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级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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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三篇)

2024年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三篇)

2024年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____年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与目标设定随着我国农村医疗体系的建设和新农合政策的推行,农民群众的医疗水平逐渐提高,医疗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转诊转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医疗资源的能力、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____年的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转诊转院管理机制,确保农民群众在转诊转院过程中获得便捷、高效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农民群众的转诊转院意识和知晓率;2. 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的协作合作,建立健全转诊转院信息共享机制;3. 减少转诊转院等待时间,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4. 完善农民群众就医路费报销流程,降低就医负担;5. 统计和分析转诊转院数据,为政策调整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与具体措施(一)提高农民群众的转诊转院意识和知晓率1. 加强对农民群众的转诊转院政策宣传和培训,提升农民对新农合转诊转院政策的了解和认知;2. 在村级医疗卫生站、村委会等公共场所设置展板、海报、宣传栏等,宣传新农合转诊转院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流程;3. 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和短信等各种宣传渠道,提高农民群众的转诊转院知晓率;4. 各级卫生部门与基层医疗机构密切合作,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和义诊活动,进一步普及转诊转院知识。

(二)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的协作合作1. 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的转诊转院协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2. 建立转诊转院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之间的实时数据共享;3. 加强转诊转院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生的转诊转院能力,减少转诊转院的不必要环节和耽误时间;4. 控制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之间的转诊转院比例,合理分配医疗资源。

(三)减少转诊转院等待时间,提高医疗服务效率1. 加大对现有医疗机构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2. 推广和应用远程医疗技术,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能力;3. 加强转诊转院预约、排队和等待时间的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4. 制定并实施紧急转诊转院疾病的应急预案,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转院就医。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县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农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市、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二)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三)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见附件),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转。

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

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

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县(市、区)合管办。

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七条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

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出具费用汇总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到所在县合管办报销。

分级诊疗制度

分级诊疗制度

分级诊疗制度一、何为分级诊疗即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大医院治疗。

二、患者如何选择转诊患者在进行一般诊疗时,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但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就医时,原则上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再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转往上级城乡医务人员定点医院救治,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的新农合患者,越级治疗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哪些基层首诊患者可上转到二级以上医院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3.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4.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哪些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将下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6.老年护理病例;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哪些转诊规定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哪些转诊规定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哪些转诊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持,农民⾃愿参加,个⼈、集体和政府多⽅筹资,以⼤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采取个⼈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式筹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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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持,农民⾃愿参加,个⼈、集体和政府多⽅筹资,以⼤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采取个⼈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式筹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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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

未记载的医药费⽤以及城镇职⼯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不纳⼊报销范围。

⼀、结报范围1、床位费:乡镇卫⽣院最⾼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15元/天。

2、药品费: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录》,凡⽬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报销范围。

5、⼿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术所发⽣的输⾎费⽤(限额500元)纳⼊报销范围,其他输⾎费⽤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限额2000元。

(凡城镇职⼯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不纳⼊报销范围)⼆、转诊规定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可报医药费计算;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可报医药费计算;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可报医药费计算;4、⽆转院证明的⼀律按60%纳⼊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结报⽐例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例(35%—70%)结算补偿⾦额,每⼈每年度补偿⾦额累计最⾼为2万元。

新农合转诊转院制度(完整资料).doc

新农合转诊转院制度(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管理制度河南省卫生厅制定《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主要内容如下:一、新农合病人在本参合辖区内就医,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二、新农合病人在外地(本市辖区以外)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2)所患疾病在当地无条件治疗的;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三、外出就诊(转至市辖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手续:1)因病情需要转往辖区以外的,应当由当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外转。

2)新农合病人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需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县级及以下的定点医院就医,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

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应有居住地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3)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应在住院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县(或区)新农合办公室备案,并由所诊治的定点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到医院农合办备案。

急诊证明应与病程记录相吻合(对不相吻合的,其补助医疗费用由医院全额承担)。

4)外伤病人不需要转诊,自费住院,出院后回当地报销。

四、除急诊及精神病外,病人无转诊手续直接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10%。

五、定点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告知义务:1)对无转诊手续的病人,住院前医务人员应当告知其先到当地县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就医,或到县级医院开具转诊手续。

