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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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概述
考点一:
考点一:选举制度概述
考点二:我国现行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
制度介绍选举程序代表的补选与辞职:
1、代表补选
当出现代表在任期内调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或者代表提出辞职等情况时,就产生代表缺额必须另行补选的问题。我国选举法规定,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在补选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代表辞职:详细内容见选举法52、53条。
我国选举权保障与救济制度:
1、我国选举权保障制度
(1)我国选举权的物质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在选举中的一切物质设施,由国家提供;
(2)我国选举的法律保障:
依选举法55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我国选举权救济制度
(1)选举罢免制度
①直接选举:代表受选民监督。依选举法47
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
依选举法50条1款,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注意: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②间接选举: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依选举法4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依选举法50条2款,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2)选举监察制度:承担选举监察职能的机构,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选举委员会。
(3)选举诉讼制度:我国现行选举诉讼主要涉及两类案件,一是选民资格案件,二是妨害选举案件。前者是民事诉讼按民诉程序予以裁决,后者是刑事案件依刑诉程序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