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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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文章提要:目前我省的监狱体制改革主要存在着监企分开不到位、监狱企业经济风险过大、监社分离改革滞后、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不健全、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快监社分离和工人企业改革步伐,深化监企分开改革,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改革成本问题,健全和完善各项政策和法律体系,走出一条符合湖北监狱工作实际的改革新路子。

关键词:监企分开办社会劳动改造政策我省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司法部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近两年来的大胆探索和实践,已取得了重大突破和积极的成果。

但监企社合一体制下几十年来积累的历史问题不可能一下子得到解决,而监狱体制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在监企分开运行初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正确地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促进监狱和监狱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1、监企分开模式不统一为监企分开改革不到位提供了便利。

由于司法部提出了“先分开、后调整、再完善”的监企分开改革原则,而五十余年监企社合一体制运行到今天已积累了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现实矛盾,这使得习惯于旧体制的监狱广大民警职工对监企分开改革还一时难以接受。

我省根据各监狱的实际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监企分开模式,这三种模式是按照监企在紧密联系的生产环节的分离程度不同划分的,对不同模式的选择也就决定了各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的程度不一。

同时,监狱企业党组织工作仍属监狱党委直接领导,公司总经理仍为监狱党委成员,公司工作的民警仍由监狱进行统一管理,工资待遇与监狱民警一样,监企关系通过监狱党委召集的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这些改革的制度安排与监企分开模式的灵活选择结合在一起,必然带来监企关系和管理体制的混乱,使部分监狱监企分开的体制改革不到位,监狱和监狱企业明分暗不分,很容易使改革退回到监企合一的体制。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李兴开济与法综合行政执法一般是指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在适合的范围内,独占综合行使同一部门或领域内、以及跨部门跨领域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体制。

其实质是行政执法职能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是行政执法权力的分离和整合。

推行综合执法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比较突出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和难点。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综合行政执法如何有效综合,是深化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历史与现有模式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得益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可见,对于行政处罚的综合程度,国家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997年4月10日,经国务院法制局批准,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发出了《关于在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此,全国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也随之正式开始,把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此次试点,不仅仅是部分执法职能的划转,实质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综合程度改革,确定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应范围,改变了过去“一阵风”似的执法方式,使日常管理和巡察监控有力地结合起来。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通知,明确已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领域和范围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

内蒙古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改革调研

内蒙古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改革调研

内蒙古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改革调研孙荣钊;董浩;石泉;白雅娟【摘要】在国家建设法治社会治理体系新形势下,深化兽医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被中央提高到国家法治改革的层面.本文梳理了内蒙古地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改革模式,介绍了当地开展的跨部门、农业领域内及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的3种综合执法改革模式,指出当前改革存有执法主体不明确,改革思想难统一,队伍素质有待提高,职责任务不断加重等难点与困惑,提出了要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改革认识,积极争取“话语权”,提高队伍执法能力的发展建议,以期为国家推进兽医体制改革提供参考.【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7(034)004【总页数】3页(P47-49)【关键词】兽医体制改革;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跨部门;农业领域【作者】孙荣钊;董浩;石泉;白雅娟【作者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266032;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102618;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266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会议多次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综合执法,力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正处于换挡提速、追赶发展的关键时期,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业(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体制已非常必要。

国内较多省份在综合执法方面已进行了有益的实践与探讨[1-3]。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的276个市和2 322个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县级覆盖率99%,市级覆盖率80%。

2016年,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兽医领域综合执法建设工作,农业部兽医局印发了《关于协助开展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对兽医卫生管理实绩影响实地调查的函》(农医政便函〔2016〕953号)。

着力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着力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2019-10综合执法着力构建新肘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李文成摘要:综合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拳头”和“抓手”,是市场监管职能实现的重要方式和执法权威塑造的重要路径。

