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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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的内容、标准及计算依据和方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的内容、标准及计算依据和方法

精品文档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的内容、标准及计算依据和方法续表序号费用名称及内容计算方法及指标依据(3 )租地费用指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租地费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地费用计入土地使用费;生产经营支付的租地费用计入运营成本(4)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费用根据不冋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 1.5%~4%;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70%£收建设单位管理费单位:万元系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一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内容: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执行工程总投资费率(%工程总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以下 1.510001000x1.5%=151001-5000 1.2500015+(5000-1000)x1.2%=63 5001-10000 1.01000063+(10000-5000)x1%=113 10001-500000.850000113+(50000-10000)x0.8%=433 50000-1000000.5100000433+(100000-50000)x0.5%=683 100001-2000000.2200000683+(200000-100000)x1.2%=883 200000以上0.1280000883+(280000-200000)x0.1%=963注:若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适当降低。

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文件-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文件-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00年12月25日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标准修建满足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的砖混住宅,不得收费,具体建设标准由省人防办公室、省建设厅另行确定。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造价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是:设区市每平方米2000元,县(市)每平方米1500元。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 4 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2023年9月3日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解决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平时使用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城市防灾相结合、合理布局与完善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侵占防空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修建防空地下室;(二)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三)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修建防空地下室;(四)其他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转发四部委关于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局)”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标准修建满足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的砖混住宅,不得收费,具体建设标准由省人防办公室、省建设厅另行确定。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造价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是:设区市每平方米2000元,县(市)每平方米1500元。

第六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河北省实施人防工程相关法规

河北省实施人防工程相关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

人民防空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人民防空资金,进行人民防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的;(二)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三)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易地建设费收缴

易地建设费收缴

易地建设费收缴1 易地建设费收缴行政征收权(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47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3)《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政务公开社会长期(1)(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造价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是:设区市每平方米2000元,县(市)每平方米1500元。

(2)《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5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人防办易地建设费收缴流程图2 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行政征收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四条;《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费办法》;(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政务公开企业单位长期(1)《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办法》;(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标准的通知》。

标准:月人均工资总额的0.3%;新建民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流程图项目名称:易地建设费收缴类别:行政征收权实施依据:(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47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3)《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依据和标准:(1)(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造价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是:设区市每平方米2000元,县(市)每平方米1500元。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冀人防字〔2017〕4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防办,县(市、区)人防办:现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质量责任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7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7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人防防空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

人民防空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人民防空资金,进行人民防空建设。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颁布日期】 19991110【实施日期】 19991110【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五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原建筑面积二倍以内部分可免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监管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监管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
设费收取监管管理制度
为督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
(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6.11.14
•【字号】冀价行费[2006]40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6)4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规定,现将我省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600元,县(市)每平方米4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4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严格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
全额上缴国库,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收费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计价格〔2000〕474号

计价格〔2000〕474号

计价格[2000]474号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河北省实施人防工程相关法规

河北省实施人防工程相关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

人民防空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人民防空资金,进行人民防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的;(二)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三)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1999)第20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防空地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五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原建筑面积二倍以内部分可免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doc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doc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颁布日期】 19991110【实施日期】 19991110【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五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原建筑面积二倍以内部分可免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非税〔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雄安新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二)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雄安新区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并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省级和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三、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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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标准修建满足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的砖混住宅,不得收费,具体建设标准由省人防办公室、省建设厅另行确定。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造价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是:设区市每平方米2000元,县(市)每平方米1500元。

第六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靠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第九条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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