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补贴政策发布
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奖励措施1上海市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最新《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二)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一)、(二)项资助。
(三)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五)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2宝山区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 元、1000 元和500 元标准予以补贴。
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 元标准再予以补贴。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每项300 元标准予以资助。
此经费按快捷简便途径予以执行。
宝山区专利资助办法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5 月31 日。
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3奉贤区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4黄浦区(一)一般资助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1)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其中原已获得进入实审阶段资助2500元的,专利授权后资助3500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字号】嘉府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发〔2004〕7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现将《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人才奖励、培养、科研、补贴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共嘉定区委、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设立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
第三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成立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负责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金来源1、区财政专项拨款。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五条使用原则1、突出重点原则。
资金应重点用于本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课题、重点行业等方面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2、讲究效益原则。
资助的重大项目、基础调研、人才引进、考察培训等必须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有推动促进作用。
3、匹配使用原则。
用人单位在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中需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的,企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1:1的等额资金匹配。
第六条适用范围1、用于在区政府公布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创新、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引进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及生活资助。
2、用于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所进行的基础调研、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等活动。
3、用于奖励突出贡献人才和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用于区统一组织安排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境内外学习考察培训等。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出台时间:2007-07-01-市知识产权局-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受理时间:2010-01-01至2010-12-31-点击量:471第一条(根据)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助对象)国防专利申请、分案申请、附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港澳地区的专利申请视作符合《资助办法》第四条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上海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原件),有附加费用的,另须提交缴费通知书(复印件);(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助办法》第四条所称“居住证”不包括临时居住证。
第四条(实审、授权费资助报送材料)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上海市专利实审、授权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授权费相关收据(原件),实质审查费收据可用复印件并附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国外或港澳专利资助报送材料)申请国外或港澳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上海市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四)国外或港澳地区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建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建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嘉府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建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府发〔2023〕1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嘉定区建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嘉定区建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附件嘉定区建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定区域特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聚焦嘉定新城、北虹桥两大区域和“3+1”重点产业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提升全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整体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嘉定建设“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人民生活充裕”现代化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结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着力优化一流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努力为上海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贡献力量。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嘉府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1〕2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沪财预[2010]6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财政扶持的重点和范围按照国家、本市明确的重点产业发展导向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和“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要求,重点聚焦符合本区产业功能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严禁扶持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严禁扶持空转商贸型企业,严禁扶持房地产企业,不得对在本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1、争创品牌: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争创自有品牌、商标、产品,不断提升服务能级。
2、优化人力资源: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员工技能培训等人力资源优化方面进行扶持,不断提高服务业水平。
3、购房及房租补贴: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商务楼宇、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信息产业集聚区等区域,推动产业聚焦。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嘉市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市监规〔2024〕2号嘉定区各相关单位:为支持本区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制定了《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4年7月12日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为规范并加强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嘉定区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和《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等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嘉定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单位或个人。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一)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经申报并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专项资金审核通过(以下简称“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30万元资助;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
对主导制定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且排名前五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且被政府采信的社会团体,给与8万元资助。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嘉财〔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活动开展,保证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活动经费管理,节约公务活动经费支出,推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坚持厉行节约,持续提高组织开展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4年4月19日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的指示精神,严格控制和压减一般性支出,推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厉行节约,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及职能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街镇、国企按照执行。
二、适用情形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举办的相关公务活动,包括专业论坛、专题研讨会、签约仪式、竞赛表彰会及节日庆典等。
积极鼓励市场化方式举办活动,政府根据活动的公益性情况给予引导和适当补助;通过企业赞助、冠名捐赠等方式发挥“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多元化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活动。
三、支出原则集中财力,统筹安排。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我区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对公务活动经费进行资金统筹、科学分配,集中财力办大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嘉府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府发〔2020〕2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财政局拟定的《嘉定区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6日嘉定区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区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镇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区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级事权,区级委托镇级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与镇共同事权,区级将应分担部分委托镇级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镇事权,区级为鼓励和引导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镇事权,区级为帮助镇应对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摘要】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关键词】专利资助知识产权专利托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发生相关费用的资助;专项资助是指对经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促进运用、公开择优、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资助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并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专利资助标准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利资助标准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设备购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置的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费。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沪知局〔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沪知局〔2015〕8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5年7月17日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的申请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一般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2. 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3. 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4. 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三)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1. 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2. 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3. 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4. 专利代理费,2012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嘉定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嘉定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嘉经〔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嘉定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及《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18〕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定义)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依法设立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的企业,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四条(扶持范围)本办法扶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一、推进智能化改造。
