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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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平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潭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岚财事〔2007〕334号),结合我院人事与经济能力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院领导、科主任按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交通费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没有提供交通工具的,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含出租小汽车)。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附表一:

第六条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住宿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住宿等级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会议,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依双人住宿标准予以凭据报销。

(二)工作人员公事出差,出差人员住宿等级见下附表二:

(1)工作人员到福州市区出差,家住福州的不得住旅馆饭店,也不得报销住宿费。其余确需住旅馆饭店的出差人员,应到县政府确认的以下定点饭店住宿:福州闽都大酒店,金广达大饭店,君顺商务酒店,天福大酒店,唐城大厦,福州于山宾馆。享受双人住宿标准人员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原则上应与其他单位出差人员合并住一个普通标准间,如确实不能合并的,允许住福州定点饭店130元/天间(协议价)以内的普通标准间。以上住宿费依上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2)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不包括福州市区),应到财政厅或出差地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应到财政部或出差地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工作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所在地没有定点饭店的,经批准允许住三星级以下的饭店且依上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也不分职务,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福州地区以外,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40元,出差福州地区以内县外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25元,县内(不含县城区域),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

第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福州地区以外每人每天20元,县外福州地区以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自带单位小车出差,或有报销小车燃料或过渡费的,不得报销公杂费。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参会人员也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的任何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到县内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单位未派车的,视工作需要往返按实际车费报销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到县外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不分辖区内外,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其它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的,视同出差,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补助;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上到二个月(含二个月)以下,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伙食补助费的50%发给;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到一年(含一年)以下,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时间在一年以上(含省、市委党校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参加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期间均不报销公杂费。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十六第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五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绕道交通,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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