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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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治
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前提,法治越完备,市场越发达,越能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标签:法治公平权力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
这种配置是以公平为前提,要求有序化、法制化。
资源怎样配置才合理有序?市场的分配与流转制造了矛盾,各利益群体需求合力致胜,社会群体联合。
从古至今,有商品交换就使这种群体通过缔结部落联盟,家族、氏族直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来追求市场秩序维护,从而更长远的捍卫自己的既得与再得利益。
这使得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法制也就萌生,专制也有了契机。
其结果必然是一切权力必须植根于法治,而法治必须建筑在尊重人类人格的基础上。
权力必须走出通过介入商业运作而组构的“超经济围墙“,使市场建立一个独立平等,以权利、义务、责任为内容和结果的市场经济体系。
否则,在无法律法治状态下,人们无法使自己创造的财富免受掠夺,也不能保障人人都自愿履行订立的合同。
生产、交换难以正常运行,更谈不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入世”即是指法律的“入世”,是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这使我国进入“后立法时代’。
它要求中国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统计;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止2004年2月,中国企业已遭受外国反倾销600多起,涉及4000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额近200多亿美元。
反倾销已成为“中国造”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败诉的关键。
严重影响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国际形象。
仅2001年一年,企业就直接减少了4万个就业机会。
而如果把上下游、产业链的间接损失也算上,当年实际损失的就业机会可高达4万的N倍!法治需要从民族大众利益出发,重视国际法律的和谐和内在的统一性。
尤其是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后,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需要运用法治手段来保障和调节。
国人和外商更重视的是“国民待遇”的具体内容,而不是仅仅抽象的加入,从“入世”再到“入市”十五年太长了。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对社会劳动的从属,个体对社会整体的依从,表现为个人直接隶属于他人或从属于某种社会组织。
社会资源的配置,只能表现为不同身份中的不同配置人或组织对资源的享有,只能表现为特定身份的拥有。
社会调整的措施是确认人的不同身份并维护这种身份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不但包含了独立、平等、自由的前提,而且也意味着人类社会“由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市场经济的运行基本上依靠权力的运作、控制、完成,而权力掌握在有权人手中,因此治理国家的手段是人治。
由人法向法治的转变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是凭统治者主观好恶所决定的。
政府权力介入市场,市场缺陷被无限夸大,政府成为救“市主”而且在没有宪法的约束下,也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
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的巨大经济权利如不受制约,市场自发秩序难已形成。
权利本位与市场经济无法共存。
经济权力的扩张,更加财政赤字增加,社会福利失约,失业、通货膨胀、
特权。
同时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不从法
律法治找出路,就无路可走。
近几年,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尤其是民法。
它已成为市场经济行为的基本行为规范,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以确保商品生产者的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和人身保护为前提,以确认和界定商品生产者的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
通过反应商品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
治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这一原则不是凭空杜撰出来的,而是由公民、政府的关系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决定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是公民权利的执行机关。
换言之,政府的权利是人民授予的。
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推进施政规范化、规范政府行为是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关键。
市场经济是以权益和法制为前提的,权益是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动力,法治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两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
从小集团利益出发干预市场加剧了不平等竞争,造成社会长期贫富两级差异加大。
种种消极腐败现象绝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而是在行政权力部分决定着资源配置的情况下,矛盾、冲突必然有所加剧。
进一歩削弱行政权力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是治本之策。
完善监督、建立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如法规、法律在重要的纳税人权利、义务规定上存在严重缺陷,税法没有建立纳税人监督制度,以保证纳税人参与所在政府的权利。
如果只能出钱,对于如何花钱无权过问,没有一个公民代表机关对财政收支的决定权和纳税人对基层公共事务的发言权,自然就没有市场经济的民主、公平、公正、公开。
更谈不到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的健全。
税法仅强调赋税强制性,不提赋税的公平性,外加税外收费,从经济上助长了偷税漏税,政治上削弱了公民监督权力的能力。
要发挥公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公民不仅有执法的义务,还必须同时有参与立法的权利。
纵观世界各国的现代市场,行政合同相当普遍。
中国受传统行政法影响,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常常因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改变或消灭。
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优点,否则政令将无法推行,管理将无法维系。
但单方意思表示常常并不征求意见或尊重公民的意见,公民没有任何权利参与,听证会也流于形式,其结果,主观武断,家长制,助长强迫命令,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当然也就难以调动公民的积极性,更难以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
因此,许多国家在单方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双方意思表示,即行政契约应运而生。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主要特征是行政加合同。
与单方行政行为不同,它是合同,是以双方意思合一为前提,在多数情况下,公民常常得到公正、公平。
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广阔前景。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治提供了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催生法治更加健全、完备。
法治越完备、健全,中华民族的经济越繁荣、昌盛,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共同富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信息时报》1993、11、20,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