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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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目的:通过持续稳定性考察可以检测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式生产的产品、中间产品、原料、主要辅料等稳定性考察。

责任人: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本规程的执行负责。

内容:1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 持续稳定性考察对象: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

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

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3 稳定性考察方案:每个品种需要制定考察方案,考察方案应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执行。

考察方案应涵盖药品有效期;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制定考察项目、检验方法依据及合格标准;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考察周期及检验频次;贮存条件(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4 稳定性考察留样原则及批次数量:产品批准上市后首次生产的前三批验证产品,对不同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销售产品均要分别留样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

生产第二年起各年的产品,对生产的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留取一批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有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变更、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留样三批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留样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考察样品留样数量:按照取样频次、考察项目、考察期内所需的全检量。

为监控公司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批次,常规产品每年抽取1-3批。

即每年生产量少于10批考察1批,产量10-25批的,考察2批,产量超过25批的考察3批。

除当年没有生产外。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GMP)方案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GMP)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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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观察
留样观察要填写留样申请单和留样登记表。
留样申请单内容包括:
文件编号、代号、品名、批号、规格、日期、留检样 品的法定样及实验样、需要的样品量及理由、申请人签 名留样员签名和填写申请单日期等。
留样登记表内容包括:
文件编号、日期、代号、品名、批号、数量单位、留 样量及经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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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观察
留样观察还要填写留样观察记录,并建立 留样台帐。
2、质量管理部门应开展对原料、中间产品 及成品质量稳定性的考察,根据考察结果 来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 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和有效期提供数据。 3、稳定性试验的内容:
(1)加速破坏试验,预测样品的有效期; (2)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条件下观察若干年限的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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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试验
4、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
(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 和长期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适用于原料药的考察,用 1
批原料药进行; 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适用于原料药与药物制
剂,要求用 3 批供试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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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试验
4、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
(2)原料药供试品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 当于制剂稳定性实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药合成 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 药物制剂的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如片 剂或胶囊剂在10000片左右或10000粒左右,特殊 剂型、特殊品种所需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 握),其处方与生产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
稳定性试验
1、影响因素试验:
(2)高湿度试验:
供试品置于恒湿密闭容器中,在25℃分别于相对 湿度90%±5%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 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要求检验,同时准确称量 试验前后供试品的重量,以考察供试品的吸湿潮解 性能。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在相对湿度75%±5% 条 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 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

GMP对持续性稳定性考察等的要求

GMP对持续性稳定性考察等的要求

GMP对持续性稳定性考察等的要求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有哪些?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1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二)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三)检验方法依据;(四)合格标(五)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六)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七)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2企业应当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一)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

必要时,应当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二)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H)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五)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

(六)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

(七)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第二百五十四条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3企业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回顾分析(一)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二)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H)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五)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六)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七)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八)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九)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十)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况;(十一)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十二)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

GMP药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程序(含表格)

GMP药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程序(含表格)

文件制修订记录1.0目的:考察原料或产品的性质在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产品质量。

2.0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在研新药的小试、中试,首次商业生产的新产品;经批准进行的有关工艺改进;重要原辅料变更;以及产品包装材料的变更等情况下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3.0职责:本文件由化验室负责起草,化验室主任审核,生产负责人批准,化验室负责实施。

4.0作业内容:4.1稳定性考察原则研发阶段:应进行全面的稳定性实验,以得到注册所需所有数据。

此数据用于证明环境因素对产品特性的影响,以确定包装、储存条件、复验周期和有效期。

已上市阶段:产品上市后,应进行适当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监测已上市产品的稳定性。

4.2稳定性考察分类a.影响因素实验b.加速稳定性实验c.长期稳定性实验d.持续稳定性实验:公司根据法规的要求,同时开展中间产品放置时间稳定性实验。

批量放大及上市后变更(如生产设备变更,原辅料变更,工艺调整等)稳定性实验、以及特殊目的稳定性实验,例如对偏差调查等的支持性实验。

4.3影响因素实验影响因素实验目的是考察制剂处方的合理性与生产工艺及包装条件,供试品用1批进行,将供试品脱去外包装,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进行高温实验、高湿度实验、强光照射实验。

