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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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度大事记

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度大事记

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度大事记一月1月1日,市局发布调整2009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月6日,召开局长扩大会议例会,认真学习贯彻市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2009年工作。

1月7日,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

1月13日,市局发文认定18家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1月15日,省政府在广州召开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我市陈样新副市长、潘文英局长及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等13人参加了会议。

1月16日,市局主要领导随市领导参加陆丰核电征地协调会。

1月20日,市局召开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暨新春团拜会。

二月2月13日,市局召开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协调会。

2月16日,市局会同财政局、地税局成立汕尾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汕劳社“2009”4号)。

2月16日至17日,市局和城区劳动保障局联合在慈云公园举办‚2009年汕尾市区企业用工招聘会‛。

陈样新副市长、蔡水镜副秘书长出席招聘会开幕式。

2月19日,市政府成立汕尾市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汕府办函“2009”37号)。

2月25日至26日,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率省府办公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档案局、省地方史志办等部门负责人一行到我市,就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等工作进行调研。

市领导戎铁文、郑雁雄、卓志强、陈样新,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

三月3月1日,市局发布《关于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2009年3月起将工伤保险三类行业中的第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我市工伤保险第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1%、2%),分别降低调整为0.8%、1.5%(第一类行业基准费率0.5%不作调整),执行期限到2009年12月底为止(汕劳社“2009”23号)。

3月5日,市局召开局长扩大会议例会。

3月17日,市局召开党组会议,传达贯彻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会议精神,讨论研究2009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指标。

3月18日,市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市委学习实践活动第四指导检查组陈水香组长等一行到会指导。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汕尾市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汕尾市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汕尾市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19
•【字号】汕府办函[2009]37号
•【施行日期】2009.02.1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汕尾市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
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推动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加快实现我市社会保障城乡覆盖一体化的工作日标。

市政府决定成立汕尾市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样新(市政府)
副组长:蔡水镜(市政府)、潘文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员:陈锦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詹伟忠(市财政局)、周建新(市审计局)、赖永腾(市地税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锦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汕府〔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2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6日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一)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退税额全额返还、增量留抵退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分别自2022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额。

(市税务局负责)2.贯彻落实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做好统筹谋划,紧盯时间节点,把好工作节奏,迈稳退税步子,分批分次、分级分类稳妥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汕府办[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汕府办〔201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政府补助与参保人缴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居民医保只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医疗账户。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包括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为享受公费医疗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等。

居民医保以家庭或学校为参保缴费单位。

申请参保的,家庭内和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六条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汕府办函〔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汕尾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0日汕尾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引领,推进线上线下服务协同,加快政务数据共享利用,提升审批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22〕2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公平可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充分运用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成果,全面提升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取得更大突破,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汕府办函〔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和《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汕医保规字〔20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参保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标准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

二、参保缴费时间集中征缴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征缴对象和任务(一)征缴对象。

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年度任务。

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下达2024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任务数241.28万人,其中:市城区26.8万人、海丰县63.92万人(含深汕合作区6.06万人)、陆丰市117.82万人、陆河县23.75万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7.75万人、华侨管理区1.24万人。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汕府〔2014〕6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汕府〔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第一条为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3•【字号】汕府〔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3日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技术改造、维修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流程优化、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工作重点》的通知-汕府办[2012]6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工作重点》的通知-汕府办[2012]6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工作重点》的通知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工作重点》的通知(汕府办[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2012年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工作重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2012年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工作重点一、魏友庄同志:1、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要经济指标。

特别是GDP和财税收入,要研究培育税源,研究市、县、镇财税体制的完善。

2、切实做好提高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工作。

(1)行政服务中心,力争上半年全面运作;(2)政府OA系统,微博系统,政府服务热线;(3)机关事务局组建。

3、做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1)省三项改革;(2)医改工作;(3)国有资产管理与改革。

4、完善重点项目推进和机制建设。

(1)陆丰核电、华润(海丰)电厂、红海湾电厂项目;(2)厦深铁路项目;(3)广州至油尾高铁前期工作;(4)重点产业项目规划,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5)重点项目策划与储备,力争进入省重点项目笼子有突破。

5、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探索商业保险辅助制度。

6、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二、马伟灵同志:1、联合粤东各市,有效有针对性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2、全力做好维稳工作,抓好陆丰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以陆丰“三甲”地区为重点,开展禁毒和打私专项工作。

3、研究完善机动车辆登记上牌管理和超速违章罚款规范管理体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汕府办〔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8日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计划、审核、拨付、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尾委办字〔2019〕66号)的要求,本着有制度、能制约、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

