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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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征询工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公众参与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议决定之前,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示,征询、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反馈的一系列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是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市级政务媒体信息平台构建整合具有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的政务信息平台。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
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级政务媒体共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会同市法制局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市法制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拟定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工作有关方案,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审定执行。
市政务新媒体中心负责按照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和使用需求,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参与平台进行信息整合、设计优化,增强公众参与平台的交流、互动功能。
第二章公众参与决策范围
第七条对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依据和理由;
(四)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重要规划的设置、调整,交通、市政或者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展示模型、公示图案、播放影像等直观方式公示。
第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属于市政府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
(三)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五)决策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
(六)市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规定执行,主要要求如下:
(一)决策承办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组织机关,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
(三)听证会举行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四)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听证代表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得少于人,其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日前确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五)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七)听证组织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提交市政府审议;
(八)对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实行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决策会议制度。对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本单位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以座谈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应当至少提前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结束后制作会议记录,交与会代表审阅后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实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组织开展,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以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施行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第十八条除以上规定方式之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其他适当便捷的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运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常态化。
第四章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其他市级政务媒体为补充,构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