4.3.1高温实验供试品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工程进行检测。

如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实验。

如60℃无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40℃实验。

4.3.2高湿实验供试品置恒温密闭容器中,于25℃,相对湿度为90%±5%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工程进行检测。

检测工程应包括吸湿增重项。

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应在25℃,RH75%±5%下同法进行实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察工程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实验。

(完整版)GMP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完整版)GMP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1.目的建立一个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使能在产品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的各项要求。

2.范围已获准上市的市售包装药品。

3.责任QC部负责执行本规程。

4.内容4.1 由够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稳定性计划,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 由授权人担任稳定性试验的全面工作。

4.3稳定性分类4.3.1影响因素试验4.3.2加速试验4.3.3长期试验考察产品分为以下四类:A类:新产品头3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直至转正后。

B类: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改进、设备变更、改变内包装形式、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变更的头三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C类:生产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质量稳定性的产品,如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该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

D类:除上述A、B、C类之外的产品,长期生产的产品每年选择至少1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除当年未生产4.4考察原则4.4.1 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一批产品应当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4.4.2 正常情况下,每一品种的每一规格、每一内包装形式的药品每年考察一个批次。

4.4.3 特殊情况下,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以及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应列入稳定性考察,并增加考察批次,一般应不少于三批。

4.6制定稳定性计划4.6.1质量保证部QA人员于每年年初依据本年度的生产计划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确定本年度将进行的和可能要增加进入稳定性试验程序的品种,并于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公司的稳定性试验工作做出年度总结报告。

4.6.2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

4.7建立稳定性试验考察方案4.7.1 QC应负责建立各个产品的稳定性试验方案,由质量保证部经理批准实施,在方案中应明确考察对象、考察项目、考察时间、考察条件、稳定性试验的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同时注明样品包装,要求所用材料和封装条件及厚度等与市场包装一致。

最新版GMP

最新版GMP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1.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2.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3.明确管理职责;4.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6.确保验证的实施;7.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

GMP药品稳定性试验标准管理规程

GMP药品稳定性试验标准管理规程

药品稳定性试验标准管理规程目的:考察药品的质量稳定性,为建立药品的合理有效期或使用期提供科学依据。

范围:适用于新产品、已上市药品的稳定性试验。

责任人:QC、QA对本规程实施负责,质量部经理负责监督实施情况。

内容:1.药品稳定性试验是为了考察药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贮存、包装、运输提供科学依据,以确定药品的有效期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药品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

3.新产品原料药应同时进行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

其中影响因素试验使用一批原料药,加速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使用三批原料药。

新产品制剂应同时使用三批制剂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4.对于首次上市生产的药品,原辅料、工艺发生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及其它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应取三批连续生产样品同时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考察;对于已上市后每年生产的一至三批产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5.新产品、已上市药品由质量部指派专人负责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工作。

6.QA应根据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制定产品质量《稳定性年度考察计划》。

考察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1每种规格、每种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取样数量;6.2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6.3检验方法依据;6.4合格标准;6.5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6.6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6.7贮存条件;6.8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7.凡需进行质量稳定性考察的产品,由QA根据确定的检验量填写《稳定性试验取样通知单》,经质量部经理签字后从外包岗位抽取样品,每批取样量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类别进行合理取样。

7.1影响因素试验,取样量至少为检验量的2倍,从置于规定的贮存条件之日起,在其后5天、10天按稳定性试验考察的项目取样由QC进行检验;7.2加速试验,取样量至少为检验量的4倍,从置于规定的贮存条件之日起,在其后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按稳定性试验考察的项目取样由QC进行检验。

中国新版GMP(2010年版3月1日实施)

中国新版GMP(2010年版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载1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载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1. 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2. 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3. 明确管理职责;4. 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 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6. 确保验证的实施;7. 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 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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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1. 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2. 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3. 明确管理职责;4. 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 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6. 确保验证的实施;7. 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 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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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新版GMP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新版GMP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名称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文件编号SMP-ZL/Z014-01编制人编制日期年月日复制人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复制份数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颁发部门办公室分发部门质量部编订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1.目的: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和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对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以监控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投产稳定性考察、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3.责任:质量部4.内容:4.1.产品稳定性考察的一般规定4.1.1产品稳定性考察分类4.1.1.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4.1.1.2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4.1.1.3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4.1.1.3.1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4.1.1.3.2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4.1.1.3.3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