2)无转诊手续仍坚持要求住院的,医务人员应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签字,并协助其补办电子转诊手续或转诊备案手续后收治。

核实身份:1)定点医院应认真对参合人员的身份,及时为转入的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以便网上录入信息,方便及时结报。

2)发现身份不符时,及时通知医院农合办,农合办拒绝接受电子转诊信息,并通知参合地农合办。

出院时医院不得为其出具病历复印等报销材料。

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范文(2篇)

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范文(2篇)

新农合转诊转院工作方案范文____医院转诊转院管理制度为了给病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受限的病人;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病人;3、病人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县内三级医院。

三、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度,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住院病例,需科主任同意,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

急诊转院需电话报告院值班备案,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转出情况,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

转出时主管医生应向随车医护人员交代病情及我院诊治情况。

五、转院前主管医生应做好与病人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病人或其家属在《泸县中医医院患者转送告知书》签字。

1/3六、因各种原因,病人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主管医生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病人或家属在《泸县中医医院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签字。

七、病人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将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或享受相关政策、补助的,应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并由患方书写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科室及医务科、医保办留档。

八、病人转送。

首先征求病人及其家属意见,原则上由上级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如病情需要紧急转送,可申请本院急诊科护送,途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特殊病人,如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等由专科医生随车。

九、转院病人应办好结账、医保转诊转院等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十、确诊或高度疑似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十一、转市外上级医院,暂不填写《双向转诊单》。

十二、在医院现有条件许可下能正常诊治的病人,非本人或家属要求自动转院的,不得随意转诊转院。

逐级转诊实施方案

逐级转诊实施方案

逐级转诊实施方案逐级转诊是指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后,如需进一步治疗和检查,由基层医疗机构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医生提出转诊申请,由上级医疗机构医生审核后,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制度。

逐级转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逐级转诊实施方案需要明确转诊的条件和程序。

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判断是否需要转诊,并填写转诊申请。

上级医疗机构医生应当及时审核转诊申请,并给予明确的答复。

患者在接到转诊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这样的明确条件和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患者滥用转诊资源,也可以保证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检查。

其次,逐级转诊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

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建立起信息互通的平台,实现病历、检查结果、诊疗方案等信息的共享。

这样可以避免患者重复检查、重复开药,也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诊误治。

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也可以提升医疗质量。

再次,逐级转诊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转诊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对于转诊条件和程序的认识和掌握。

同时,对于医护人员的转诊行为应当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其转诊行为合理、规范。

这样可以保证逐级转诊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也可以提高医护人员对于转诊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逐级转诊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于逐级转诊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对于逐级转诊实施方案的效果和影响应当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这样可以不断完善逐级转诊实施方案,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逐级转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告知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告知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告知书
尊敬的病人:
您好!
我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级定点医院,欢迎您到我院就诊,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方便您的就诊和报销,在此提醒您:
一、新农合相关政策
1、即医即报,住院起付线400元,补偿比例75%,五保户零起付,补偿比例80%;门诊补偿比例70%,单次补偿封顶线56元。

2、实行“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3、医生使用自费药品、卫材、诊疗项目,须征得您的同意并签字,否则,您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4、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如“低保户”,请在入院时说明,并到所属乡镇府开具证明,即可享受民政救助。

二、您的权利和义务
1、您有知情同意权,包括对病情、诊断、检查、治疗、费用等的知情。

1、入院24小时内须提供:合医证(原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2、外伤引起的,需提供外伤证明,据实写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并拿回村委会签字、盖章。

注:违法、犯罪、打架、斗殴、戒毒、酗酒、自杀、自残、服毒、工伤、交通事故(含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有第三责任人)等所致医药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3、入院时请及时预交医疗费用。

4、住院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因导致的意外、病情加重、住院费用不能报销等一切后果需自行负责。

三、咨询及投诉
如有不明白之处,请咨询本院新农合办公室。

咨询及投诉电话:
合管中心投诉电话:8220676 8220707
谢谢您的支持,祝您早日康复!
某某某医院。

新农村合作医疗转院流程有哪些

新农村合作医疗转院流程有哪些

新农村合作医疗转院流程有哪些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若不幸⽣患⼤病则需住院。

住院过程中,也可能会遇上本地医院⽆法医治从⽽需要转院的情况。

那么,⾝患哪些重病主演才可以得到报销?参合者如何转院才可以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继续发挥应有的作⽤呢?⼀、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转院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遵循就近就医、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的原则,充分合理利⽤医疗卫⽣资源,提⾼新农合基⾦使⽤效益,减轻参合患者家庭经济负担。

