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合同的概念及要件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大多数学者认为此法条仅对免责的债务承担进行规定,并没有明确包含并存的债务承担。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实质含义及依据何种标准对二者进行划分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试对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
标签: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明示;免除责任B公司与案外人C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B公司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A公司为部分设备的供应商。
A公司向B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并与其子公司C先后签订了货物合同。
根据B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A公司需向B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A公司同意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故B公司从A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了中标服务费5000元。
B公司承诺剩余的投标保证金5000元将随第二次合同款一并退还,但B公司至今未向A公司退还该款。
经多次催要未果,故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立即向A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元。
B公司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B公司向A公司发出通知,明确告知A公司将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随第二次合同款一并退还。
A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B公司向C公司发函,通知其在向A 公司支付第二次合同款時一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C公司回函,同意由其向A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因此,A公司应向C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而不应向B 公司主张。
另外,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主张过返还保证金,却向C公司发出《联络函》,要求C公司返还保证金,因此可知,A公司已明知其具有向C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的请求权,而不应再向B公司主张返还。
综上,B公司认为,投标保证金已转化为履约保证金,A公司应向第二次合同款的支付方即C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现A公司要求B公司予以返还,其主张的返还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
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节债的转移概述债的转移的概念债的转移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亦即债的主体的变更。
可分债权转让(让与、转移)、债务承担(转移)和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承受)。
第三节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亦称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变为债权人。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都可产生债权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已消灭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绝大多数债权是能够被转让的,但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债权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3、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不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债务人无效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于消灭。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和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合同债权债务(zhàiwù)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有效性判断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债务转移三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规定(guīdìng)在《合同法》的第84条至第90条中,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
一、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原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zh èxiē)债权债务。
《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yībìng)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实践中因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引发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企业主体发生变化时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中。
(一)、企业合并导致(dǎozhì)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两个企业的债权债务,或者一个企业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企业。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不管是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都会引起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二)、企业分立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据该条规定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特别约定的,应适用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
(三)、企业改制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一般情况下概括地转移到新公司或企业。
该问题应由企业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二、合同债务转移有效性。
合同债务的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经济法第九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 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 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
4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形式 1.成立生效 2.附条件生效 3.附期限生效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留置质物。 ②质物有损坏或者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 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③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 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②返还质物的义务。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本文将从保证合同的定义、种类、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出现,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保障。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前,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是最常见的保证方式,也是保证合同中的一种基本形式。
2. 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追偿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无需先追偿债务人。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对保证人的责任也更为严格。
三、保证合同的要件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保证合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 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保证人的保证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
3. 保证人的承诺:保证人应当明确表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愿。
4.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追偿顺序: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追偿时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四、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保证合同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2.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上的合同与狭义上的合同)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同与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为自己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者利益的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4、合同的解释:是指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解释的主体:(广义上讲,任何人均有权;狭义上讲,解释主体仅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即有权解释)⏹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指导解释合同的客观准则):文义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参照交易习惯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规则;针对不同合同条款效力强弱的解释规则;不同合同文本的解释规则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反复协商,彼此交换意思表示,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1、要约⏹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发出要约的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备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应是已送达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法条15条)⏹概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当事人意愿不同;受约的对象不同;内容不同;法律约束力不同。
(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可考虑以下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区分;根据当事人在提议中的措辞所表达的意思来区分;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针对特定人。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权与债务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债权与债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解析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一、债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凭债权可以要求相应的利益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限制。
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事实、债权的形成与取得、债权的效力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才能成立。
二、债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法定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
2. 债务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事实、债务的形成与取得、债务的履行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才能成立。
三、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1. 债权债务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和债务的产生主要通过合同订立或者法律规定。
当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务将得以终止。
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和终止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力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主体,享有追索权等一系列权利,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与债务法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各类主体间的交易活动。
合同概括承受内容概括
合同概括承受内容概括合同概括承受内容概括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类型一、概括承受概念和特征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在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移于承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概括承受的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1、合同承受:(1)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①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②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③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④须经双方合同相对人同意。
(3)合同承受的效力: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即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指原存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属于企业变更,须经企业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B、张三欠自己哥哥张二两万元,不久张二因车祸去世,张三是张二的唯一继承人C、甲借乙3万元,为期一年,但过了4年乙也没有向甲要钱D、甲归还拖欠乙的两箱啤酒,乙回绝受领,甲便将啤酒放在乙的门外,后被乞丐偷走2、以下关于免除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消灭B、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消灭C、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D、从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主债务也随之消灭。
