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9.28•【文号】银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2日)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8日银发[2004]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2日银发[2005]3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分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0]284号)同时废止。
对《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8]29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银行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分行集中采购管理的相关流程和标准,包括采购准备、采购流程、评审与授权、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估等方面。
通过严格执行该管理办法,银行分行能够更有效、高效地进行采购活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2. 采购准备2.1 采购需求确定银行分行在开展任何采购活动前,应明确自身的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采购需求的确定应考虑业务发展、现有资源利用情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采购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2 采购预算编制银行分行在制定采购计划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可用预算,编制详细的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应与采购计划相一致,且充分考虑到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
3. 采购流程3.1 采购方式选择银行分行在采购活动中,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采购预算,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公平竞争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
3.2 采购文件准备银行分行在进行采购活动前,应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等。
采购文件应详细、准确地描述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标准和要求,确保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
3.3 投标评审银行分行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结果应公布并予以记录。
评审过程应保证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最佳的投标人获得合同。
3.4 合同签订在完成投标评审后,银行分行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谈和签订。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评审与授权4.1 采购评审银行分行应建立采购评审机构,负责对采购活动的执行进行评审。
评审应包括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予以记录和汇报,以便于下一阶段的改进和决策。
4.2 授权管理银行分行应建立明确的授权管理机制,确保采购活动能够按照授权程序进行。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刘靖明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实施以来,副省级城市以上中心支行等分支机构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县级支行按照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 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既节约了资金又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有待改进.
【期刊名称】北方金融
【年(卷),期】2017(000)008
【总页数】2
【关键词】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程序操作;2010年;副省级城市;规范化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实施以来,副省级城市以上中心支行等分支机构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县级支行按照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既节约了资金又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有待改进。
一、存在问题
(一)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1.采购量小,县支行小型集中采购效益不明显。
县支行受业务规模限制,集中。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银采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采发〔2008〕4号)各部室:《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08年4月21日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现印发中心各部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证金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集中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包括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由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
第四条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可以采取交纳一定期限的投标保证押金,或参加采购项目时逐次交纳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只实行在采购项目签约时逐次交纳的方式。
第五条选择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近三年资产负债报表等证明材料,由采购组织部审核通过后与中心签订投标保证押金协议,按规定交款并取得投标保证押金卡。
第六条投标保证押金按金额分为两档,第一档为5万元,第二档为1万元。
交纳第一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时均免交投标保证金。
交纳第二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时免交投标保证金,高于3万元的项目仍按项目逐次交纳。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一次性采购和年度需求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所进行的集中购置。
第三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在集中采购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不能指定产品品牌或供应商。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采购信息由采购机构统一对外披露,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有关采购信息。
第七条内审、监察部门在评标、谈判过程中要派人列席采购评标及谈判活动,对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中采购一般由总行或省级分行组织。
集中采购事项须经同级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称财审委)审议,有权人批准,由专门的执行机构实施。
集中采购工作要设置前台操作和后台审查监督方面的组织或岗位。
第九条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
采购办是集中采购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有关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
主要职责是组织并落实财审委审议的集中采购事项,指导系统的集中采购工作,拟订集中采购制度,实施由其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参与监督由非采购办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的实施过程等。
根据需要,经有权人批准,某些项目可采取需求部门采购、项目机构采购或委托行外机构采购等方式。
负责实施集中采购事项的采购办、需求部门和项目机构等统称为采购机构。
第十条总行及省级分行应建立集中采购评审成员库,成员由本级行有关人员,以及系统内有关方面技术人员组成。
成员库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人民银行最新采购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最新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发行和管理货币。
为了保证人民银行的正常运营,采购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人民银行最新的采购管理办法,以确保其采购过程透明、公平、高效。
二、采购管理原则人民银行的采购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采购活动应该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发布并广泛传播。
采购结果也应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2.公平竞争:采购活动应该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不得歧视任何潜在供应商,保证每个潜在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标,获得公正的评标结果。
3.高效精细:采购过程应高效精细,确保实现最佳采购效果。
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4.诚实守信: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主体,包括采购人员和供应商都应该诚实守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三、采购管理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首先,采购人员需要明确采购的具体需求。
这包括采购的物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
采购人员还需要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进度、预算等。
2.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员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草案等。
这些文件应该明确规定采购的要求和条件,以及供应商需要遵守的规则。
3. 招标发布采购人员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或采购平台上。
招标公告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和资质等。
4. 供应商资格审查收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后,采购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包括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业绩证明等文件,确定其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5. 评标与定标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将参与评标过程。