包括本级年初预算资金、临时批拨资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债券资金、收回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的调剂、临时调度资金。

二、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原则、办理程序、审批权限(一)本级年初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1.管理原则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均衡支出”的管理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2.办理程序(1)各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按“单位每季度根据批复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或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的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的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汕府办函〔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的意见汕府办函〔2022〕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从2022年起,省、市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先由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资金分配规则,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省、市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属于上级已指定项目单位和分配额度或分配标准已明确的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汕府办〔2020〕40号文执行)。

(二)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与地方预算安排紧密融合。

地方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除外),能够列入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必须纳入分配方案。

腾出的地方预算资金,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急需安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三)市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取缔无效、低效的项目资金安排。

(四)严格预算约束,原则上不再追加当年预算,确需当年安排的支出一般通过部门内部项目之间调剂解决。

(五)强化绩效评价与资金分配挂钩制度,对评价结果为中、低和差的项目资金,年度执行中相应削减该项目资金分配额度。

(六)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

从2022年开始,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二、强化资金统筹管理,提升资金配置效益(一)加强市级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统筹使用,上半年不能分配使用的项目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前三季度使用达不到50%的项目,原则上,剩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的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的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府[2010]67号【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汕府〔201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省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和《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中央、省、外地驻汕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统称参保人)。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遇有特殊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足支付时,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共同负担。

具体按下列标准缴纳:1. 在职职工: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汕府〔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六章附则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适应范围:(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职工医保范畴的关闭、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下统称“困难企业人员”),个人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四)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保险待遇且未纳入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统称为参保人。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参保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制度框架、统一管理体制、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服务。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汕府办函〔2020〕16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统一救助范围、统一资助参保、统一救助方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方式,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2.统筹衔接。

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3.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汕府办[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汕尾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到2012年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全覆盖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农保工作,实现三年全覆盖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积极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我市中老年农民的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二)工作思路1.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分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有效推进全市新农保工作:第一步着力解决6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用三年的时间实现6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全覆盖;第二步着重组织4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参保,三年覆盖率达到99%以上;第三步是积极引导、鼓励16周岁-44周岁的年青农民参保。

2. 明确责任,建立市、县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做好全市新农保各项补贴资金需求的测算工作,把新农保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财政各项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汕府办函〔2020〕255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3日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最大程度利用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重要政策,以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粤港澳大湾区、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生态保护区等政策为重点,按照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强化社会保障、产业优化升级、用地保障、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红色文化等方面对政策进行分类归纳,形成重要政策内容清单,在着力政策解读和发展研判,促进现有政策有效落地执行的基础上,向国家和省争取更多的政策红利。

二、重点政策内容(一)财政支持1.争取省支持将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纳入海陆丰革命老区专项财力补助的范围,每年分别享受4000万元的专项财力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2.继续落实市辖区享受县级同等的基本财力保障政策,完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城区人民政府)3.争取省加大对我市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等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汕府办[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汕尾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方案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全面推进奔小康,再造一个新汕尾”奋斗目标的实现,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考核。

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协调发展。

二、考核指标的建立(一)考核指标建立的原则1、系统全面性原则。

考核指标体系必须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水平,指标体系应包括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人民生活等方面内容。

2、稳定可比性原则。

为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客观、合理,经济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尽量选取既有稳定的数据来源,又能反映经济发展、人为干扰因素少的“硬”指标。

(二)考核内容与考核指标考核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注: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率以全社会工业总产值增长率计划指标为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对县(市、区)进行考核。

3、经济社会综合绩效考核,分为经济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和社会发展综合绩效三、考核指标数据的认定考核指标数据的认定采取以下原则。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汕府办[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汕尾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65号)的要求和全省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就业优先”的服务理念,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平台的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全面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我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成立了“汕尾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三、工作目标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到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建设,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延伸到最基层,确保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在政策宣传、公共就业服务、技能培训、人才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
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1]58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规范基金运行,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这个核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整合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一”的统一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基。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府办[2009]64号【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5【实施日期】2009.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月十五日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政府引导是指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开展,完善农村保障体系。

市场运作是指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户要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二、实施办法(一)投保条件全市范围内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以行政村、乡镇、县或市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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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
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0]63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汕府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办法
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养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纳入市级统筹)。

全市实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征缴基数。

单位征缴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征缴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

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征;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征。

以后最低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同步采用逐年过渡办法缴费。

(二)征缴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8%,个人8%;
机关养老保险:个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三)征缴办法。

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税费同征同管,确保全员参保,全额缴费。

参保人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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