1.2产品稳定性考察样品批次的规定4.1.2.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这种情况的稳定性考察需要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4.1.2.2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应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4.1.2.3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批次按产品不同规格每年考察一批,除当年没有生产外。

所考察批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4.1.2.4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4.1.2.5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4.1.2.6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
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
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 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
用物品。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GMP)

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GMP)
留样申请单内容包括:
文件编号、代号、品名、批号、规格、日期、留检样 品的法定样及实验样、需要的样品量及理由、申请人签 名留样员签名和填写申请单日期等。
留样登记表内容包括:
文件编号、日期、代号、品名、批号、数量单位、留 样量及经手人等
留样观察
留样观察还要填写留样观察记录,并建立 留样台帐。
留样观察记录内容包括:
稳定性试验
3、长期试验:
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物的实际储存条件下进行,其目 的为制订药物的有效期提供数据。 供试品要求 3 批,市售包装,温度在25℃±2℃、相 对湿度 60%±10% 的条件下放置12 个月,每 3 个月取样 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按稳 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分别于18个月、 24个月、36个月仍需继续考察,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 0月的数据比较,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期。
稳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试验
2、长期试验: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物,长期试验可在6℃±2℃ 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按上述时间要求进行检测, 12个月以后仍需按规定继续考察,制订在低温储存 条件下的有效期。 有些药物制剂还应考察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
药物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
原料药:性状、熔点、含量、有关物质、吸湿性及 根据药品性质选顶的考察项目。 片剂:性状、含量、有关物质、崩解时限或溶出 度。 胶囊剂:外观、内容物色泽、含量、有关物质、崩 解时限或溶出度、水分,软胶囊要检查内 容物有无沉淀。 注射剂:外观色泽、含量、pH值、澄明度、有关物 质。
稳定性试验
1、影响因素试验:
(3)强光照射试验:
供试品放在装有日光灯的光照箱或其他适宜的光照 装置内,于照度为 4500lx±500lx 的条件下放置10 天, 于第 5 天和第 10 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 检测,特别要注意供试品的外观变化。 此外,根据药物的性质,必要时可设计实验,探讨 pH 值与氧及其他条件对药物稳定性的影响,并研究分解 产物的分析方法。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1. 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2. 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3. 明确管理职责;4. 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 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6. 确保验证的实施;7. 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 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

eu gmp指南中对稳定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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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NO目的:建立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稳定性试验。

职责:检验员、QC主管、QA人员、QA主管、质量管理部经理、质量负责人。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二百三^一、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五、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三十九条等。

内容:1 目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 责任与分工:2.1 质量负责人:确保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按计划实施,批准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2.2 质量保证部:审核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监督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是否按计划实施。

2.3 质量控制部:起草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授权专人作为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员负责管理工作,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员在做持续稳定性试验前必须先制定持续稳定性试验方案并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方案进行持续稳定性的实施,结果应当有报告。

负责持续稳定性试验的检测。

3 稳定性考察品种范围:3.1 正常生产的产品为一般考察,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如圆片与异形片、薄膜衣片与糖衣片、铝塑板装与瓶装等),每年至少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3.2 以下情况列为重点考察,应增加考察批次3.2.1 新品种首次生产的前三批应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322 发生重大变更的,如化学原料药产品变更、内包材材质变更、处方或主要工艺变更的,物料供应商改变、车间大修后,生产的前三批应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3.2.3 生产过程发生重大偏差的批次应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3.2.4 在新的厂址、新的车间内生产时,前三批应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3.2.5 生产过程中有重大偏差的产品,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产品,应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3.2.6 贮存时间较长的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3.2.7 质量不稳定品种及质量投诉品种4 考察用样品及测、测试时间点、考察项目4.1 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4.2 重点考察:4.2.1 有效期为18个月:分别在0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进行取样检验;允许的时间偏差为1个月。

