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7日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含政府投入资本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主要包含:(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政府性贷款等;(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资金。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0]2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19日十一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包括市政府和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规〔2018〕2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规〔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7月30日十三届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市依法行政办)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日肇庆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2023年,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各项目标任务,结合省委“1310”具体部署要求,以巩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成果为抓手,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取得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抓手,高站位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通过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动各地各单位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持续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
在全省率先举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队伍素质提升培训班,组建法治人才培养“智库”。
推出“阵地+基地”新举措,与华南理工大学、肇庆市委党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建立1个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教育阵地、2个肇庆市新时代法治人才培训基地,成功创建全省第一批法治场所建设示范所。
2.严格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效落实。
深入开展市县两级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述职工作,创新推出2023年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项目,通过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专题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专题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持续巩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成果。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后评估情形与方式第三章决策后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报告的运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肇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进行界定。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与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结决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承担评估具体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单位均可结合决策事项实施情况依程序提请市政府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法制制度】四会市重大行政策公众参与制度
【法制制度】四会市重大行政策公众参与制度市重大行政策公众参与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和《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肇府〔2006〕2号)及相关YYY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四府﹝2014﹞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
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
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
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肇府规〔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6月13日十三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6日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起草、审查、决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备案、评估、清理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5〕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5〕9号)精神,促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政府及其各部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办发〔2014〕46号文和粤府办〔2015〕9号文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起,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采用摘要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
从2017年开始,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肇府规〔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十三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3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常态化,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专家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市政府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就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意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高效原则。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是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8年11月5日十三届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3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加强对决策起草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决策质量和效率,预防和纠正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行为,根据《广东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过错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2018年5月28日十三届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法律顾问的决策参与度,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关于肇庆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集体审议之前,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决策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高效原则。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拟提交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规、程序完备,对决策草案负有法律责任,承担法律风险。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档案条例》《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并加强档案保护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单位。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会商研究修改和履行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规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档案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肇府[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肇府〔201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3年11月13日十二届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的重大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
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等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根据区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2、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的安全生产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6、人事任免、干部竞争聘上岗政策等;
7、颁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8、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四、重大决策的形成和决定主要通过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形式确定。
五、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重大决策预案征询相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意见;
2、将重大决策预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如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3、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六、重大决策事项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网站公告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开。
2021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修订送审稿)
2021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修订送审稿)1附件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体现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加强与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需向市委报告(请示)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一)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的情况以及决策后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市政府拟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市政府拟报省政府、国务院或者上级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四)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规定需报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五)市委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六)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及完成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七)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批示由市政府组织落实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八)其他规定需要向市委报告(请示)的事项。
2第三条市政府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向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方面:(一)市政府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1、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2、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3、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4、编制本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5、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6、本市人口、土地、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规划;7、决定市树、市花、标志性城市雕塑等城市形象重要标志;8、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9、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10、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 11、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12、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民生项目; 13、对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14、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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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征询工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公众参与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议决定之前,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示,征询、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反馈的一系列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是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市级政务媒体信息平台构建整合具有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的政务信息平台。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级政务媒体共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会同市法制局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市法制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拟定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工作有关方案,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审定执行。
市政务新媒体中心负责按照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和使用需求,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参与平台进行信息整合、设计优化,增强公众参与平台的交流、互动功能。
第二章公众参与决策范围第七条对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三)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二)基本情况说明;(三)决策依据和理由;(四)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重要规划的设置、调整,交通、市政或者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展示模型、公示图案、播放影像等直观方式公示。
第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属于市政府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三)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四)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五)决策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六)市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规定执行,主要要求如下:(一)决策承办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组织机关,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组织召开听证会;(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三)听证会举行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四)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听证代表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
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得少于人,其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日前确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五)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七)听证组织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提交市政府审议;(八)对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实行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决策会议制度。
对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本单位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以座谈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应当至少提前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结束后制作会议记录,交与会代表审阅后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实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组织开展,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以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施行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第十八条除以上规定方式之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其他适当便捷的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运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常态化。
第四章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其他市级政务媒体为补充,构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
第二十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应当以深化政民互动、优化交流环境、提高公众知悉度参与度、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目标。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主要设置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局研究拟定公众参与平台建设、调整的需求书,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
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同意需求书后,统筹协调市政务新媒体中心对公众参与平台有关页面显示、使用功能或者管理权限等进行优化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政务新媒体中心按照需求书的目标要求对市政府门户网站自行调整或者通知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营维护单位进行调整。
需求书提出的暂不具备现实条件、需要待更新改版时统筹考虑的远期目标内容,应当作为市政府门户网站下一次更新改版政府采购服务文件的相关指标要求,在签订政府采购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政务新媒体中心可以部分授权决策承办单位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的公开征求意见页面后台处理公众反馈意见:(一)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信息的保密要求;(二)不违反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以及规范规程;(三)决策承办单位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公众参与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四)决策承办单位具备掌握政务信息平台操作技能的人员;(五)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市政务新媒体中心通过授权协议实施部分授权,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的操作规范、权利义务、时限要求、违规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经正式授权后,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将其组织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放上公众参与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应当每天登陆征求意见页面后台,查阅和审核公众反馈意见情况,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将审核通过的公众意见选登在页面。
第二十七条市政务新媒体中心对决策承办单位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后台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以本单位名义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后台有关活动和发布选登公众反馈意见造成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信息保密和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
第五章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第三十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同时附上征求公众意见网页截图及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正式印发后个工作日内,将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通过公众参与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众反馈意见数量较多、涉及事项较复杂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众参与基本情况;(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三)需要说明的情况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不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定的其他行政决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程序,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分工调整不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公众参与决策有关工作,有关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