务问题:公司成立的,设立中的费用和债务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设立中的费用 和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发起人内部,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均等份额”的顺序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 范围。
公司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外部争议,应以公司登记为准。 如果仅涉及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内部决议为准。
例:《公司法》第 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 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公司登记为准。而对于 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 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2. 发起人的人数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人数下限,可以是一个股东。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 发起人的职责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签订出资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确定出资方式,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协议作价或者委托评估。 4、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5、其他与公司设立相关的事务。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而设立公司。认购并不意味着实际缴付。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 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 立公司。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 股份公司可发起设立,也可募集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 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向工商机 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 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全国法定五项)。
立法 体例
准则主义为主,兼有核准主义。(又称为“登记制”和“核准制”)也就是说,设立公司原则上不必经行政机 关批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办理设立登记,但是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需要有关部门核准,银 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特殊行业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监管部门批准。
(2)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3)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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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拓展:公司登记的效力问题
注: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并列,也是企业的一种类型,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 人格,企业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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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 司设立时的股东。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商事主体均可以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国家也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具体由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者代表而履行发起人职责。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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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登记、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登记
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 这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 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 阶段。
公司成立
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 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 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 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 思考练习: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100 万元、丙公司货款 50 万元。
2017 年 9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 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 80 万元。请问:
1. 关于本次兼并,甲公司和丁公司应当如何做出决议? (2)兼并之后,甲公司是否消灭? (3)兼并之后,丁公司能否向乙公司主张抵销?
2 公司变更
三、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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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
增资
(1)公司内部决议(如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
(2)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 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类型、股东和股权、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等事 项的变更登记。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办理变更登记。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发起人职务侵权责任问题:公司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 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 偿。
(3)设立过程中的合同问题: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 请求公司或者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 承担合同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若公司未成立,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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