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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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
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经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
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调查权限如下:
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
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委员赴实地考察。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
第六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
(一)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证书要在有效期限内(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开户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面签);
(九)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有效,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面签);
(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十三)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必
要时提供经本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收原件);
(十四)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尚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合同;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水电费缴费凭证(至少近半年连续)、纳税证明(上年度及近期)、银行对账单或经过个人存折的流水记录(至少近半年连续)等,以核实销售情况;(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六)对于中长期信贷业务,还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期计划、市场销售和财务效益预测等;
(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及证明等。
上述资料中收执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页)或加盖骑缝章(多页),调查人员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
特殊信贷业务须根据业务品种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的增减。
非首次发生的信贷业务或低风险信贷业务能够对上述资料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对申请人背景的调查与分析
(一)经过验看申请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