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10.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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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第十讲国家赔偿制度幻灯片资料
(30日内) 复议机关审查决定(2个月
内) 向同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30
日内) 赔偿委员会决定
七、赔偿标准
(一)人身权损害的算标准
1.人身自由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
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权
第一,造成身体损害——支付医疗费 和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国家赔偿制度
一、国家赔偿的性质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机关责任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二、值得探讨的问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行使职权 (归责原则),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范围)的损害,由国家依程序(程序)承担 赔偿责任(标准)的制度。
精神赔偿:
仅限“死亡”和“残疾”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 的计算标准
——直接损失
第一种途径: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复议、诉讼和自己确认
违法行为被确认(事实行为除外)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
义务机
关作出处理(2个月内) 提起行政赔偿诉
讼(期间届满之日起3月)
第二种途径: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刑事赔偿程序
违法行为被确认
受害人向赔偿
义务机关提出请求
义务机关作出处理
(2个月内) 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 力——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额为年平 均工资的10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年平均工资的 20倍;支付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 活费
第十章 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 教学课件
第一,特别权力关系说。
第二,委托关系说或代理关系说。
第三,行政合同说。
以上诸说均不能令人满意。
✓ 首先,特别权力关系说在本质上是与宪政 与法治相背离的,因为根据该说,在某些 领域中的主体并不享有公民地位,也不享 有完全的公民权利;行政机关的活动不实 行合法原则,也不受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 制度的监督。
首先,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所用的是“申请 书”,《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义务 机关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赔偿的决定。笔者认 为,此种做法与法理不符,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因为即便是行政赔偿,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所 生的关系而言,二者是平等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先行处 理程序本质上应当属于诉前调解程序的范畴,应当采取协 议的方式,使受害人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而“申请—决定” 模式背后隐含着的是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事实,赔偿义务 机关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似乎有施舍之意。实践中,赔偿 义务机关单方作出决定的事实,加上其他现实方面的考虑, 如费用、政绩等方面的考虑,使得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极 为困难。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3款规定:“受害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权要求赔偿。”关于该款,以下几点须值注 意: 第一,法人的分立或合并,会导致权利义务在前 后相继的两个主体之间概括承受,其中就包括债 权的概括承受。 第二,这里的法人除了企业法人外,还包括机关 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在实践 中,后三者作为行政赔偿权利人的情况虽不常见, 但从理论上说,仍然是可能和必要的。因为虽然 行政赔偿责任最终的承担者是国家,因而一个赔 偿义务机关向另一个国家机关赔偿,从本质上说, 确实无异于从国家的左口袋进入右口袋。 第三,其他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 织,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的一些组 织。
第二,委托关系说或代理关系说。
第三,行政合同说。
以上诸说均不能令人满意。
✓ 首先,特别权力关系说在本质上是与宪政 与法治相背离的,因为根据该说,在某些 领域中的主体并不享有公民地位,也不享 有完全的公民权利;行政机关的活动不实 行合法原则,也不受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 制度的监督。
首先,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所用的是“申请 书”,《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义务 机关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赔偿的决定。笔者认 为,此种做法与法理不符,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因为即便是行政赔偿,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所 生的关系而言,二者是平等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先行处 理程序本质上应当属于诉前调解程序的范畴,应当采取协 议的方式,使受害人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而“申请—决定” 模式背后隐含着的是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事实,赔偿义务 机关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似乎有施舍之意。实践中,赔偿 义务机关单方作出决定的事实,加上其他现实方面的考虑, 如费用、政绩等方面的考虑,使得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极 为困难。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3款规定:“受害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权要求赔偿。”关于该款,以下几点须值注 意: 第一,法人的分立或合并,会导致权利义务在前 后相继的两个主体之间概括承受,其中就包括债 权的概括承受。 第二,这里的法人除了企业法人外,还包括机关 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在实践 中,后三者作为行政赔偿权利人的情况虽不常见, 但从理论上说,仍然是可能和必要的。因为虽然 行政赔偿责任最终的承担者是国家,因而一个赔 偿义务机关向另一个国家机关赔偿,从本质上说, 确实无异于从国家的左口袋进入右口袋。 第三,其他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 织,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的一些组 织。
第十章 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 教学课件
第十章 行政赔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一、行政赔偿的权利人 行政赔偿关系,是因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
政行为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损害赔偿,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 法律关系。除了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恒为 赔偿义务机关外,行政赔偿关系与一般损 害赔偿关系并无不同。 (一)公民作为权利人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权利人
✓ 再次,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 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 履行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 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债务。
✓ 最后来考察补充责任。
(二)内部关系说
正是鉴于前述的从外部关系角度考察行政追 偿时所面临的困境,有学者尝试另辟蹊径, 撇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受害人之间的关 系,仅从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内部关 系着眼。对此种关系性质的不同认识,导 致了对行政追偿性质的不同认识出请求所用的是“申请 书”,《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义务 机关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赔偿的决定。笔者认 为,此种做法与法理不符,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因为即便是行政赔偿,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所 生的关系而言,二者是平等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先行处 理程序本质上应当属于诉前调解程序的范畴,应当采取协 议的方式,使受害人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而“申请—决定” 模式背后隐含着的是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事实,赔偿义务 机关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似乎有施舍之意。实践中,赔偿 义务机关单方作出决定的事实,加上其他现实方面的考虑, 如费用、政绩等方面的考虑,使得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极 为困难。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一、行政赔偿的权利人 行政赔偿关系,是因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
政行为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损害赔偿,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 法律关系。除了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恒为 赔偿义务机关外,行政赔偿关系与一般损 害赔偿关系并无不同。 (一)公民作为权利人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权利人
✓ 再次,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 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 履行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 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债务。
✓ 最后来考察补充责任。
(二)内部关系说
正是鉴于前述的从外部关系角度考察行政追 偿时所面临的困境,有学者尝试另辟蹊径, 撇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受害人之间的关 系,仅从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内部关 系着眼。对此种关系性质的不同认识,导 致了对行政追偿性质的不同认识出请求所用的是“申请 书”,《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义务 机关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赔偿的决定。笔者认 为,此种做法与法理不符,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因为即便是行政赔偿,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所 生的关系而言,二者是平等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先行处 理程序本质上应当属于诉前调解程序的范畴,应当采取协 议的方式,使受害人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而“申请—决定” 模式背后隐含着的是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事实,赔偿义务 机关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似乎有施舍之意。实践中,赔偿 义务机关单方作出决定的事实,加上其他现实方面的考虑, 如费用、政绩等方面的考虑,使得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极 为困难。
行政法学10国家赔偿要件范围主体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 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 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权利。”
4
• 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将路人误伤,边 防机关在检查物品时不慎摔坏 。
• 如何归责?
5
• 国家赔偿法第15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和第16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 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的”,适用国家赔偿,实际上又是结果 归责标准,而并不是违法归责原则。
