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程颐、程颢的“义理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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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程颢、程颐的“义理之学”
程颢,字伯淳,生于 公元1032年(仁宗明 道元年),死于1085 年(神宗元丰八年) 河南伊川人,做过几 任地方官吏,后到中 央政府供职,他曾表 示赞成王安石变法, 但不久又提出反对意 见,成为反对新法的 主要代表人之一,后 人,生于 公元1033年(仁宗明 道二年)死于公元 1107年,程颢之弟, 人称小程。曾任过国 子监(中央教育机构) 教授和崇政殿说书 (教皇帝读书)在政 治上反对王安石新法, 后人称为程伊川。
一是说,不知不能行。 二是说,能知必能行。 三是知而不能行,只是未真知。
四、二程的人性理论和道德学说
他们提出了“性二本论”,即强调人性有 二:一是“天命之谓性”的性,一是“生 之谓性”的性,前者是“天命之性”,后 者是“气质之性”。 二程进一步认为,禀受清凉之气的人,会 发挥善性,体现天理,而禀受污浊之气的 人,会受到外物的干扰和牵累,使性朝恶 的方面发展。为了做到避恶扬善,二程提 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教。
第一:理是先于客观事物而存在的本原, 世界上一切事物无不根源于理。 第二:理既是自然界的最高原则,同样也 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原则,主张理一元论。 第三:理是永恒不灭的超时空的绝对,永 恒存在。 第四:万物各有其理,但一物之理又是万 物之理,正是“理一分殊”,故才能说 “万物皆备于我”。
二、“物必有对”“物极必反”的 辩证法因素及其形而上学的归宿
怎样去存天理,灭人欲呢,他们提出 了一套方法,概括为四个字。
一是“敬” 二是“孝” 三是“节” 四是“义”
总之,二程存天理,灭人欲的方法可 概括为:敬、孝、节、义,是对董仲 舒三纲五常思想的发挥,因为董虽提 出三纲五常,但未找到其贯彻的方法, 此思想对封建后期直至今天都有影响。
二程长期在洛阳讲学,他们的学派当时称 为“洛学”。从二人学术情况看,大程倾 向主观唯心主义,小程倾向客观唯心主义, 但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程主要著作有,《二程遗书》、《二程 外传》、《明道文集》、《伊川文集》、 《伊川易传》、《程氏经说》、《二程粹 言》等,后人编为《二程全书》。
一、“有理则有气”的本体 论
二程的辩证思想因素,主要体现在他 们对一与两,动与静,常与变等关系 的论述之中,但也正是从这些方面, 可以看出其更加精致的形而上学。
(一)由承认对立的普遍性走向和 谐的绝对性 (二)由承认动静到执着不动 (三)由承认“物极必反”到“顺 理守常”
三、“格物致知”的认识 论
对于“格物致知”,二程作了自己的解 释,说“格犹穷也,物犹理也,犹曰穷 其理而已矣”。他们所指的物,是理。 他们所说的“格物”就是“穷理” 。所 谓“知”,指的是人心固有的知识,只 不过这种知识靠心是无法直接去把握的, 必须通过格物穷理的功夫方能使心自我 认识,达到“理与已一”(《遗书》十 五—)“理与心一”(《遗书》五)
对于格物穷理的途径,二程认为,主 要是读书讨论,应事接物之类,根本 否认人们的社会实践,也不注重对自 然事物的研究,而且对内心的道德修 养,反省内求的功夫更加重视,认为 “格物之理,不若察之于身,其得尤 切”(《遗书》十七)“君子之学, 将以反躬而已矣”(《遗书》二十五)
在认识论问题上,据二程格物致知的 认识论,必然得出知先行后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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