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
4500
7000
按万分之一计算
按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4
设计会计制度并辅导执行
每个企业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500
7000
按万分之一计算
按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5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
每个企业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500Biblioteka 7000按万分之一计算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单位
企业资产总额
30万以下
31万—60万
61万—100万
101万—500万
501万—
1000万
1001万—
3000万
3001万—
5000万
5001万—
10000万
10001万—5亿部分
超过5亿部分
1
设立企业验证资本
每个企业单位(按企业注册资本总额)
4、上市公司、金融业务及股份制改造企业审计、评估、验资业务,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决定。
4000-5000
5000-6000
6000-8000
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
800元
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万分之一
3-6年
1000
4000-5000
5000-6000
6000-8000
8000-9000
6年以上
6000
6000-7000
7000-8000
8000-9000
90000-1100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赣会协[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会协[2007]59号2007年6月7日)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发挥事务所在培训组织工作的能动性,支持和鼓励事务所做大做强,我会制定了《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充分利用事务所内部继续教育资源,发挥事务所在培训组织工作的能动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或省外事务所在江西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1、注册会计师满50人;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3、具有4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地及满足培训要求的相关设施;4、具备能够胜任培训要求的师资。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在每个考核周期第1个年度的3月30日前,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省注协应当在5月15日审查完毕,决定是否授予内部培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事务所。

第四条取得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开展内部培训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培训课题、提纲、组织计划、师资专业背景报省注协备案。

第五条事务所的培训选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选题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规。

2、选题内容具有理论性、前瞻性或对执业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选题符合行业执业形势和本所执业人员执业需求。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政府指导价)2.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市场调节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八月三日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信息报备情况的通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信息报备情况的通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信息报备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信息报备情况的通报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号),省财政厅于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全省应参加年度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182家,其中:总所150家,分所32家,实际完成年度信息报备工作182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及时完成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20家)江西中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西茗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萍乡市天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西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公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江西上高诚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南昌龙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景德镇保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南昌德平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赣州正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九江诚实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余分所、江西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靖安靖审会计师事务所、江西金庐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西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景德镇德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列入行业关注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10家)1、报备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不一致事务所(7家),其中:股东信息不一致(3家):江西修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不一致(4家):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南昌双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共青鸿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赣州建诚天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行发【2013】39号(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行发【2013】39号(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价行发【2013】3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报送省物价局。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
个月按规定重新报批。

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阅读227次省财政厅: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模板】

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模板】

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420元/小时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经经理)320元/小时3、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280元/小时4、一般注册会计师240元/小时5、助理人员(中、初级)120元/小时注:1、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会计报表审计或验资业务,资产总额或验证资本1亿(含)元以下的,根据相应档次直接计费,1亿元以上的,按差额累进方式计费。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350万元的会计报表审计,根据所属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为3500元;某资产总额为1.3亿元的会计报表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12000+3000*0.16‰=16800元。

3、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业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年每年加60%,11年以上每年加40%。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100万元,任期为5年的离任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元+6000元×(5-2)×60%=16800元。

收费标准调整说明:1、对收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新业务领域项目,增加了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外汇收支审核项目,同时,把鉴证类以外的业务归于一类,由双方协商价格;2、由于执业成本的增加,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的收费标准,我省报表审计和验资上调幅度在20%-60%之间;3、对资产总额的划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最低30万提高至50万;4、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以2年为期分档计算,按任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加计收费;5、企业清产核资的计费方式改为按清理资产总额的5‰计收,并增加了企业清算这一业务类型。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试行)》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的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89号)的要求,健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财政厅2018年8月3日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89号)的要求,健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提出如下工作措施:一、实施诚信管理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是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门信息档案。

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按项目销售额收取:1亿元(含)以下的1‰;1.1亿元以上的0.05‰。
5
每项目按3000-5000元收取。
6
按退税额的1%收取。
7
按涉税金额的1%--2%。
标准
计算单位:元/次、件、项
备注
10.01亿元 以上 清缴期销 售额0.05 ‰


亿元以上的0.05‰。
250万元 251万元- 501万元- 2001万元- 5001万元 1.01亿元以下 500万元 2000万元 5000万元 -1亿元 10亿元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5000元 7000元 清缴期销 售额0.1‰
2
按资产报损额税前扣除的1%收取。
3
按弥补亏损额税前扣除的1%收取。
4
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
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 缴纳税申 报鉴证 企业资产 损失所得 税税前扣 除鉴证。 企业所得 税税前弥 补亏损鉴 证。 土地增值 税清算鉴 证。 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 出口退税 申报前鉴 证。 涉税司法 鉴证。
计算单位:元/次、件

按清缴期销售额收取:



1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赣财会[2015]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赣财会[2015]7号 2015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入“注会专栏”中的“系统登录”进行具体操作。

事务所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表格,表格所填数据以2014年12月31日为准。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务必在2015年5月10日前完成报备工作。

二、报备范围包括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江西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三、报备的相关要求:1.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设有分所的,在向我厅报送年度备案材料的同时,还应将各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财政厅报送上述材料的同时,还应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要求,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6号)。

3.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3、附表4、上年未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审计及其他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审计服务费
作为国家颁发的特许会计师事务所,我们提供的审计服务费以客户所审计的财务信息和内容的复杂性来确定。

费用包括会计师的工资、专业度费,以及基本成本以外的其它成本,如评论性程序、安排和报告的撰写。

2、其他服务费
除审计服务外,本事务所还提供投资顾问、税务、成本会计、企业管理等其它服务。

我们按照服务类型、处理程度、时效要求、服务范围等其它原则,对其他服务费用进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本事务所针对不同的审计服务及其他服务予以收取报酬,收费标准可按时长和工作量,也可根据客户的当前状况及未来风险等因素与客户单独协商确定。