行政法学
第10章 国家赔偿
1
一 、国家赔偿概述
1、含义: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 予以赔偿的制度。
含有:行政损害赔偿 ;刑事损害赔偿 ;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2
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原则上,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国 家赔偿则实行违法归责原则; 赔偿方式上,民事赔偿实行“同等损害, 同等赔偿”,国家赔偿则是实行金钱赔偿 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17
• 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 攒下了一笔钱。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 吓信,要她在10日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 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杨某当即向某区公 安分局所属的市场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保护。负责 接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不以为然,认为是有人在 开玩笑,告诉杨某:“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杨 某无奈,只得返回。杨某虽然注意防范,但不幸的是, 10天后的一个夜晚,杨某的服装店起火,同时也接到 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说这就是吝啬钱财的下场。 这场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多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 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案发后,杨 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被烧毁的服装、 店房和停业两个多月的营业收入,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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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将路人误伤,边 防机关在检查物品时不慎摔坏 。
• 如何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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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第15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和第16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 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的”,适用国家赔偿,实际上又是结果 归责标准,而并不是违法归责原则。
行政法学
第10章 国家赔偿
1
一 、国家赔偿概述
1、含义: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 予以赔偿的制度。
含有:行政损害赔偿 ;刑事损害赔偿 ;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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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原则上,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国 家赔偿则实行违法归责原则; 赔偿方式上,民事赔偿实行“同等损害, 同等赔偿”,国家赔偿则是实行金钱赔偿 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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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 攒下了一笔钱。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 吓信,要她在10日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 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杨某当即向某区公 安分局所属的市场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保护。负责 接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不以为然,认为是有人在 开玩笑,告诉杨某:“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杨 某无奈,只得返回。杨某虽然注意防范,但不幸的是, 10天后的一个夜晚,杨某的服装店起火,同时也接到 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说这就是吝啬钱财的下场。 这场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多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 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案发后,杨 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被烧毁的服装、 店房和停业两个多月的营业收入,遭到拒绝。
《行政赔偿》课件
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
行政赔偿的决定
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赔 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决定内容
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救济 途径。
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的一种责任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具体包括生命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等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因侵害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要求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 法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
排除其他原因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排除其他可能 导致损害的原因,确保因果关系的唯 一性。
01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 标准
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受 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行 政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的标准通常根据受害 人的实际损失程度、赔偿义务 机关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 虑确定。
案情概述
某市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某市环保局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公民因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方式
某市环保局需向公民支付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市城管局违法拆除房屋案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
行政赔偿的决定
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赔 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决定内容
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救济 途径。
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的一种责任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具体包括生命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等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因侵害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要求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 法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
排除其他原因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排除其他可能 导致损害的原因,确保因果关系的唯 一性。
01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 标准
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受 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行 政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的标准通常根据受害 人的实际损失程度、赔偿义务 机关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 虑确定。
案情概述
某市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某市环保局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公民因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方式
某市环保局需向公民支付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市城管局违法拆除房屋案
行政赔偿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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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的受理
A、审查:
是否符合要求赔偿的要件;
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B、注意
申请书内容、形式有缺漏,告知予以补正;
没有请求权的,告知要由有请求权的人申请;
已丧失申请权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4、申请的拒绝
方式
本机关无赔偿义务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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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赔偿诉讼
❖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 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 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 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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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三步 申请行政赔偿诉讼
❖ 第二步:申请行政赔偿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 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 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 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 决定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 机关申请复议。
不是法定国家赔偿范围
精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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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法定期限不予赔偿的
❖ 第四步: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 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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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的类型
•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 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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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结果为侵权行为主体 • 因果关系的重要性的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 因果关系的类型 1.必然因果关系 2.直接(或偶然)因果关系
• 各国放宽了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倾向 于采用直接因果关系。
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的,是一种不作为
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 第四,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结 合,这是行政赔偿的程序特点。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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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没有证据而作出拘留
