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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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12-11 作者简介:卢朝阳(1983-),男,安徽砀山人, 法律硕士,现供职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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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FUJIAN FINANCE 金融财 经 观 察
收回情形, 由出口企业向信保公司提出索赔 申请, 信保公司向进口商确权后进行定损和 赔偿, 赔付款项根据 《赔款转让协议》 直接 划入融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关键词: 贸易摩擦;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索赔;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830.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740(2019)05-0039-04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国家财政作为资金来 源, 由保险公司为出口企业的境外应收账款 提供收汇保障。 支持企业 “走出去” 的一种 政策性保险产品, 目前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政 策性及对出口回款的保障功能, 越来越多的 银行推出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 为出口 企业出口贸易提供融资支持。 然而随着中美 贸易摩擦不确定性的增加, 境外进口商因无 力缴纳关税而弃货, 或因成本上升导致下游 销售不佳进而恶意拖欠货款的情况急剧增 加, 与此同时与出口贸易纠纷相关的诉讼 或仲裁案件也随之增加, 出口信用保险融 资业务风险凸显。 本文在分析出口信用保险 融资业务模式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 通过分
(二) 规范业务相关合同。 融资银行与出 口企业、 信保公司签署的 《赔款转让协议》 是银行介入索赔程序的基础协议, 但该协议 仅是关于出口企业让渡赔款收益权的约定, 融资银行无权直接向信保公司进行索赔, 也 不具有索赔诉讼的主体资格。 为取得向信保 公司的索赔权, 融资银行应对该业务的相关 合同或协议进行统一规范, 增加出口企业授 权融资行代理其使赔款索赔权的相关约定条 款, 或直接与出口企业签订 《赔款索赔权转 让协议》, 以赋予融资银行在赔款索赔纠纷中 的诉讼主体资格, 从而最大程度保障融资银 行的权益。
(二) 主要法律关系及业务构建基础。 根据该业务操作模式可以看出, 该业务存在 三个法律关系: 一是出口企业与信保公司的 保险法律关系; 二是融资银行与出口企业的 融资关系; 三是出口企业与进口企业的贸易 关系。
就融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 保险法 律关系与融资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各 自在与出口企业的合同关系中履行权利、 承担义务。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成立的 基础主要有两点: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政 策性。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国家财政作为资 金来源, 由保险公司为出口企业的境外应 收账款提供收汇保障, 支持企业 “走出去” 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 产品核心在于推动 企业出口, 扩大出口贸易规模, 规避贸易风 险并通过专项风险基金对出口企业进行风险 补偿, 同时 “中信保” 享有同我国国家主权 同等的信用评级, 因而其信誉度较高。 二是 通过 《赔款转让协议》 构建的三方法律关 系。 融资银行与出口企业、 承保信保公司共 同签订 《赔款转让协议》 获得了保险赔偿 的收益转让权, 银行放款后一旦发生出口 贸易项下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形, 由出 口企业向信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信保公 司向进口商确权后进行定损和赔偿, 赔付 款项根据 《赔款转让协议》 直接划入融资 银行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赔款转让协议》 是此项业务构建的法律基础, 只有融资银 行获得了赔款的受益权后, 才能与信保公 司建立法律关系, 才能在出口企业应收账 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取得保险赔款用于偿还 贷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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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家 , 支 持 企 业 获 得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项 下 融 资 额 约 193 亿 美 元 ①, 该 业 务 的 合 作 银 行 数 量、 融资业务规模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二) 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所面临的主要 障碍。 首先, 产业虚假交易背景风险。 出口 企业伪造贸易单据, 虚构出口贸易向信保公 司投保并取得银行融资。 由于出口贸易系虚 构的, 导致用于归还融资的第一还款来 源— ——海 外 应 收 账 款 虚 化 , 贸 易 性 融 资 的 自 偿性变得形同虚设, 与此同时, 银行融资逾 期后, 若出口企业或融资银行向信保公司索 赔, 保险公司则以贸易背景虚假为由拒赔, 导致银行逾期贷款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如, 在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中信保安徽分公司保 险合同纠纷案② 中, 出口商、 中信保、 银行 签订了 《赔款转让协议》, 约定 “银行在开展 此项业务前已经明晰保单条款, 在向出口商 融资前审查出口贸易的真实性、 合法性”, 之 后因卖方拖欠货款, 融资银行向中信保报损, 中信保委托日本、 中国台湾律师调查后, 认 为根本不存在上述交易, 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 银行不具有索赔的诉讼主体资格。 融 资银行通过与出口企业、 信保公司签署 《赔 款转让协议》, 融资银行获得的仅仅是保险公 司赔款转让权, 出口企业将保险收益权让渡 给融资银行, 而融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并 不存在保险关系, 无权直接向信保公司进行 索赔, 一旦出口企业怠于行使权利或实际控 制人 “跑路” 等, 银行将面临较大损失。 如, 在上例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中信保安徽分公 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三方签订的 《赔款转让协议》 仅针对保险合 同项下的赔款支付对象作出变更, 其在法律
二、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发展现状及 面临的风险
(一) 发展现状。 一是政策支持。 由于出 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政策性, 在稳定外 贸, 支持企业 “走出去” 方面起到了重要作 用, 因而得到了政策上的大力支持。 如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出 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贷款风险权重和风险分 类的批复》规定: 进行贷款分类时, 中国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的 贷 款 逾 期 超 过 90 天 但仍在合同规定理赔等待期内的, 可分为正 常类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 部、 原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原中国保 监会印发 《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 导意见》强调, 鼓励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规模,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 开拓的保障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 效的通知》 要求, 做好进出口企业金融服 务, 发挥金融在稳外贸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 与外贸企业、 信用保险机构、 融资担保机构 和地方政府合作, 扩大信用保险保单和出口 退 税 账 户 质 押 的 融 资 。 二 是 发 展 现 状 。 2018 年以来,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中美贸易摩擦 的影响, 出口企业由于资产实力弱、 抗风险 能力差等原因, 企业经营面临较大考验, 在 此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成为众多出口企业防 范外贸风险的重要手段, 同时在政策的大力 支持下, 加上该产品所具有的优势, 出口信 用保险及其项下的融资业务得到了较快发 展 , 以 中 国 出 口 信用 保 险 公 司 为 例 , 2018 年 上半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 承 保 金 额 2903.6 亿 美 元 , 同 比 增 长 12.8% , 向 出 口 企 业 支 付 赔 偿 款 6.3亿 美 元 , 同 比 增 长 21% ,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融 资 合 同 银 行 达 到