3、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是()A、票据B、提单C、贵重物品D、房产4、以下有关免除的表述,错误的选项是()A、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可以撤回B、免除使债权消灭,但债权的从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C、免除以原债权存在为前提D、免除本身可以是有偿的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的法定抵销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A、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B、两项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C、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D、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测试结果如下:1.1 [单项选择] [对]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 )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资产合同负债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各方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关系。
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资产和负债的转移和承担是合同各方必须关注和处理的重要问题。
下面将详细介绍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概念、分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资产的概念和分类合同资产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或物品。
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同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金融资产:包括货币、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
2.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厂房等不可移动的财产。
3. 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货等可移动的财产。
4.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 其他资产: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或物品。
合同资产的权益和转移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约定,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转移和保护。
二、合同负债的概念和分类合同负债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根据负债的性质和内容,合同负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债务:包括借款、欠款、支付货款等合同中约定的金钱债务。
2. 履行义务: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完成工程项目等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
3. 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责任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4. 其他负债: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合同负债的履行和承担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三、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法律规定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转移和承担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规定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约定原则上应当由合同各方自主协商,自由约定。
2. 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转移和承担应当遵守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的形式要求、内容要件等。
3. 资产权益保护:合同资产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4. 负债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负债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1
合同法名词解释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 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 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 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 法律给予一定名称, 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 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 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 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 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 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 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能否生效, 尚不确定, 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 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又叫本合同.,又叫预备合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一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 变更的现象。
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院的裁决、基于民
事行为的发生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 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的消灭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2、由于 债的目的消灭;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 字据消灭的,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指按债的约定实现其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而为之,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 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
提存受领人: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提存部门:《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债 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意定概括转移,法定概括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
1、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 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转移给该 第三人,由其在转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 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企业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的企业。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为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当事人创造出了以第三人加入债务为基本内容的各类“增信措施”,对于此类“增信义务”的法律性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尤其是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与保证责任、债务转移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
为此,《民法典》在第552条专门对债务加入这种并存式的债务承担进行规范。
一、《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及解读(一)《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1. 《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
《合同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合同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从而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 (如法院判决)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 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的义务 (1) 适当管理义务。
(2) 通知义务。
(3) 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的义务(1) 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2) 清偿债务。
3)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债法复习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在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法律特征:A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B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C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D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E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F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3、债的内容——债权、债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征: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债务:债务为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券具有特定性和积极性。
债权与责任: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依据。
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①合同: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力,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资源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与本人。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力,本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
④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⑤其他原因。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意思③为他人管理事物(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因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是什么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是什么
在⽣活中,有很多债务关系的产⽣,产⽣之后,⼜会有很多权利义务的转移,今天⼩编就为⼤家整理了债的转移中的概括承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到⼤家。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是什么
⼀、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民法典》第555条),指合同当事⼈⼀⽅将⾃⼰的合同权利义务⼀并转移给第三⼈。
⼆、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
2、合同当事⼈⼀⽅与第三⼈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
3、经合同对⽅当事⼈的同意(因为转移的有债务)。
注意:其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分别适⽤《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规定。
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的,对债务⼈不发⽣效⼒;债务承担未经债权⼈同意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不发⽣效⼒。
三、效⼒
约定概括承受的效⼒:
1、第三⼈(承受⼈)取得让与⼈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2、让与⼈退出合同关系。
3、从权利、从债务随同转移,但专属于让与⼈的除外。
总⽽⾔之,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都要经过合同相对⽅的同意,否则就⽆法发⽣转移的法律效果。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一)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揽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对当事人违约的经济制裁,它表现为违约方丧失一定经济权利或增加一定的经济义务。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仍不可能避免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必然给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困难,造成损失。
因此,给违约者以制裁,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即使与该合同有牵连,也不构成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尽管有强制怕特点是,但是仍有很大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可以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此种约定避免了违约发生后确定损害赔偿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地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
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正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
如约定违约金过少或过多,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会被宣告效或撤销。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债务既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劳动,也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
无论何种义务,都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如不履行债务,其后果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的。
合同作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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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债务承担合同的概念及要件
债务承担合同是指什么?债务承担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针对提出的这些债务承担合同的问题,小编整理了债务承担合同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债务承担合同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合同的种类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
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合同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带给大家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有哪些约束
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