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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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10.09•【字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施行日期】199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1991年10月9日)第一条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

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5928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5928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31号(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三)起重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二)年满十八周岁;(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1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1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6441一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12523一1990《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劳动部劳安字(1991)33号文《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部发 [1996]423 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统计)〔2008〕63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10】1020号《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2]777号)《电力安全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安监[2008]23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RP-GE-299.001-2010《华润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RP-FP-299.002-2010火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3.1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工程建设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精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精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六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六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厅: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现颁发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1992年6月1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作业;起重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 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09月01日(中央法规)。

199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199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1.11.3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1.11.30【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新中国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法规、制度发展概况回顾半个世纪以来的安全教育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教育法规和安全培训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早在1954年,劳动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在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操作。

《决定》还对安全教育的内容、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行各业遵照执行。

1956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规程要求:对各级管理生产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应进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科技知识教育和考核,并作为晋职升级的参考依据。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习称“五项规定”,安全教育就是其中的一项。

该规定要求:对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国务院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教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企业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

1980年4月17日,国务院在给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的批示中强调:要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法令、法规、条例、规定、规程和规章制度,教育大家增强法制观念,遵章守纪。

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制定了《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提出在全国建立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劳动保护教育室,有计划地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

据统计,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先后建立了近80个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各行业、企业建立了数千个劳动保护教育室。

机械行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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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04.21实施)7、《危险化学品名录》(GB12268)(2012版)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9)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06.01实施)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03.15实施)1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7.01.01实施)13、《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劳动部、财政部1991.08.07实施)1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1995.10.01实施)15、《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12.18实施)16、《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部1995.11.08实施)17、《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12.18实施)1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1989.03.29实施)1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05.01实施)20、《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01.01实施)21、《工伤认定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01.01实施)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07.01实施)2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25、《安全评价通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03.31实施)26、《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察员工作条例》(全国总工会1997.04.26实施)27、《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动部1991.11.30实施)2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2000.10.01实施)2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1实施)30、《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细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4.09实施)3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15实施)3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2.01实施)3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经贸委2000.03.06实施)34、《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修订版)》(机械部1997.03.06)35、《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01.22实施)36、《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动部、化工部1997.01.01实施)3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04.08实施)3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2.05.01实施)39、《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4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贸委2002.11.15实施)4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92)4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43、《职业建档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05.01实施)4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局检验检疫总局2003.06.01实施)45、《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46、《气瓶颜色标记》(GB7144-1999)4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1997)4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5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51、《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5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53、《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95)54、《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1995年修订版)5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1999.06.01实施)5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质技监局2003.09.01实施)57、《液化石油气》(GB11174-89)58、《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12.23实施)59、《蒸汽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劳动部1997.01.01实施)60、《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质监局2000.08.01实施)61、《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80)62、《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1)6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安全要求》(JB8524-1997)6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10.01实施)6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6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6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1993)6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通风净化》(GB6514-1995)6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通风净化》(GB7972-1999)7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GB7691-2003)71、《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1997)72、《压铸机安全要求》(JB10145-1999)73、《抛(喷)丸设备安全要求》(JB10144-1999)74、《铸造机械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5545-91)75、《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JB10146-1999)76、《固定式刚直梯》(GB4053.1-93)77、《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93)78、《二节轻金属拉伸梯安全标准》(GB12142-89)79、《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80、《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二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2-1999)81、《电热设备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的要求》(GB5959.1-86)82、《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83、《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89)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1993)85、《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83)86、《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93)87、《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88、《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1-1997)89、《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90、《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2-2000)9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9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5)9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9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46-83)95、《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部1987.01.01实施)96、《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97、《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98、《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1990.06.01实施)9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10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10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102、《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3、《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1995)104、《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部分:焊接电源》(GB15579-1995)105、《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GB10235-2000)1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1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83.1-2000)108、《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109、《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07.01实施)1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111、《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112、《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90)11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114、《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115、《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1995)116、《锯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6454-1996)117、《工业机器人安全规范》(GB11291-1997)118、《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119、《牛头刨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7584-1998)120、《插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7585-1998)121、《拉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7586-1998)122、《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123、《激光加工机械安全要求》(GB18490-2001)124、《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125、《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85)126、《压力机的安全装置技术条件》(GB5091-85)127、《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1995)128、《木工机床安全通则》(GB12557-2000)129、《木工刀具安全》(GB18955-2003)130、《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84)131、《普通磨具安全规则》(GB2494-2003)132、《气动工具一般安全要求》(GB17957-2000)13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134、《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一部分:进入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GB17888.9-1999)135、《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二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2-1999)136、《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93)137、《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5226-85)13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修订版)13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140、《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0-2000)141、《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5-2000)14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143、《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144、《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8176-1997)145、《锻造车间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146、《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88)14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148、《人类工效学工作岗位尺寸设计原则及其数值》(GB/T14776-93)14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04.01实施)15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2002.04.30实施)15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152、《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1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Z158-2003)154、《车间空气中含50%-8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卫生标准》(GB11724-89)155、《车间空气中含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卫生标准》(GB11725-89)156、《车间空气中铜尘(烟)卫生标准》(GB11531-89)157、《车间空气中砂轮磨尘卫生标准》(GB11526-89)158、《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159、《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16203-1996)16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 Z2-2002)161、《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 Z117-2002)16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 Z132-2002)16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05.01实施)16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2002.05.01实施)16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1-2002)16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167、《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168、《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169、《高温作业分级》(GB4200-1997)170、《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6)171、《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生部2002.04.18实施)17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04.18实施)。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20•【文号】劳安字[1991]31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20日劳安字〔1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颁发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1992年6月1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三)起重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配电工、变电运行工、变电检修工、维护电工、外线电工、直流 电工等; 2、金属焊接作业:含电焊工、气焊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起重机指挥、电梯司机、安全检测与维修工等;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小矿车司机、电瓶车司机等;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作业、脚手架装接和拆除作业、脚手架维修作业等;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司炉工、(包括:常压和有压锅炉或称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承 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工爆破工;
2、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
1)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2)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 3)本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及职业病防治; 5)整改事故隐患防止工伤事故;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班组级(岗位级)安全教育内容
1)本班级(岗位)安全生产概况; 2)以往的事故案例等。 对本环境不熟悉,不懂操作规程及具体要求,难免出现“三违”, 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不可 想象的后果而遗恨终生。因此新工人入厂接受三级教育是新工人走向社会,走进工厂走进企业的 第一课。
4、预防为主的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要全面考虑其技术条件符合劳动安全卫 生的要求,劳动保护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 同时”) 2)有计划地不断更新工艺设备,尽量采用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安全卫 生的本质条件水平。 3)采用系统工程等现代管理方法,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4)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特殊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定期取验证,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 识和防灾消灾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规范(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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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令解读

