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谈话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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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谈话告知制度
术前发言见告制度
1、所有的伤害性诊断、治疗、麻醉、手术均应
向患者或其家属交待病情转归的严重结果及可能发生
的并发症并签字。

2、急诊手术发言签字由总住院医师负责。

3、择期手术发言签字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负责。

4、麻醉发言签字必定由本院医师负责。

5、严禁择期手术的麻醉术前发言和手术术前发
言及签字在手术当日或在手术室门前进行。

6、术中发现与术前估计不十分吻合,需要更正手术方案,而术前发言又未波及时,须通知患者家属,征得其赞成并重新签字方可连续手术。

7、择期手术、危重患者手术前必定有吻合要求
的术前谈论。

8、特别医疗服务发言签字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负责,病室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严禁弄虚作假(更正住院、手术时间,被点名医生不登台等)。

9、违反者应肩负相应的瓜葛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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