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是深化改革大背景下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本文深入考察了当前部分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设置模式和管理体制情况,结合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客观分析机构改革中基层反映的一些现象、问题和隐忧,聚焦统一、权威、高效的改革目标,更具针对性地提出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基本遵循体制机制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事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当前,全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正进入关键阶段,检视已有的机构改革情况,深刻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遵循和重要路径,加快构建体现中央精神、紧跟时代需求、着眼未来发展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从目前改革落地情况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整体推进有序,一些省市区市场监管局设置了执法稽査处(局),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系统综合执法工作。

从已有市县两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单独设置模式一些市、县(市、区)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作为一个单独机构设置,市级层面设立综合执法支队,为市级局直属单位,在各区派驻综合执法队;县(市、区)级局实行“局队合一”,加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广东省明确地级以上一般不设执法队伍,内设执法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由县(区)局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加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贵州省某县机构名称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山东省某县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公室”。

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实现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然而目前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理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本文在结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执法现状并从完善执法体系、健全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建立一个完善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确保交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标签:交通行政执法;执法模式;综合执法;问题研究一、引言交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交通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当前我国实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建立起来的。

随着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现行的交通行政管理职能不适应性也越来越突出。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进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实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背景2.1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特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由依法成立的一个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原来有两个以上交通执法权的交通行政执法体系。

目前,关于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

与单一执法,联合执法等执法体系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机构设置的多样性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有所差异,政府机构设置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也不相同。

因此,各地在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中,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

例如广东省在省、市、县交通行政机关内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而重庆设立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独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执法权能的综合性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将交通行政执法职权由其他有关部门抽出来,由综合执法机关来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

在执法内容和范围上,不按系统执法,而是打破行业和部门及领域的界限,直接跨地区、跨领域执法。

因此可以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职权是将多种权力组合后集中形成的。

(3)体制的创新性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是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成熟的理论研究尚少,更无可借鉴的实践加以论证,需要一步步尝试,下大气力打破过去既管审批又管处罚以及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体制,创造新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和机制2.2综合执法与其他种类执法的区别目前,我国主要的行政执法模式主要可以归为以下三种:与分散执法,联合执法相比,综合执法能够有效解决多头执法、职权交叉、执法冲突、执法效率低等缺点。

河北省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理基础及进路研究

河北省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理基础及进路研究

河北省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理基础及进路研究摘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优化政府权责、强化基层执法、实现社会治理的有力、有效的必由之路。

河北省扎实推进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一定成效。

但仍面临部门权责不清、职能和人员划转不到位、编制未理顺、执法力量不足、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文章从法律视角,提出健全立法保障体系,厘定执法机构性质,加强清单管理,优化执法队伍等建议。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权责清单镇街执法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理论基础我国自1996年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拉开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序幕,长达二十余年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综合执法改革初见成效。

1、整体性治理理念成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理论支撑整体性理论以政府内部机构和部门的整体性运作为出发点,基于信息时代背景,主张用整合、协调和网络化的方式予以组合重构,不断“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是政府治理模式和体制改革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

整体性政府展现的是一种通过纵向和横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治理模式。

[1]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坚持整体性理念基础上,旨在整合相关领域事权,集中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形成整体性治理构架,实现全面治理。

2、依法行政成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理基础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要求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设定需严格依法进行。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背景下,重点领域事权需重构,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为综合执法改革奠定法律基础。

应在合法基础上,根据行政事权特性,监管目的,社会价值定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隶属特定部门行政权力集中于一个行政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充分体现行政法上合法、高效原则。

二、河北省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检视1、缺乏系统法律体系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一直实行“实践先行”模式。

目前,只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行政许可法》第25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对相对集中执法权做出原则性规定,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主要是党和国家政策文件,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专门立法,单行法律在立改中亦未有效回应。

[宝典]对“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几点思考第三稿

[宝典]对“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几点思考第三稿

对“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认识与思考近几十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创新,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确立的传统警务模式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挑战,不少地方开始探索建立现代化的新型警务机制。

省公安厅也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警务机制改革创新,并提出“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先进理念,现就结合我省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谈几点对该理念的认识。