采购人员根据评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分,最终确定中标人。
6.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采购人员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批确定的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申请,汇总整理后,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或交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处理。
2.按照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的采购方式,从成员库中按结构比例随机选出本次评审人员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和办理授权分行集中采购授权书。
3.负责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竞标商发邀标通知,制作标书,以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和文书工作。
4.按照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中标商和采购数量、价格,发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和将审定的物品数量、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具体经办部门或分行。
5.组建全行集中采购订购供货商最低报价查询系统,定期充实、更换订购供货商和商品最低报价等有关信息,使该系统保持反映采购物品质优价低、敏捷的特点,使全行集中采购既符合程序,又简便易行,规范合法、经济效益、工作效率三者得到有机统一。
6.负责督促检查授权分支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
7.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日常业务。
(四)分行集中采购小组职责:1.负责总行授权的集中采购工作。
2.负责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的招标、议价工作。
3.负责向总行上报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和集中采购情况的汇报。
4.管辖行要负责指导辖属行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八条资金管理集中采购资金由总行或授权分行财务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
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首先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已由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并与集中采购办公室制定的采购明细清单、中标价格进行核对,然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数,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第九条监督检查财务和监察、稽核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2•【文号】银办发[2000]35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银办发[2000]35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人民银行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银行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受总行委托或承担总行交办的工作任务时涉及对外采购行为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采购资金包括财务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性质和渠道,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和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在保证采购货物的性能、质量且价格、采购费用较低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办法⽂号:银监通[2004]44号颁布⽇期:2004-01-01执⾏⽇期:2004-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采购范围第四章采购程序第五章采购⽅式第六章采购的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政府采购⾏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银监会各级机构进⾏的政府采购,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规定,使⽤财政性资⾦,采购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和银监会或银监局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按规定将列⼊政府集中采购⽬录的采购项⽬,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代理采购的⼀种组织实施形式。
银监会或银监局集中采购是指银监会或银监局统⼀组织采购列⼊本级集中采购项⽬的⼀种组织实施形式。
分散采购是指各级机构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并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的⼀种组织实施形式,包括(⼀)⾃⾏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按规定或经批准⾃⾏组织采购集中采购⽬录内的货物、⼯程和服务。
第六条各级机构的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
第七条各级机构可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委托财政部或当地⼈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条任何采购单位,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采购活动,不适⽤本办法:(⼀)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具(品);(四)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0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财库[2013]20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监督考核和退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办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组织代理银行的选择、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实施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和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银行选择第五条财政部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六条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分别进行。
第七条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组织实施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采购模式,其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五条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采购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效益的原则,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监督制衡与协作配合相统一。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与部门职责第一节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银监会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各采购单位应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财产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统一领导政府采购实施工作;(二)审批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实施报告;(三)审批或确定其他政府采购重大事项。
第八条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职责(一)编制上报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实施报告;(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三)组织起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编制、管理政府采购文件;(五)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六)负责聘请外部专家;(七)负责处理供应商询问及质疑等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节政府采购办公室议事规则第九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审议和决定问题,应当民主议事,科学决策。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部门和单位的采购活动,包括设备、物资、服务和工程建设等采购,以及与采购活动相关的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三条银行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划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实现资金的最大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监督和检查采购过程,审核和验收采购结果,提供相关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采购活动的电子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方便监督和管理,提高效率和精度。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六条银行应每年编制采购计划,根据业务需求和预算情况确定采购项目和计划金额,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量规格、预算金额、计划时间、采购方式等内容,并列出重点项目和紧急项目。
第八条银行采购计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供需情况,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节奏,确保采购顺利、有效和及时。
第九条银行采购计划应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性质和金额确定采购方式,包括事先公开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竞争公平。