三、收费流程
本事务所对客户收取报酬,将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

首先,我们与客户制定审计或服务计划,收费工作由本事务及与客户协商确定;客户确认相关服务费用后我们开具发票,由客户填写;最后客户按照协商的方式进行支付。

江西省审计新收费标准

江西省审计新收费标准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
备注:1、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会计报表审计或验资业务,资产总额或验证资本1亿(含)元以下的,根据相应档次直接计费,1亿元以上的,按差额累进方式计费。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350万元的会计报表审计,根据所属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为3500元;某资产总额为1.3亿元的会计报表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12000+3000*0.16‰=16800元。

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业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年每年加60%,11年以上每年加40%。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100万元,任期为5年的离任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元+6000元×(5-2)×60%=16800元。

收费标准调整说明:1、对收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新业务领域项目,增加了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外汇收支审核项目,同时,把鉴证类以外的业务归于一类,由双方协商价格;
2、由于执业成本的增加,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的收费标准,我省报表审计和验资上调幅度在20%-60%之间;
3、对资产总额的划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最低30万提高至50万;
4、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以2年为期分档计算,按任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加计收费;
5、企业清产核资的计费方式改为按清理资产总额的5‰计收,并增加了企业清算这一业务类型。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03•【文号】财会[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管理,配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我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进行了改版,并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审批机关新批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发放证书,一律使用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换发时间另行通知。

二、本办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编号”为旧版证书中的“执业证书编号”。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编号是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唯一标识号,由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根据编号规则自动生成。

三、接到本办法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申领数量一般不应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四、本办法印发后,各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书管理职责。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四月三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审批机关发放。

第三条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包括: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姓名、办公场所、组织形式、事务所编号、注册资本(出资额)、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办〔2016〕4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7〕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国务院、省政府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我市开展相对应的审核、初审工作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我市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规范;对省政府下放我市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对我市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纳入清单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2.市政府决定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3.市政府决定不再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6项)2017年5月30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依据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处理决定1现场鉴定评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市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合同约定根据有资质机构限时办理时限而定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权限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D级锅炉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附件2市政府决定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依据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备注1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市人社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合同约定赣府发〔2016〕45号文件将行政许可事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社局实施,该许可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纳入目录管理附件3市政府决定不再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6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依据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备注1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含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及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江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赣安协〔2005〕1号)30个工作日赣市府发〔2016〕25号文件将该3项事项下放至各县(市、区)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许可对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2建设工程(绿化)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城管局《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赣市府发〔2016〕25号文件将该事项由事前审批转为日常管理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江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赣安协〔2005〕1号)江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赣安协〔2005〕1号)合同约定该事项名称变更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赣市府发〔2016〕36号文件将该事项取消4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注册资本变更、股份转让)市金融工作局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5号)第十六条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合同约定赣市府发〔2016〕25号文件将该事项下放至各县(市、区)5年度审计报告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5号)第十六条6专项审计报告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5号)第十六条;《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第十五项——结束——。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420元/小时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经经理)320元/小时3、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280元/小时4、一般注册会计师240元/小时5、助理人员(中、初级)120元/小时注:1、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会计报表审计或验资业务,资产总额或验证资本1亿(含)元以下的,根据相应档次直接计费,1亿元以上的,按差额累进方式计费。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350万元的会计报表审计,根据所属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为3500元;某资产总额为1.3亿元的会计报表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12000+3000*0.16‰=16800元。

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业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年每年加60%,11年以上每年加40%。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100万元,任期为5年的离任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元+6000元×(5-2)×60%=16800元。

收费标准调整说明:1、对收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新业务领域项目,增加了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外汇收支审核项目,同时,把鉴证类以外的业务归于一类,由双方协商价格;2、由于执业成本的增加,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的收费标准,我省报表审计和验资上调幅度在20%-60%之间;3、对资产总额的划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最低30万提高至50万;4、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以2年为期分档计算,按任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加计收费;5、企业清产核资的计费方式改为按清理资产总额的5‰计收,并增加了企业清算这一业务类型。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附件3: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江西在外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执行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江西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执行本办法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1 —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见附件。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
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9(000)011
【摘要】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协字[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2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省财政厅省证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江西在外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执行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江西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执行本办法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页脚内容7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见附件。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页脚内容7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页脚内容7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

《江西省发展
页脚内容7
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8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页脚内容7
附: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页脚内容7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
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420元/小时
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经经理)320元/小时
3、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280元/小时
4、一般注册会计师240元/小时
5、助理人员(中、初级) 120元/小时
注:1、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会计报表审计或验资业务,资产总额或验证资本1亿(含)元以下的,根据相应档次直接计费,1亿元以上的,按差额累进方式计费。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350万元的会计报表审计,根据所属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为3500元;某资产总额为1.3亿元的会计报表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12000+3000*0.16‰=16800元。

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业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年每年加60%,11年以上每年加40%。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100万元,任期为5年的离任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元+6000元×(5-2)×60%=16800元。

收费标准调整说明:
1、对收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新业务领域项目,增加了中期会计
报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外汇收支审核项目,同时,把鉴证类以外的业务归于一类,由双方协商价格;
2、由于执业成本的增加,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的收费标准,我省报表审计和验资上调幅度在20%-60%之间;
3、对资产总额的划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最低30万提高至50万;
4、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以2年为期分档计算,按任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加计收费;
5、企业清产核资的计费方式改为按清理资产总额的5‰计收,并增加了企业清算这一业务类型。

页脚内容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