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法官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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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法官制度浅谈

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其范围包括英国、美利坚合众国(除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广大的英语国家和地区及很多前英国殖民地,包括香港在内。普通法系国家里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年龄、资历、法官装束等都达成了诸多共识。这对于保证法官独立、司法公正、公众对对法律产生信仰都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拟简单介绍一下普通法系里的最主要代表──英国和美国的法官制度。

一、法官的知识结构。

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法官承担着传承和创造法律的责任,故英美国家对法科学生的要求很高,不仅仅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而且要求必须接受过历史、哲学等其他人文学科的知识。要想成为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经验,以判例形式表现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经验的积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其知识背景、训练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的一致,英美法系的法官凝聚并形成一个“解释的共同体”。

二、法官年龄、待遇。

英国的《王位继承法》中规定法官只要行为良好便可终身任职。在英国,法官是终身职务,只有在违反正当行为原则并在上下两院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国王予以免职。被任命为法官的人服务的年龄可以达到七十或七十五岁。在美国,这种思想在美国宪法中有所反映,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就待遇而言,“先于大陆各国形成的对法官优厚的物质待遇,成为英美法各国的传统”。英国法官的薪俸非常优厚,大法官的年薪与首相一样。各级法官之间的待遇相差不大,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很小。在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美国宪法》甚至对法官的“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法官资历及产生方式。

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形象地道出了普通法关于法官年龄的真谛。在英国人们几乎不会遇到非常年轻的法官,四十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事情。在律师界开业不足十五年的人是很难被任命为高等法院的法官的。法官的职位越高,平均年龄也就越大。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龄很少低于五十岁,上诉法院法官的年龄很少低于五十五岁,而上诉法院高级法官的年龄则不低于六十岁。美国与英国的情形相类似,英美国家任命法官对候选人的资历要求非常高。英国所有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出庭律师中产生,均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英王委派或任命。即英国法官必须从英国4 个律师公会的成员即出庭律师中任命。高级法官基本上都在名牌大学(主要是其中的四大法学院)中接受过法律基础教育,他们的父辈的职业基本上都属于资产阶级。在美国,法官遴选制度本身便已经说明经验是衡量是否授予法官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在从事法官这一职业以前,大约要有15 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国家,奉行的是严格的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群体逐渐形成了区别于其他行业的职业性格。此外,在英美法律传统里,宗教与法律紧密相联,司法仪式带有宗教色彩。在英国,法官至今仍然保留着出庭穿长袍戴假发的传统,在美国,也继承了英国法官出庭穿法袍的传统,但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官出庭一般都穿黑色长袍,但不戴假发。另外,在英美两国,证人宣誓作证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传承。 年以上律师经历,具有法学学位和职业律师的经验是成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资格要求,能否出任法官主要取决于律师执业中的成功,所有联邦系统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均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普通法国家历史上几位公认的最伟大的法官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仅以公正无私著称,而且以简朴的生活方式而著称。法官这种职业往往“被看作是超脱狭隘自身利益的”,法官应当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普通法系国家有一个谚语“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

普通法系法官制度与西方文化中司法的社会性的角色定位的传统密不可分。在西方文化中,司法权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判断权,法官依照法律规则对法律争议

的辨别、选择与断定,而这种判断权从属性上来讲则是属于社会的。然而,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并未形成独立的司法文化,相反,司法与行政不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古代县太爷的司法职能只是其若干行政职能的一种。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司法被赋予的只是工具性价值,司法缺乏独立性,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直到目前为止,法科毕业生进法院的前提是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而不是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往往没有起作用或在部分地区起加分作用)。

借鉴

我国法官制度建设方向应该是在坚持司法权国家性的同时,承认司法权的社会性,应当围绕更能区别于立法、行政权力,体现司法权居中裁判本质属性的司法权的社会性展开。具体来说,应明确规定法官除非违法犯罪和严重违反法官职业操守,不得免职,同时保证法官具有良好的地位和较优厚的收入,主要包括法官薪水由国库统一开支、法官的待遇应当优于普通公务员的待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待遇不可过大等。对法官的年龄、资历也应当逐步改革,不能简单地和对一般公务员的要求及标准相同。为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也有必要采取从优秀律师群体中选任法官的改革思路。此外,值的注意的是,就中国的现状而言,目前实行法官终身制可能不太适合,因为目前中国法官的素质和英美法官终身制的要求的素质差距太大。由于历史的原因,若现在立刻采用法官终身制,将阻碍中国法官结构的更新,使目前已是非改不可的司法体制可能因此而长时间无法得到改善。其结果只会是法院内的法官无法适应变迁的社会,法院外优秀的法律人才无法进入法院,法院的改革必将会推迟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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