一、“一警多能、综合执法”是建设现代警务机制的必然要求传统警务模式按照“一事一设”的思路划分警种,各警种职责任务清晰明了,便于任务的分配执行和警令的传达贯彻,对于特定单项工作的推动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

但由于强调专业分工和上下对应,各个警种只负责自己的专职工作,对其余警务活动则很少参与,即使碰见了也都交由别的警种负责。

有时遇到复杂案件,甚至出现各个警种分别处理属于自己管辖部分的现象。

过细的警种分工还导致各警种人员分配不均衡,忙闲有别,浪费了有限警力资源,导致推诿扯皮。

“对口处臵”原则有时甚至贻误战机,尤其是在警力本身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过细的专业分工导致实质上的警力“零碎化”,基层所队实战警力严重不足,不便于“握指成拳”,影响整体作战效能。

而且,过分强调专业化,长久从事单项工作必定产生技能单一的不良后果,弱化了警察的综合业务技能,不利于警察整体素质的提升,不利于打造复合型民警,更谈不上综合执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警务活动成倍增加、警情复杂程度加剧,加之警力严重不足,传统警务模式越来越无法适应打防工作需要,警务机制改革创新势在必行。

现代警务机制要求警务资源整合化、警务运作高效化、警员素质实战化,这就需要基层民警具有多种能力,可以处理多种警务,这既是时代要求,也是现实所需。

我省基层警务模式也存在着警种设臵“求大求全”、警种职责单一、民警综合素质不高的突出问题。

为改变这种现状,省公安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警务机制改革创新,并提出“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理念,这是新形势下,破解民警素质不高、警务效能低下的有效手段。

基层“三整合”改革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与总结(镇乡)

基层“三整合”改革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与总结(镇乡)

基层“三整合”改革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与总结(镇乡)乡镇(街道)是基层治理的主阵地。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打通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已经或正在成为各地一个重要的改革向度。

一、背景与形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指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推动更多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

二、实践与成效近年来,**市**区紧密结合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开启了为基层治理赋能增效的新模式、新征程。

一是机构综合。

各乡镇(街道)整合原有“七站八所”执法力量和资源,分别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集中行使有关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局配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统一规范设立询问室、档案室、会议室、罚没物资仓库、行政执法公示栏等,配备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办案装备,依托审批服务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智慧城管综合指挥系统等,运用GPS定位、手机APP客户端等方式,与所在镇(街道)社会治理指挥中心进行实时连线对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第一时间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执法处置。

二是职能聚合。

经省市政府批复同意,区政府出台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依法将涉及区教体局、民宗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委等**个部门的**项行政处罚权下放给乡镇(街道)直接行使。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实施上述**项行政处罚权、固有的法定行政处罚权和区有关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等职责。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20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rrcai of310x1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Jux.,2021Vol.34No.2【司法实务】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罗清华,黄术(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摘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结构机制、执法权责运行机制和执法监督责任机制的统称。

在改革的过程中主要面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执法机构设置缺乏科学合理性、执法队伍的建设水平不高、部门信息的共享存在壁垒等问题。

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整合执法部门、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和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等措施,以促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发展,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执法权责运行机制;执法监督责任机制〔中图分类号〕DF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2(2221)02-0098-04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国实施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计划。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是指在食品药品、质检、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十多个重点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规范化、制度化的行政执法体制是构建权责明确、高效便民的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

笔者对改革以来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顺利开展执法工作,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述(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目前没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进行界定。

国内的学者对于“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这两个词均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切入,结合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尝试去理解、归纳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

5•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的理解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5罗豪才教授采取广义理解,他认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法律的行为,是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的直接作用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措施;抑或是监督检查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使用情况的行为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注意的问题吴子俊根据我市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需要,市城管办近期组团对国内上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城市进行了考察。

