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谈话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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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谈话告知制度
1、所有的损伤性诊断、治疗、麻醉、手术均应向患者或其家属交待病情转归的严重后果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并签字。
2、急诊手术谈话签字由总住院医师负责。
3、择期手术谈话签字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负责。
4、麻醉谈话签字必须由本院医师负责。
5、严禁择期手术的麻醉术前谈话和手术术前谈话及签字在手术当日或在手术室门前进行。
6、术中发现与术前估计不十分吻合,需要更改手术方案,而术前谈话又未涉及时,须通知患者家属,征得其同意并重新签字方可继续手术。
7、择期手术、危重患者手术前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术前讨论。
8、特殊医疗服务谈话签字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负责,病室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严禁弄虚作假(更改入院、手术时间,被点名医生不上台等)。
9、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纠纷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