张某某盗窃案
第二,拘留的对象错误
主体违法 、程序违法 、拘留决定的内容违法 、执行违法 、违 背“一事不再罚”规则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人身自由的;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 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 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政赔偿概述(ppt34张)
第六编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国家陪偿,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侵 犯行为主体有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 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2)存在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和职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赔偿具 体而言又包括行政赔偿与司法陪偿,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 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性质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 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 赔偿义务机关。 3、其他情况 (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组织,包括行政公署、区 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组织,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政,应 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它们与派出机构相类似,没有独立的财政,原则上都应以 该内部机构或临时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 履行赔偿义务、参加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 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该工作人员并不一定隶属于行政机关, 但该机关一定是工作人员行为时职权所属的机关。
一、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国家陪偿,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侵 犯行为主体有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 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2)存在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和职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赔偿具 体而言又包括行政赔偿与司法陪偿,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 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性质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 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 赔偿义务机关。 3、其他情况 (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组织,包括行政公署、区 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组织,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政,应 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它们与派出机构相类似,没有独立的财政,原则上都应以 该内部机构或临时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 履行赔偿义务、参加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 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该工作人员并不一定隶属于行政机关, 但该机关一定是工作人员行为时职权所属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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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 的行政赔偿
权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生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命 健
行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康 权
政
赔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偿
侵害财产权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复议前置(单独提起诉讼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由国库支出 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
自行政侵权损害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民事赔偿 民事主体 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及公平责任原则补充 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由赔偿义务人的财产来支付 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含间接损失
我国
古代中国不存在国家赔偿制度 从立法上看,新中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内容→1954年1月的《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54年第一部宪法第97条对国家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1982年现行宪法扩大了侵权主体范围,即从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由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含行政赔偿),适用本法 1986年《民法通则》对国家赔偿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可同时采取金钱赔偿以及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计算
(二) 侵权行为主体不同 发生的基础不同 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追偿条件不同 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主要是违法原则 主观标准(故意或过失) 最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国家赔偿责任的 理论基础
主权在民学说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 法律拟制说 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国家危险责任说 社会保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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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
过错归责原则。通常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
家
赔 偿
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
的
归
无过错归责原则。也称危险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
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程序多元化: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3+1)司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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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与理论基础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 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
国家赔偿
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是对合法权益受到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的特征
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范围有限(行政+司法,no立法no军事)
第十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家赔偿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最早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至今只有 一 百多年的历史。
国家赔偿责任的否定阶段―国家无责任时期(19世纪中叶以前)
西方国家
国家赔偿责任有限肯定阶段―国家责任的初步确立时期(19世纪中叶以后) 国家赔偿责任的全面肯定阶段―国家责任时期(二战结束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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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包括被授权组织)
国
侵权行为主体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监狱管理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家
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相当身份的人员(包括被授权组织、
被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指使实施行为的公民),但是不包括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
赔
偿
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责
任
的
损害事实
构
成
要
件
因果关系
第二节 行政赔偿
•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பைடு நூலகம்
•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
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政
赔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具体+事实)引起的
1989年4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
1994年通过《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正式全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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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偿
的
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特
征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赔偿主体不同 发生的基础不同 归责原则不同 赔偿的程序不同
赔偿费用的来源不同
赔偿的范围不同 赔偿的方式不同 请求时效不同
行政赔偿 国家 发生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 违法+结果原则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总体上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例外 行政诉讼程序
•
三、行政赔偿范围
•
是指能够产生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即行政机关的哪些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
• 责任。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人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身
自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无权限或有权限但严重越权) 由
司法赔偿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发生在司法活动中 违法归责原则,兼采结果责任原则 客观标准(结果) 通过非诉讼途径进行(只能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
(三) 标的和性质不同 受案范围不同 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
标的是侵权损害事实 ;损害救济
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纠正违法行政
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
责
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
原
则
违法归责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标准,而不问侵权公务人员过错的有无。我国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这种改变意味着行政赔 偿的规则原则将不再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而是包括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在内的多元归 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