从各地综合执法实践情况来看,值得借鉴和注意的经验和问题集中表现在综合执法范围、管理体制、保障机制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城市的考察、分析,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出发,本文对我市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提出4个应该注意的问题,以求高效能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制,探讨深圳依法治市建设新思路.一、城管综合执法范围应有“度”城市管理目的在于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发展,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作为现代行政管理新的执法模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体现精简高效这一原则.其主要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执法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就不能及时对城市管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一事不再罚”进行一次性处理。

二是执法范围不能过窄,否则“一队多能"的优势难以发挥,高效、合理、动态发展的超越行业利益的执法运行机制无法建立,“综合”只能是一句空话。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各地试点实际来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共有内容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指无照经营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差异表现在环境保护、水务、医疗卫生管理、交通、房屋租赁、规划、计生、文化、旅游等方面.从各城市试点效果来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应着眼于与市容环境有关、存在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个别城市因执法范围过宽,有限的执法队伍资源无法面面俱到,往往是容易执法、好管的管住了,而城市乱摆卖、乱张贴、乱停放、乱搭建等反复性较强、最影响城市直观形象的没有管住,形成城市管理中的“空白点"。

从深圳实际来看,城市管理应以以民为本,为百姓营造安居乐业的城市环境为宗旨,城管综合执法范围也应围绕这一宗旨,按照以路面为主,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解决难点、突出重点、瞄准焦点、服务热点。

40-5-苏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分析和对策

40-5-苏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分析和对策

苏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分析和对策摘要:城管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开展,是为了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体制机制问题,但历经十多年的实践,城管执法中一系列暴力抗法、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一次又一次地将城管执法工作推上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本文以苏州市为例,对于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思考,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目录一、苏州市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作 (1)二、苏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3)(一)执法随意,程序不当 (3)1.现场执法随意,违反法定程序 (3)2.集中整治时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3)(二)执法简单粗暴,效率低下 (4)(三)执法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 (5)三、苏州城市管理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6)(一)法律和法规不健全 (6)(二)城管队员执法素质缺失 (7)1.部分执法队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城管队伍的形象 (7)2.部分城管执法队员法律意识不强,违反法定程序 (7)3.城管执法队员缺乏服务为民的公仆意识 (7)(三)城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不完善 (8)三、改进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考 (8)(一)转变执法理念,平衡社会管理与民生的关系 (8)(二)加强立法,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的权威性 (9)1.制定统一的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 (9)2.改进现有法律法规 (9)(三)加强协作沟通,强化执法能力 (10)1.加强部门之间协作 (10)2.加强城管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沟通 (10)3.可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方式,提高执法效率 (10)(四)提高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 (11)1.城管执法人员应做到文明执法 (11)2.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11)3.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11)4.城管执法人员应确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价值观、利益观 (11)四、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探讨陈冲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机构职能交叉以及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执法扰民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林业行政执法也存在上述问题,本文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一些看法,供探讨。

一、我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我省除少数几个区外,省、市、县人民政府普遍设里了林业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将不同的职能分解到各处、科、股行使。

其中承担林业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有:林政资源管理、森林公安、林业站、林业检查站、野生动物管理、种苗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营林管理、林业规费征收管理等9个机构。

其职能列表如下:机构名称承担的林业行政处罚职能: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对盗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运输木材,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野生动物,违法征占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森林公安机关对盗滥伐林木,非法买卖林业证件,违法收购木材,违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林业站对辖区内盗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运输木材,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野生动物,违法征占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林业检查站对违法运输木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经营、加工,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非法生产、经营、采集种子和破坏种子资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机构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营林管理机构对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造林面积未达到50,成活率未达到55%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林业规费征管机构对偷漏林业规费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考前冲刺试卷二(C类)答案解析

2024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考前冲刺试卷二(C类)答案解析

2024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考前冲刺试卷二(C类)答案解析一、“给定资料一”介绍了J镇在基层治理上的探索与实践,请你概括其主要做法。