GMP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GMP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1.目的建立一个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使能在产品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的各项要求。

2.范围已获准上市的市售包装药品。

3.责任QC部负责执行本规程。

4.内容4.1 由够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稳定性计划,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 由授权人担任稳定性试验的全面工作。

4.3稳定性分类4.3.1影响因素试验4.3.2加速试验4.3.3长期试验考察产品分为以下四类:A类:新产品头3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直至转正后。

B类: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改进、设备变更、改变内包装形式、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变更的头三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C类:生产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质量稳定性的产品,如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该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

D类:除上述A、B、C类之外的产品,长期生产的产品每年选择至少1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除当年未生产4.4考察原则4.4.1 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一批产品应当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4.4.2 正常情况下,每一品种的每一规格、每一内包装形式的药品每年考察一个批次。

4.4.3 特殊情况下,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以及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应列入稳定性考察,并增加考察批次,一般应不少于三批。

4.6制定稳定性计划4.6.1质量保证部QA人员于每年年初依据本年度的生产计划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确定本年度将进行的和可能要增加进入稳定性试验程序的品种,并于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公司的稳定性试验工作做出年度总结报告。

4.6.2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

4.7建立稳定性试验考察方案4.7.1 QC应负责建立各个产品的稳定性试验方案,由质量保证部经理批准实施,在方案中应明确考察对象、考察项目、考察时间、考察条件、稳定性试验的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同时注明样品包装,要求所用材料和封装条件及厚度等与市场包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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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质量,以发现市售包装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变化),保证按照固定验证过的生产参数制造的产品质量维持在稳定的趋势,并且经此考察可以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范围:
公司的所有市售包装药品。

3.职责:
制订每年的持续性考察计划质量部
每个产品的稳定性试验方案质量部
按计划进行考察,并做好记录,总结考察报告报质量受权人。

化验室
4.程序
4.1要求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

通常情况下,每种规程、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所没有生产。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

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稳定性报告必须定期更新。

4.2稳定性考察计划
质量保证部QA人员于每年年初依据本年度的生产计划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确定本年度将进行的和可能要增加进入稳定性试验程序的品种,并于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公司的稳定性试验工作做出年度总结报告。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

4.3稳定性考察方案
应涵盖药品有效期,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每种规程、每种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年批次:
②产品介绍,包含包装形式及现有有效期;
③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的检验方法,可以考虑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④检验方法依据; ⑤合格标准;
⑥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推荐每年进行,至少在有效期的开始、中间和结束点进行;我公司规定于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取样,按持续稳定性考察项目进行检测。

微生物限度于0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进行考察。

⑦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⑧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市售包装,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放置
36个月。

⑨检验项目,依据《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确定。

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4.4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实施
化验室设专人负责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对公司生产的每个品种的每个批号药品,按《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规定的数量留样,填写留样登记台账(即留样样品观察记录),并及时做好持续稳定性考察记录。

4.5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
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由质量部根据不同品种包装规格及检验用量的不同要求制定,不得随意变更。

各种剂型品种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量见附表
4.6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储存环境:
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的贮藏环境必须与法定标准中规定的贮藏条件一致,并经常保持清洁。

室内应有温湿度计,留样管理员每天(节假日除外)检查留样室的温湿度情况并作好记录。

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要专人专室保管,并按品种、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分别排列整齐。

每个留样柜内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识别,不同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样品应分别存放,不可存放于同一留样柜内,以便定期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4.7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的保存期:
对于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留样样品。

从留样日算,按稳定性试验考察方法定期复检和观察(一般观察期限为该产品有效期后1年),并作好详细的记录和报告。

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应当将留样转交授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随时取得留样。

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考察期满后一个月,由留样管理员填写留样样品销毁记录,经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按期妥善处理,销毁时由2人(QA主管、留样管理员)以上现场销毁,并填写留样样品销毁记录。

4.8稳定性考察阶段性报告及结论:
留样观察员根据所获得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试验全部数据资料,录入电脑EXCEL分品种、规格进行趋势分析,并做成曲线。

留样观察员应当作出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每年撰写总结报告,报QA主管、质量部经理。

5.记录: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年度计划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试验记录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试验报告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试验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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