三、 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中 美贸易摩擦的影响, 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倾向 于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 同时 由于国家政策对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政策支 持, 被越来越多银行视为 “低风险业务” 而 忽略了风险的管控, 贷款到期后往往因出口 企业履约有瑕疵、 出口企业怠于行使索赔权 而银行又不具备索赔诉讼主体资格、 交易背 景虚假等原因, 导致银行融资逾期后得不到 有效救济。 对此, 笔者根据上述分析与实践 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性质上应属于向第三人履行, 并不必然导致 银行具有本案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 银行 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无法享有索赔权。 再 次, 出口企业履约不到位。 出口企业未能较 好地履行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项下义务, 一 旦出口企业向信保公司报损, 境外进口公司 则以出口公司履约存在瑕疵为由进行反索赔, 境外应收款无法及时回收且保险理赔也陷入 困境, 导致银行信贷风险加大。 同时, 信保 公司也会以出口企业与进口商之间存在纠纷 导致国外进口商未支付货款, 引用保险合同 中的诉讼或仲裁前置条款, 即在向保险公司 申请索赔前应先对双纠纷进行仲裁或诉讼, 在取得仲裁裁决或诉讼判决并申请执行前, 保险公司不予定损核赔。
(一) 前移风险管控端口。 融资银行应建 立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机 制, 并将风险管控重点从贷后管理前移至贷前 尽职调查、 贷中审查审批环节, 在贷前环节应
①王俊岭.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扩大[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8-07-17. ②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分 行 与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安 徽 分 公 司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2012) 皖
(三) 增加其他增信措施。 出口信用保险 不同于银行贷款的保证担保, 其保险对象是出 口企业与进口企业之间贸易所形成的应收账 款, 而非出口企业的银行融资, 一旦出现国 外进口商无力付款或绝收货物而又存在保险 公司拒赔情形, 银行债权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为防范信用风险, 融资银行应在出口企业投 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同时, 根据出口企业资信 情况、 经营规模、 市场前景、 融资金额等多维 因素, 要求其增加有效足值的担保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追加抵质押担保、 第三方保证担保、 保 证金担保等。
(四) 创新业务合作模式。 一要加强 “银 政合作”, 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基础上引入 政府信贷产品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对符合申请 条件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向政府申请风险资 金补偿; 二要引入当地信誉好、 实力强的国 有担保机构为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建立银行、
信保公司、 国有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 充分 发挥各自优势, 共同推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业务的健康发展, 例如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 在前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基础上, 引 进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推出 “外贸担 保贷” 这一特色产品, 通过中国信用保险公 司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 由建行厦门 分行为外贸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由厦 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 保, 一方面, 帮助出口企业拓宽了融资渠 道; 另一方面, 也极大地降低了商业银行融 资风险。
析融资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所面临的主要障 碍, 并从银行角度提出防范该业务风险的对 策建议。
一、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模式及构建的 法律基础
(一) 业务模式。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 涉及融资银行、 出口企业、 信保公司、 进口 商等四方主体, 该业务的主要模式为出口企 业向信保公司投信用出口保险并向银行提出 融资申请, 融资银行对融资额度进行审批后 与出口企业、 承保信保公司共同签订 《赔款 转让协议》 以获得赔偿的收益转让权, 银行 放款后一旦发生出口贸易项下应收账款无法
民二终字 001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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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该业务的基础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 力度, 在审查审批环节应重点审查出口商资 质、 过往交易履约情况、 进口企业所在国家 国别风险级别等, 同时严格业务准入标准, 不能因该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由保险公司提 供保险而降低客户准入及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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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朝阳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 福建 厦门 363100)
摘要: 近年来,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多变及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 国外卖方未按照交 易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现象日益增加, 在国内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向银行进行融资的情 况下, 保险赔偿收益权受让银行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因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存在纠纷而 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随之增加。 本文在分析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模式及发展现状的基础 上, 通过分析融资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面临的主要障碍, 并从银行角度提出防范该业务风险的 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