⼆、参合患者在本县住院,可⾃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需办理新农合患者转诊审批⼿续,但应执⾏逐级就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患者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患者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中办理⽹上转诊并上传。

(⼆)对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需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病情稳定需进⾏康复治疗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继续进⾏康复治疗。

三、参合居民患以下任何⼀种疾病,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患者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以确保医疗安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法确定的疾病;(⼆)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治疗的疾病;(三)危、重、急患者需转院抢救治疗的疾病。

四、参合患者到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不经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直接到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先在中⼼医院办理新农合患者转诊审批⼿续,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转诊审批表》,分别由相关科室经治医⽣签字、科主任签字、院内会诊和院新农合管理科室登记、患者或家属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对确认需转县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参合患者,市/县中⼼医院新农合管理科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中办理⽹上转诊并上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2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一、就医转诊制度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

三、一日清单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入、出院管理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凡参与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居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卫生、财政、审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农工办等部门应将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监察、审计、民政、农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完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试行“管、办"分离,全市统一集中监管。

原乡镇合管办撤消,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相关事宜。

市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市合管办监管工作经费。

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村居民代表、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村级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市合管会主要职责:1.负责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制订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3.筹集和监管全市合作医疗基金;4.检查指导市、乡镇两级合作医疗工作;5.委托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支付业务;6.讨论决定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合管办主要职责:1.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2.负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保证基金安全运转;3.负责审核补偿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4.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并负责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考核;5.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参合病人住院、用药、出院和补偿过程实行监督;6.负责评审、确认、管理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7.监督有关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经费的支付业务。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十四项制度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十四项制度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外)诊管理制度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管理实行病情需要转诊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转诊,须符合下列条件:1、本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2、本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3、急、危、重症病人须转院抢救的。

三、参合患者转往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开具转诊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

为保证医疗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可直接转诊治疗,但需在入院三日内报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未经批准转诊、转院的参合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四、参合农民患者转诊,可自由选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合农民转往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必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告知转诊后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六、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同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备案。

转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

七、参合农民患者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八、参合农民外出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三日内要将详细情况报告县合管办,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回到患者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执行。

九、长期在外打工、经商、求学的参合农民在居住地因病住院时,必须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入院三日内向县合管办报告,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

如在当地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十、对距离邻近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较近的乡镇、村屯的参合农民患急、危重症时,先就近进行抢救治疗,并在入院三日内报告县合管办审核批准,病情好转并允许情况下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三甲医院新农合患者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新农合患者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新农合患者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基金的合理使用,加强参保人的转诊转院管理,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转诊手续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所患疾病覃塘区内医院医疗技
术不能确诊或不具备诊断条件的;2、所患疾病覃塘区内医院确诊后无条件治疗的;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患病住院的。

二、转诊转院:1、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即各乡镇卫生院患者需要转诊时,应先
向覃塘区人民医院转诊,患者诊疗需要转往覃塘区外治疗的,应由经治医师填写转诊证明,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医务科、医保办审批通过后,方可转诊、转院。

如不按规定或不办理转诊证明的,降低报销比例;2、因病情急危重的患者住院,按就近、就地原则,医疗技术、医疗设备良好的医院优先进行处理,如需转到覃塘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在72小时内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内到覃塘区人民医院医保办补办转诊手续,并提供合作医疗证和接诊医院的相关材料(疾病证明、入院记录等);
3、属覃塘区户籍人口但长期居住外地(覃塘区以外)的,或婚嫁原因已迁
移外地生活但户口未迁出或外出务工的新农合对象,在外地住院的,因病情需要可先住院,住院72小时内进行电话备案,出院后回覃塘区人民医院医保办补办转诊手续。

办理转诊手续时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和正式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疾病证明,外伤需要入院记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证、身份证等。

三、转诊备案电话:xx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周一至周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四、未尽事宜可电话咨询、监督、举报。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旨在通过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多方投入资金,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市)级统筹,集中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筹资、运行和监督机制,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合管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新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合管办),市新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新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镇(街道)成立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新合管办),办公室人员和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在市新合管委的统一指导和镇政府(街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社会宣传、资金筹集、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及上报反馈有关信息。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本院就诊病人的合作医疗宣传、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上报,反馈有关信息,监督医疗行为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

