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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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由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人防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存根)

人防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存根)

防空地下室催建通知书(2008)灌防办催建字 13 号灌南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查你单位于 2007 年 1 月在灌南县原县政府西侧(地点)建设世茂国际广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65100 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应同步修建 156.24 万平方米防空地下室。

现依法通知如下:1、限你单位务必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前就人防工程建设意向向人防办作出书面回复。

2、若逾期未回复,我办将视为拒绝修建防空地下室处理,n 你单位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2008年8 月14 日关于申请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报告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我单位于年月,经灌南县发改委批准,在 (地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因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现依照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自愿按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请贵单位派员实地勘察并给予批复为盼!法人代表(签字)电话:联系人:电话:申请单位(盖章)200 年月日灌防办复字(2008)3 号关于灌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批复灌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08年6 月18日报送我办的申请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请示已收悉。

现经我办人员实地勘测与研究,批复如下:(1)同意你单位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请求,但你单位必须按国家《人防法》、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及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按地面建筑总面积24元/平方米计。

(2)限你单位自接本批复起15日内到县行政中心人防窗口缴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壹伯伍拾陆万贰千肆佰元整。

逾期不缴的我办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008年7月4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2008)灌防办催缴字号:你单位于年月在(地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二条及灌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万元。

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文件

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文件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9月12日皖价房〔2003〕258号)各市物价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精神,保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于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原则上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文件规定的造价计收.(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6级以上。

易地建设费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二、三类和其他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价,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行标准内附件。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本的,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供业主使用;未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可直接出售或出租.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附件: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换算表(略)安徽省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筹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交申请书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交申请书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交申请书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委会:
我单位(或本人)在
开发建设的
工程项目现向贵单位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交手续,请予核准:
一、易地建设面积
经计算,本建设项目申请易地建设的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

二、面积计算明细
防空地下室坐落(楼号)应建防空地下室
建筑面积
(㎡)
防空地下室
坐落(楼号)
应建防空地下室
建筑面积
(㎡)
防空地下室
坐落(楼号)
应建防空地下
室建筑面积
(㎡)
三、附件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单体建筑平面图、主要剖面图等);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明细表》;
-1-
(三)符合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须同时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有关表格,并出具建设项目属性的批文、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项目的原房产面积证明和危房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或个人手印)
年月日
-2-。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一)规范征缴程序。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易地建设费项目执收编码,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二)明确分成缴库方式。

市县级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

二、严格减免审批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规定,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查工作。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易地建设费具体减免规定详见附件。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易地建设费减免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步骤、环节和时限,按规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方式创新,使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更加快捷高效。

设区市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布。

三、加强监督检查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江西)

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江西)

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情形,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至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需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原下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文件

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文件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9月12日皖价房〔2003〕258号)各市物价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精神,保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于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原则上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文件规定的造价计收。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6级以上。

易地建设费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二、三类和其他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价,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行标准内附件。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本的,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供业主使用;未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可直接出售或出租。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换算表(略)安徽省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筹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缴

易地建设费收缴

易地建设费收缴1 易地建设费收缴行政征收权(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47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3)《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政务公开社会长期(1)(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造价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是:设区市每平方米2000元,县(市)每平方米1500元。

(2)《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5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人防办易地建设费收缴流程图2 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行政征收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四条;《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费办法》;(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政务公开企业单位长期(1)《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办法》;(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标准的通知》。

标准:月人均工资总额的0.3%;新建民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流程图项目名称:易地建设费收缴类别:行政征收权实施依据:(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47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3)《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依据和标准:(1)(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造价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是:设区市每平方米2000元,县(市)每平方米1500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晋政办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修订的《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0月7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7日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级负责人民防空审批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审批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分布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后予以审批。

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答复穗价函[2001]43号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你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及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请示》(穗人防办[2001]10号)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7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

现就收取防空地下定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1996]79号文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应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以及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500元,实际造价每平方米低于2500元的则按实际造价计缴。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新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3月10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10〕46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要尽快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情况澄清底子,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一并向市党、政、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2.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3.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修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防护和防化设备,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740号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防局,地税局、开发区分局:经市政府批准,由地税部门代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现就代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规定由市地税局代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事项如下:(一)代收范围:1.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城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外的其他区区域范围内,依照人防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权限,由市民防局许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代收时间:自2017年5月1日起。

(三)代收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地税服务窗口。

(四)收费标准:代收后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原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执行。

(五)办理方式:缴费单位办理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时,持北京市民防局开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单》,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事宜。

二、上述代收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区地税局负责代收,代收工作应于2017年底前启动。

具体代收事项由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防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三、各代收单位和开具缴费通知的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机构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原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2000]47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对于长春市、吉林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市、县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根据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确定。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2.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3.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修建,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装防护和防化设备,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催缴公告登报流程及格式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催缴公告登报流程及格式

登报格式:XXX有限公司:你公司建设的XX楼项目规划面积为XXX 平方米。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依据《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XXX 号)规定的缴费标准,经核算,此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XXX
现在公告要登报的话,应该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上办理了。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登报的具体流程:
1.打开支付宝,搜索“跑政通”,点击进入小程序
2.在跑政通页面,点击进入“自助登报”,切换到您所在的城市,点击“进入登报”,进到自助登报页面
3.在自助登报页面,搜索或选择您要登报的证件类型,如身份证丢失,就选个人证件或直接搜索身份证
4.选择好登报的证件类型后,进入到登报内容填写页面,在此页面按照格式填写您的登报内容,点击“选择报纸”后,可以选择想要登报的报纸类型,在选完报纸后,再次点击“选择报纸”,页面下滑到收件人信息的填写,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就可以收到邮寄的报纸了。

下面是具体的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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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
编号:年月日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地址
批准文件
地面建筑总建筑面积
M2
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
Hale Waihona Puke M2高层建筑首层建筑面积M2
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M2
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M2
缴费标准
元/M2
缴纳金额
万元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建设单位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原因及依据:
项目地址
批准文件
地面建筑总建筑面积
M2
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
M2
高层建筑首层建筑面积
M2
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M2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申请缴纳(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原因和依据:
建设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制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申请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原因及依据: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详情:
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批大厅、市人防办各一份。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编号:年月日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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