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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明电[2001]3号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
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明电[2001]3号 2001年12月3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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