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把婚姻法使得这么溜 你们为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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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把婚姻法使得这么溜你们为何不可
之前我们就个大家介绍过很多有关婚姻法的案例,但是不知道最近大家有没有听过郎咸平大战小三的事件,看过之后不得不佩服郎教授的本事,把婚姻法当作武器,耍的相当流利。再此小周要鼓励大家向郎教授学习,遇到事情要向法律寻求帮助,把法律运用得当才能够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保障,接下来就有小周为大家介绍这个事件。
时间回到2011年,当时郎教授刚和第六任妻子离婚,离婚的原因不得而知。而在2011年离婚之前,郎教授就已经和一位缪性的空姐开始交往。交往两年多,郎教授为缪某和缪某的爸爸在静安和松江各买了一套房屋,出手相当阔绰。后来郎教授与缪某闹分手,郎教授就要求缪某返还购房款,缪某当然不答应,郎教授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一场房事之争正式开始。
一、已经赠与完成的购房款可以要回吗?什么条件可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郎咸平作为原告,要求被告缪某以及其父亲返还两套房屋的购房款,缪某以当初自愿赠与为由抗辩,郎教授败诉。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房子只有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撤销,且有一年的诉讼时效限制。而郎咸平在自愿的情况下为缪某买房,属于赠与行为,且对于赠予没有其他附加约定,并已事隔多年,因此法院不支持郎咸平返还房款的主张。
二、郎教授携第六任前妻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成功追回购房款
根据婚姻法的若干规定,可作下理解,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郎咸平征战江湖多年,作为一名网红教授,显然不会善罢甘休。为了取回购房款,郎教授改变诉讼策略,与前妻达成协议,继而以前妻的名义再次起诉,起诉郎咸平在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缪某和其父亲返还购房款。这一次,郎咸平在前妻和婚姻法的帮助下使出洪荒之力,逆转胜诉。
郎咸平能够胜诉的原因在于:当郎咸平为缪某购买房屋之时,郎咸平与前妻尚未离婚,夫妻关系存续,因此郎咸平使用婚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事项,郎教授应当与前妻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决定是否赠与。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所以,因小三无法证明购房款的赠与是郎咸平与其前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法院支持了前妻的返还购房款的请求,判决小三返还购房款。其中给小三他爹在松山买房的购房款为500万元,给小三在静安买房的购房款则未披露具体金额。
后来,郎教授又利用与小三交往时设下的套路,让小三倒赔郎教授900万元,但此部分与婚姻法无关,便不再叙述。
郎教授通过自身的经历,带给我们一个结论:未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其他人,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这对于夫妻一方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情形时,法律给予另一方保障合法权益的渠道,但为防止夫妻双方恶意滥用而损害善意
第三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一》也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其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可能截然相反。当婚姻关系出现纠纷或争议,必要时还是需要咨询婚姻继承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