30号令解读

案例二:南京“7.28”地下丙稀管道泄漏爆燃 重大事故
2010年7月28日上午,南 京市栖霞区南京塑料四厂 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 稀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 成22人死亡、120人受伤。 事故原因是个体拆除施工 队擅自组织开挖地下管道、 现场盲目指挥并野蛮操作 挖掘机挖掘,导致丙稀大 量泄漏,遇点火源引发爆 炸。有18名责任人受到严 肃处理。调查发现操作挖 掘机是无证操作(未经培 训取证)。
•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用十分 重大!
特种作业法制建设回顾
• 1963年3月 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 项规定》, 要求对电气、锅炉、焊接、瓦斯检查等 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 练,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上岗操作。首次确立了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 1991年9月 • 劳动部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同年11月又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培训考核大纲》,对六大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基 本条件、安全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法、证书 发放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四、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 一、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 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 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 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 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 的从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 安全事故,已经占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 总量的80% 。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1997-
18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
1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AQ/T 9002-2006
20
工伤保险条例
*
2011-1-1
国务院令第375号
21
工伤认定办法
*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
22
XX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2004-1-1
XX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6、劳动防护用品
7
关于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
2004-7-28
津工通[2004]24号
8
XX市实施《中华人民XX国工会法》办法
*
2002-9-5
9
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
2007-8-2
津工通[2007]32号
3、安全管理


名 称
级别
实施/修订日期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
2009-12-1
GB/T 12624-2009
37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
[续表 《6、劳动防护用品》]
序号
名 称
级别
实施/修订日期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3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
1999-08-01
GB 17622-1998
39
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
*
1991-10-01
GB 12623-90
24
护耳器主观测量方法
*
1986-10-0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11130【实施日期】 1991113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文号】劳安字(1991)33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章名】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机械行业法律法规

机械行业法律法规
4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局检验检疫总局2003.06.01实施)
45、《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
46、《气瓶颜色标记》(GB7144-1999)
47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4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103、《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1995)
104、《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部分:焊接电源》(GB15579-1995)
105、《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GB10235-2000)
1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
1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83.1-2000)
134、《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一部分:进入两级平面之间的
固定设施的选择》(GB17888.9-1999)
135、《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二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
(GB17888.2-1999)
136、《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93)
137、《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5226-85)
6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
6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1993)
6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通风净化》(GB6514-1995)
6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通风净化》(GB7972-1999)
7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GB7691-2003)
1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1995.10.01实施)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安字[1991]33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安字[1991]33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安字〔199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六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六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分项目)

2.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分项目)

附件2: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压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安全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和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1千伏(kV)至10千伏(kV)(含)电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规范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DL 408-1991(200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9-1991(200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T 4776-2008 电气安全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或用于区分本标准。

3.1低压电工作业 low voltageoperation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2 高压电工作业 high voltageoperation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3.3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4.基本条件4.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4.2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高压电工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4.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培训大纲5.1培训要求5.1.1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高压电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与复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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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11130【实施日期】 19911130【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章名】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4.7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4.8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9车辆消防常识。

4.10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章名】附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2.2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基础知识4.1.1力学基本知识。

4.1.2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4.1.3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4.1.5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4.1.6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4.2.1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4.2.5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4.2.7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4.3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4.3.1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

4.3.5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3.6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7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8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5.1架子工5.1.1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

5.1.3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5.2.1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5.2.2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

5.2.3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

5.2.4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

5.2.6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7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章名】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2.2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4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4.1.1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4.1.2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4.1.3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1.4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4.1.6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4.1.7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4.1.8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4.1.9电气防火与灭火。

4.1.10防雷保护。

4.1.11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4.1.12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4.2电气运行安全。

4.2.1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4.2.2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

4.2.6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4.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4.3.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3.5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5.1触电急救。

5.2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5.3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5.4正确布线。

5.5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5.7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5.8接地电阻的测量。

5.9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5.11登高作业。

【章名】附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

4.2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

4.2.2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

4.2.3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气瓶安全要求。

4.2.5管道安全措施。

4.2.6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

4.2.7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

4.3焊接安全用电。

4.3.1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

4.3.2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

4.3.3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

4.3.4触电急救。

4.4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

4.4.3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4.4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5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

4.5.1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

4.5.2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

4.6安全操作规程。

4.7安全防火制度。

4.8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5.1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2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3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

5.4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

5.5触电急救。

5.6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章名】附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

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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