(20分)要求:(1)全面、准确,有条理;(2)不超过400字。

【试题解析】题目是做题的出发点,所以考生需要对题目进行精准分析。

首先,“给定资料一”已经限定了答案的出处,只需阅读资料一即可,其次,由“概括其主要做法”一句可以判定出,本题是典型的概括归纳题,只需按照概括归纳题答题步骤和方法进行作答,并且概括的要素为“对策”这一属性的要素,所以在资料阅读时需重点关注动词表述,找出J镇在基层治理方面的做法即可,要求并未做出特殊备注,只需关注此题有不超过400字的字数要求,表达要尽量简洁明了。

【参考答案】1.党建固本:设立党支部,建立锋领网格,通过党员认领责任区、特色先锋岗等方式,常态化开展组团联户,带动村民参与基层治理建设。

2.自治强基:由党支部成员、居民志愿者代表和包片社工等构成社区自治功能型党支部共商共议,参与社区治理。

3.法治保障:启动“一支队伍管执法”,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整合多领域执法内容,纳入执法清单,以赋权模式放权;根据事项清单,明确细化责任主体,避免职权不明等问题。

4.德治引领:成立乡贤理事会和社工服务中心发挥示范作用,因地制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村民自主参与;开展各类评选活动,设置“黑白榜”等去除陋习。

5.智治支撑:建立综合信息指挥室和党建统领、经济生态、平安法治、公共服务四大应用跑道,数字赋能基层治理;围绕民生关键小事进行流程再造、系统重塑,打造城镇运行智慧管理系统,形成事件全闭环处置。

【评分标准】1.党建固本:(1分)设立党支部,建立锋领网格,(1分)通过党员认领责任区、特色先锋岗等方式,(1分)常态化开展组团联户,带动村民参与基层治理建设。

2.自治强基:(1分)由党支部成员、居民志愿者代表和包片社工等构成社区自治功能型党支部共商共议,(2分)参与社区治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意见公示几方面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意见公示几方面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意见公示几方面内容一、狠抓重点执法环节,着力提升执法公信力1.规范现场执法活动。

完善现场执法操作指引,细化盘问、检查、查验身份证件、现场处置等重点执法活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推广使用标准化用语,规范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杜绝随意执法,严防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视音频记录,经常性监督检查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针对多发案件进行纠错、整改。

结合正反两方面案例,制作现场执法活动视频教学片,开展可视化、实战化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民警执法规范化水平。

2.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严格落实受立案改革要求,全面落实群众上门报案“三个当场”制度,在接报案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三个当场”制度内容及投诉方式,根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进行预警提示,下大力气解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突出问题。

建立健全受立案巡查制度,通过对比核查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受立案网上登记情况、案件证据资料等以及电话回访等方式,复核监督受立案情况。

优化升级接报案、受立案系统功能模块,自动筛选重点案件及涉及投诉事项的警情案情,及时发现纠正受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

3.细化规范办案活动。

制定完善常见、多发以及重大案件取证指引,明确必须具备的证据种类和取证要求,防止片面取证、迟延取证、选择性取证。

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以及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侦查措施适用。

加强证据保管工作,制定、细化物证保管规则,落实专人、分类保管物证要求,提升证据管理信息化水平。

严格规范讯问询问,全面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案件审核必须审查讯问录音录像,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密防范冤假错案。

4.全面落实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

切实强化刑事案件质量管控,继续深化“两统一”机制改革,完善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划清审核与办案的职责界线,明确任务分工。

制定刑事案件审核规范,突出审核重点,提高审核质效。

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参考

2021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参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罩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交通参阅2018-03-16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彩N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暴露的问题要求推迸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由其所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

—是机构林立,入员编制矛盾突出。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

五是公路、'三乱〃时有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与存在多支执法队伍、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的矢联性。

对分散型执法体制迸行改革调整,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成为大势所趋。

(二)国冢层面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部署和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1996)。

《国务院矢于逬一步推逬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矢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

