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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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8.15

【实施日期】2001.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9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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