第十条采购计划的执行应遵循预算原则、审批原则、专项核算原则和合同原则,确保采购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一条银行采购程序应分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评审、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结果验收等环节,按部门和岗位分工负责,形成配套和完整的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采购需求确定应明确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量规格、用途要求、预算金额等要素,由项目部门提出,经采购部门审核后形成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采购准备应就采购项目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详细调研和分析,确定采购方式和标准、制定采购文件和评审标准,编制招标文件或采购邀请函。
银行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银行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业集中采购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中需要采购大量的物品和服务,如设备、软件、办公用品等。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成本并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银行业需要建立一套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银行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的目标如下:1.规范采购流程,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2.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3.加强供应商管理,优化供应链合作关系。
2.2 原则在银行业集中采购管理中,以下原则应得到遵守:1.公平原则:采购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遵循竞争性原则;2.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采购文件应准确、完整地记录采购过程;3.效率原则:采购活动应高效、及时地完成,合理控制采购周期;4.经济原则:采购活动应以成本最小为目标,确保采购的经济效益;5.合规原则:采购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3. 组织结构为了有效管理银行业集中采购,需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
3.1 采购管理部门银行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集中采购工作。
该部门应有专业的采购人员,具备良好的采购技能和丰富的采购经验。
3.2 采购审批委员会银行应设立采购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及采购结果。
该委员会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代表,确保采购决策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4. 采购流程银行业集中采购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4.1 采购需求确认业务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明确需求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4.2 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物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以及采购预算和时间计划。
4.3 供应商筛选与评估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计划,进行供应商的筛选与评估。
评估主要考虑供应商的信誉、资质、竞争力和服务水平等因素。
4.4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5年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5]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5年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5年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的通知(2005年5月24日银办发[2005]1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2005年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总行集中采购项目(一)总行立项并实施的、系统内统一使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硬件设备、通用软件及相关服务。
(二)运钞车、护卫车。
(三)金库门、钞票清分、销毁、压块设备,硬币清分、包装设备及设备维护。
(四)电梯、货梯。
(五)重要空白凭证(总行选定生产企业,各分支行在选定范围内自行选择厂家订货,签订合同)。
(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一)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话机。
(二)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
(三)公务用车。
(四)空调机。
(五)发行机具。
(六)办公用具、办公家具。
(七)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新建、改建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工程。
(八)基建工程水、电、暖、通等设备。
三、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除以上所列集中采购项目和另有特殊规定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1.11•【文号】银发[2008]325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年11月11日银发[2008]3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总行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及时向总行反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加强招投标采购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立项的人民银行系统内建设项目,其招投标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凡设计、监理、施工等服务或设施设备采购的标的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总行重点库、钞票处理中心、独立建设的发行库、发行库与营业办公用房一体或同一地址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但必须选择3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充分考察投标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项目负责人和业绩、有无不良记录等,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效率。
采购是银行日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合理管理采购过程对于银行的稳健运作至关重要。
2. 采购目标银行的采购目标是确保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合理,最大限度地满足银行业务需求。
同时,采购过程应具有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的特点。
3. 采购范围银行的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办公用品和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软件•保安和监控设备•通信设备和服务•建筑和装修工程•咨询和培训服务•人力资源招聘服务•合规审计服务•环境保护设备和服务•其他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商品和服务4. 采购流程银行的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需求评估、编制采购计划、招标公告、投标评审、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
4.1 需求评估在需求评估阶段,银行应明确采购的具体需求和目标,包括采购物品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4.2 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需求评估结果,银行应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时间安排、预算控制和采购方式等。
4.3 招标公告根据采购计划,银行应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参与投标。
4.4 投标评审在招标截止日期后,银行组织评审小组对投标进行评审,主要考虑投标人的资质、经验、报价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供应商。
4.5 合同签订和履行评审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银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验收和支付等义务。
5. 采购管理机构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采购管理工作。
采购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采购知识和经验,负责制定和执行采购流程和规范。
6. 采购供应商管理银行应建立和维护供应商数据库,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分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同时,银行还应监督和评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保供应商能够按时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7. 监督和审计银行应建立采购活动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和合法性。
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以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办发[2007]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01.18【实施日期】2007.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7]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2007年1月18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明确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
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在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领导下,根据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完成集中采购任务。
