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及五镇一街道国有土地基准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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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及五镇一街道国有土地基准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8.21
•【字号】甘价服务[2009]188号
•【施行日期】200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及五
镇一街道国有土地基准价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9〕188号)
白银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白银、平川两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市物价发〔2008〕135号)和《关于申请批准实施白银市两区五镇一街道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市国土资发〔2009〕138号)收悉。经审核,现对白银市白银、平川两区及五镇一街道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见附表一)
二、土地基准地价(见附表二)
三、今后如需对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应根据你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价格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五、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3〕211号)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白银市平川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281号)停止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