2010年后国家层面的相矢文件。

《中共中央矢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矢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13)《矢于促迸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交通运输列为推迸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2015) o《中共中央矢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迸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迸综合执法"。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矢于幵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积极推迸包括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矢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创新综合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创新综合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报告创新综合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所在单位:区党委组织部课题负责人:王洁开始时间:2009年4月1日完成时间:2009年5月20日创新综合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对我区创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调查思考区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王洁综合执法 ,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集中行使有关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体制。

综合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是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其实施的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可行性。

在对我区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摸底、赴其他地区调研考察的基础上,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区综合执法体制创新作初步的研究探讨。

一、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的总结回顾综合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的集中(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有两种,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由来。

以此理论和规定为依据,首先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北京、天津、黑龙江等14个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9年11月18日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要求:“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通知》,全国82个城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容;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浅谈市场监管机构之改革

浅谈市场监管机构之改革

浅谈市场监管机构之改革摘要:市场监管机构改革亟待破解多头执法、权责交叉和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难题。

全国各地探索不同模式,通过加快机构整合和职能合聚,改善行政改革层级,提高信息化执法水平。

关键词:市场监管机构改革一、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层级结构从横向市场监管改革层级结构看,多数市和区县已经完成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并逐步形成了“二合一”(深圳),“三合一”(天津)、“3+x”(上海的“四合一”,江苏的“五合一”,福建的“六合一”,安徽的“3+7”),职能划转由管委会承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无“市场监管局”,均设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四种改革模式。

从纵向市场监管改革层级结构看,三种模式在破解机构难题上发挥了各自优势。

天津“圆柱型”模式,上下贯通的监管体制、机构及执法人员,取得了协同执法的综合效益。

浙江、安徽的“倒金字塔型”模式赋予了各级自主选择权,可上下不一的体制逐渐显现弊端并掣肘改革进程。

而将“一分两”模式即集中前端审批职能与把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分立,这在全国尚属少见,也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开拓了新思路。

二、市场监管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原因(一)“三定”方案落实不到位。

“三定”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以下问题比较突出:1.编办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不畅,可能存在市场监管局职能错误划分。

2. 机构整合不够及时到位,职责交叉有冲突。

3.内设机构与数量不一,区域协同性稍差,不尽科学性高效。

(二)调整法律法规等政策存在滞后。

在履行职能中,其权力范围等方面都可能受到质疑,具体为:1.职能整合后,表面上虽完美解决职责交叉竞合,但市场监管部门确权和清权仍需时间。

2. 部门规章难以相互适用,可能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案件自由裁量标准不一致,执法解释存在争议。

(三)缺乏上级顶层设计规划。

其原因在于:1.缺少地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规划,部门及权力上下不一。

2在顶层设计初期及过程中,未真正进行深入基层调研,未充分考虑基层问题。

3. 监察机制不完善,顶层设计未全程跟踪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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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

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十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因而有必要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本报告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等体制性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综合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主要涉及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基本情况如下:(一)主要内容1.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原宣武区率先在全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开始在一些城市推开。

主要特点有:一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范围涉及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规划、工商、交通等9个部门,13个方面共311项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权力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转而来,以行政处罚权为主,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的是从属于一级委局的二级局,有的与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法人员大多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

从实际情况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最早涉及的领域,也是实践经验最多、实施范围最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

2.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2004年,涉及文化领域的中央7部门开始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2009年转入全面实施,2011年底基本完成,并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主要做法是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将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权保护、文物、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转给独立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统一行使;在市县两级,有的将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合并,有的仍分设,并建立专门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

该领域的改革,由中宣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改革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目前全国已有99%的地市和92%的县(市、区)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3.农业、资源环境、交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在农业领域,自1999年起开始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将原来“七站八所”分散行使的处罚权集中行使,至2005年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1539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普遍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在资源环境领域,一般是将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以合并,由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如2001年广东省将海监渔政检查总队、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以及广东渔船检验局合并,组建为“广东省渔政总队”。