(一)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关系全系统或全辖区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的有较大影响和有一定资金规模的采购事项;批准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会计财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能,是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总行会计财务司根据年度系统采购总体意向编制采购预算,并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根据总行管委会授权,审批总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协调采购相关部门的关系;受理采购投诉;收集、统计采购信息等。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的会计财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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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范围由总行根据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建立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采购单位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对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管委会由主管会计财务的行长(主任等)负责,成员由办公、会计财务、法律事务、集中采购中心、科技、后勤、内审、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
第十条总行会计财务司是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制度、办法;(二)拟订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三)汇总编制人民银行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四)审核总行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五)组织协调总行各部门集中采购事项;(六)管理总行评审人员库;(七)组织集中采购业务培训;(八)向财政部申报有关集中采购审批事项;(九)受理采购投诉;(十)监督、管理、检查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集中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总行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组织实施总行集中采购项目;(二)实施人民银行系统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三)组织实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四)建立总行评审人员库和供应商信息库;(五)签订采购合同,协助需求部门验收采购项目,整理、归集采购项目档案;(六)向总行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报送集中采购的有关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本辖区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编制、上报集中采购计划和统计报表;处理报备、审批事项;建立和管理评审人员库;根据本单位管委会授权,审核集中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任务;监督、管理、检查本辖区集中采购工作。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配备专人组织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
集中采购事务由会计财务部门具体承担的,要建立岗位分离、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根据上级行的授权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总行实行预算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业务需求,实施集中采购,整理归集采购档案,统计采购信息。
第三章采购项目管理第十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总行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分支机构集中采购项目,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总行集中采购项目由总行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集中采购项目由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授权下级行实施采购,也可委托总行集中采购中心、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本单位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总行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在京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经总行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总行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特殊情况,经总行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由本单位组织采购。
京外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由本单位按照集中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总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库。
评审人员可适当吸收当地院校、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部门技术专家、单位内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但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经本单位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评审人员库。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自行购置公务用轿车的,应将采购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进口货物的,应在采购前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采购执行《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银发[201X]325号文印发)。
第四章采购方式管理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含)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对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保障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八条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实行询价采购。
第二十九条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采购具有连续性并且较为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采购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协议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
供货商名单由管委会办公室发布。
总行管委会根据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可将通用类产品的采购项目归集后交由总行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批量采购。
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第三十条集中采购程序包括编制计划、组织实施、档案归集、信息统计。
第三十一条编制计划。
采购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提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报本级管委会办公室。
财务预算下达后,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本年度采购计划,报本级管委会审核。
采购计划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管委会办公室。
计划外的采购事项或采购计划的调整,须及时报本级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组织实施。
(一)采购项目立项。
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应履行采购项目立项程序,项目立项包括项目背景、采购对象、资金预算等内容。
需求部门是指有集中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内部职能部门。
(二)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意见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主要包括采购标的数量、规格、技术以及商务需求等。
(三)实施采购。
采购需求经采购单位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专人所在的部门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
(四)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
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五)采购验收。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过程中若与供应商不能就验收合格与否达成一致的,验收小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金结算。
财务部门支付采购资金时,对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1X]296号文印发)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档案,并经整理、归集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信息统计。
会计财务部门应做好集中采购信息的记录和整理工作,编制年度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总行会计财务司。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建立集中采购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建立申请立项、审批、采购、验收和付款等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组织采购的部门或个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时间、采购内容、采购方式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价格等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公开张贴等方式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廉洁自律的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
第四十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会计财务部门对集中采购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
负责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内审部门对集中采购过程、制度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采购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提请管委会责令停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