扶持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扶持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技术,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扶持技术创新。
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扶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三、促进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
扶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等环节应用;扶持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升级改造项目。
四、推进绿色安全发展。
扶持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改造项目。
五、推动设备更新。
扶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改造项目。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结合大调研工作开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充分听取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意见后,对原《专利资助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当前存在专利转化运营缺乏引导,专利质量待提升,资助手续过于繁琐等问题。
一、修订的相关背景修订的原因:2012年修订的《资助办法》(2017年重新印发)自实施以来,对本市提升专利手实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新要求、新形势,《资助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
修订的主要原则:1、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增加创新内容;2、鼓励高质量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3、支持海外专利布局;4、简化手续、方便资助申请。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说明修订后《资助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二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调整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方式和力度1、提升申请质量。
取消发明专利申请后即可申请资助的方式,不再支持未能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引导专利申请人更注重专利申请质量。
2、简化办理流程。
将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授权资助在授权后按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的方式资助申请人;将授权后第二、三年的年费资助整合起来,按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00元的方式资助申请人。
将原来的按比例资助改为定额资助,资助申请人无需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
3、扶持小微企业。
取消对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人代理费普惠资助的方式,改为支持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內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元。
4、鼓励高质量专利和专利运营。
增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一次性资助10000元;增加对权利稳定性好(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或复审维持专利权有效)和投入实际运营(实施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用于专利质押和保险)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一次性资助3000元。
5、规范扶持政策。
取消对已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缴有关专利费用政策的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嘉经〔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嘉定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高质量协调发展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21]19号)、《嘉定区关于支持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8号)、《嘉定区关于支持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9号)、《嘉定区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10号)、《嘉定区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嘉经[2021]11号)和《嘉定区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意见》(嘉经[2021]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3+1”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扶持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
扶持资金聚焦汽车“新四化”、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三大千亿级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在线新经济,特别是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兴业态和应用模式。
第三条管理职责扶持资金由嘉定区经委和嘉定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经委根据本区“3+1”产业发展需要,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2022年度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2022年度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11.28
•【字号】嘉市监知〔2022〕222号
•【施行日期】2022.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2022年度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嘉定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信用查询、对外公示等工作程序,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将爱孚迪(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面向汽车智能工厂建设的机器人视觉智能控制解决方案”等19个项目列入2022年度上海市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并予以立项(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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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
第一条(资助宗旨)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增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促进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原则)
专利费专项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资助对象)
专利费专项资助对象:授权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为在嘉定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专利代理机构、自然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专利费专项资助范围为:自授权日起一年内的由本区单位申报的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境)外专利发生的部分费用。
(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给嘉定区知识产权局的信息为准)。
第五条(资助条件)
1.其发明创造符合本市、区的产业导向;
2.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3. 涉外PCT国际专利已获国外相关部门授予专利权;
4.共同专利权人中有申请人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须有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第六条(资助禁止)
同一件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有效专利证书上对应的专利名称、专利号为准)不得重复申请本项资助。
凡经核实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1、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2、在享受我市、区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或其它不诚信记录的;3、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境外授权的专利。
第七条(资助管理)
嘉定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的受理、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资金来源)
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拨付。
第九条(资助金额)
授权日自2015年1月1日起,每件专利费资助的金额如下:(一)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金额为人民币3500元;
(二)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
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每件资助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
(三)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国外发明专利(一个国家)每件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最多支持3个国家授权的专利)。
(四)资助项目为专利申请单位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外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五)同一个资助申请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内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专利,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须填报嘉定区发明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材料,并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即获得专利授权日起的12个月内。
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即可于日常工作日携带全套申请材料向嘉定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服务中心7-1科技创新服务窗口)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审核办理)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的4月、10月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
核。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于当年的5月、11月由区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调查复核)
区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有权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根据实际情况,区知识产权局可设立复核小组,对专利资助情况进行复核,受资助单位对复核工作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对认定资助的,区知识产权局按区财政资金拨付要求及方式,由区财政部门将资助经费拨付到被资助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审核监管)
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查实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对已资助单位的全额资助费用,取消两年内申请区专利费专项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理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嘉定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规定条款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相悖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试行)》到期废止。
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局
二○一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