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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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一汇入汇款的处理
第一条汇入汇款业务系指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汇款人将款项通过国外银行采用电、信、票汇的方式汇入境内银行,由国内银行根据国外银行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本办法所称汇入汇款业务包括经常项目项下和资本项目项下的汇款。
第二条汇入汇款应坚持款到付款的原则,即收到帐户行MT940/MT950对帐单或已核实的贷记通知书后方可解付。
第三条收到汇款通知后,应核实密押、印鉴、收款人名称、帐号等内容,如有不符或不清楚的,应立即向汇出行查询。未收到汇出行的有效证实,不得解付。
第四条如汇入汇款的收款人不在汇入行所在地,应选择合理的路线及时办理转汇。
第五条收款人为个人的,应及时通知收款人,通知其取款。解付时,应根据汇款通知中的指示,核对、记录收款人、代领人(如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根据收款人的意愿,办理结汇或现汇存款。对于指明收款帐号的汇入汇款,应在核验收款人户名、帐号后办理入帐。解付外币现钞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款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币入帐或结汇。
第七条汇入汇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相关核销手续。
二汇入汇款的查询、退汇和挂失止付
第八条汇入汇款业务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
第九条汇入汇款业务应为客户保密,非收款人、汇出行或帐户行要求查询的,一律不予受理。司法机关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因公了解汇款情况的,应凭其单位有效证明办理。
第十条因收款人资料不详无法解付的,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或要求其提供收款人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汇出行因重复贷记或其他原因申请退汇的,应核实加
押电讯后方可办理。如汇款头寸收妥且未解付,可直接办理。如已解付,应征得收款人同意并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收款人不同意退汇的,应及时通知汇出行。
第十二条收款人主动要求退汇的,可在收妥头寸后和收取相关退汇手续费后办理,并向汇出行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汇出行要求对信、票汇款挂失止付的,如汇款头寸未解付,可照指示办理。如汇款已解付,应及时向汇出行电复解付日期,请其洽汇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
第十四条信汇收款人、票汇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挂失止付的,应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核验其身份后办理。
三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统计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汇入汇款业务应逐笔登记,专卷保管,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
第十六条汇入汇款业务应按规定,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汇入汇款业务发生重大纠纷(涉及金额相当于10万美元以上)或案件,应立即上报行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