在交通领域,2003年交通部确定广东省和重庆市作为省级交通领域综合执法的试点地区。

广东省2006年起对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6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在省、市、县的交通部门内部设立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

重庆市2005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综合行使执法权力。

上述领域改革的共同特点是,综合执法在部门内部开展,执法机关也设在部门内,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模式各地方各部门综合执法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一是行政处罚权的外部转移与相对集中。

所谓外部转移,就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特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从原来的部门转移给新的执法部门;所谓相对集中,就是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独立的执法部门统一行使。

比如,城市管理领域的改革,创设了一个专门的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

文化管理领域的改革,则在省级城市创设了一个专门的文化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是部门外部合并,处罚权内部集中。

与前一种模式中部门依然保留、仅将行政处罚权转移给其他执法部门的情形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改革涉及到的部门直接合并成一个综合部门。

在此基础上,原有的归属于各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也进行合并,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被合并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新综合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县级文化领域综合执法采纳的就是这一模式。

三是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模式。

一些地方和部门基于自身对综合执法的理解,创设了一种类似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执法模式。

一般做法是在相关部门抽调工作力量,成立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但是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时,名义机关依然是法律规定的各个行政机关,而不是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

如福建省大田县成立的环境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由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8个单位抽调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协调执法”,并查处违法案件。

(三)取得的成效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

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如广东省将交通、文化、海洋渔业等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分别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改变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北京市成立城管执法部门十多年来,在体制上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

第二,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

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一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机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

第三,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各地在综合执法改革中,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二、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随着综合执法工作的展开和运行,各地改革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影响着综合执法的成效。

(一)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对于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当作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如有的地方将黑网吧治理、清理无照经营、计划生育等都交给城管执法机构。

二是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

尤其是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与执法力量不匹配。

在有些城市,城管综合执法的事项多达几百项,且仍有增加的可能。

由于执法事项过多加之执法难度高,执法人员普遍感觉“力不从心”。

三是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

实行综合执法要求将有关部门的监督处罚职能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机构,但有的部门则有意无意地混淆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将管理职能卸载转移到执法层,以执法解决管理问题,造成管理弱化,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和过程,也肢解了管理职能,降低了效率。

(二)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尚未理顺各地综合执法机构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新组建机关承接相关部门划转的执法职责,另一种是由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而成。

从理论上说,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转综合执法机构后,该部门不再行使自己被划转的执法权,但实际情况是,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仍存在较多的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

例如,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的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但却未将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仍在从事某些执法工作,形成新的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有的事争着管,有的事无人管,这种情况在城市管理、资源环境管理等执法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再如,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影响了执法效能。

(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够规范第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

调研中发现,许多地方都存在编制内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要大量外聘人员协助执法的情况,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匹配。

第二,执法队伍机关化。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应当重点用于执法一线,但许多地方将执法人员大部分放在了机关科室,真正放在一线执法的可能只占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三,编制内执法人员“贵族化”倾向。

为了补充一线执法力量的不足,外聘执法协管员的数量不断扩大,在一些地方执法协管员的数量甚至是编制内执法人员的九至十倍,执法协管员在一线执法,编制内执法人员只负责签字盖章,出现“贵族化”现象。

第四,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源多元。

从身份看,执法人员有行政编与事业编的区分,也有大量执法协管员,如何配备和规范仍有待于明确;从来源看,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经验,有的无法胜任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

三、继续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各地的综合执法改革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符合改革的方向,应当充分肯定,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各地的经验,解决面临的问题。

继续推进改革。

总的思路是,将综合执法放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进行统筹规划,整合执法资源,界定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关系。

可供选择的对策建议有:(一)结合大部门制整合执法资源尽管综合执法解决了原执法体制存在的不少问题和矛盾,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的新的职责交叉和协调困难等问题,说明单靠综合执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需要结合其他改革整体推进。

实践经验表明,大部门制下的部门管理领域与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

在大部门设置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大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将分别覆盖相关执法领域,如果将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放在大部门制下运行,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运行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问题等,也会随之自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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