县(市)、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为一年。

每年的1月1日起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流程与信息交换操作规范(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流程与信息交换操作规范(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流程与信息交换操作规范(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省就医秩序,落实分级转诊制度要求,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报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的要求,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和跨省就医结报省级结算中心(或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及统筹地区进行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是指符合跨省转诊条件的参合患者按当地转诊规定办理省外就医转诊手续后到省外就医的过程。

参合地经办机构(或医疗机构,下同)及时将规范化的转诊信息经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或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报送至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

国家平台再经省级平台推送至转诊医疗机构,实现群众就医的身份确认并提供结报服务。

第四条本操作规范旨在引导规范的跨省转诊就医秩序,规范跨省转诊管理流程,厘清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

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第五条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遴选并报送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联网医疗机构和试点统筹地区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6〕846号)遴选出的具备联网条件,并与省级(或统筹地区) 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定点协议,承担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医疗机构,具体医疗机构名单可通过国家平台获取。

第六条非协议定点转诊医疗机构不承担跨省转诊职能和联网结报工作。

第七条为方便患者住院,参合地经办机构可在就医地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转入医院,由参合患者在其中自主选择。

三、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患者资格确认第八条参合患者在省内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按规定办理跨省转诊手续。

第九条在外务工、探亲、异地急诊等患者,原则上也应做到基层首诊,规范跨省就医转诊秩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转诊转院制度(一)、对危重病人和疑难病症,因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在本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要及时转诊,以免延误病情,确保医疗安全;(二)、新合病人需要转诊的,首先由主治医生开具转诊建议书,经分管业务院长签字同意,并由合管办员审核,认为确需转诊的,签字同意转诊;(三)、新合病人转诊转院遵循“就近就医、逐级转诊”的原则,转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四)、对参合的转诊转院患者必须进行登记,以备检查;(五)、转诊转院患者不得转往县外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六)、因危、急诊病人可先转诊,二日内补齐相关手续;(七)、严格控制不应转诊的病人随意转诊;(八)、对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技术能够治疗,患者自行要求转诊转院的,经主管医师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后,仍坚持要转诊转院的,严格办理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1、新合办在显要位置设立公示栏,版面醒目,内容详实、准确、清楚;2、公示监督电话,保证取信于民;3、参合农民对公示内容不清楚的,合管员要作出耐心解释;4、本院公示内容为:(1)、本院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2)、本乡镇参合农民在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县外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及补偿;定点卫生室公示内容为:本村参合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及补偿、慢性病补偿;5、要做到按月公示,公示时间一个月;6、公示内容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身份审核制度1、参合农民就诊应持有效证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生查验证件后,确认证件有效后,进行诊疗;2、病人有效证件为:参合农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应显示为本县农业户口;患者当年缴纳了新合保费;非本县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均不予补偿。

3、当年未缴纳新合保费者合作医疗证尚存余额者可支付门诊费用,住院不予补偿;4、医生诊疗,对需要住院患者应开具诊断建议书,患者持有效证件前往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证件审核登记并上报县新合办;5、病人入院后,合管员应深入病房进行二次审核;6、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县合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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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利民医院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
1、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

2、参合农民患病后,确需转诊经定点医疗机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转诊。

3、定点乡镇医疗机构对需向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参合患者,必须由经治医生开具诊断书,经院长签字、乡镇合管办批准同意后方可转诊,并做好登记备案,
4、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转诊的参合患者,由科主任出具转诊诊断书,本院专家会诊后经院级领导签字后方可转院,并到县合管办审核登记。

越级转诊或未出具转诊证明者不予报销医药费用。

5、在异地医院就诊的急诊参合患者或外出因病住院参合患者,急危重患均应在5日内向当地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履行转诊手续。

并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补助时须出具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证明后方可享受补助,除此之外原则上不予补助。

6、定点医疗机构对转诊病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精心会诊,不得贻误病情,如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7、对患者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应向病人家属讲明情况,危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8、患者转诊至县级医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患者自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转出医院保存,恢复期可携带诊疗建议出院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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