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电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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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文件
八局发〔2008〕69号
关于印发《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我局员工的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工程局制定了《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草案),经工程局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有需补充完善或调整修改的情况,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局。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日(章)
主题词:责任追究办法通知
中国水电八局办公室2008年4月3日印发
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员工从业行为,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八局职工奖惩办法》和《水电八局干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八局全体员工。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水电八局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为“违纪违规”)的员工,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员工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诫相结合,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赔偿和职位禁入相结合,坚持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
原则。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行政处分。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应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范围,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本规定,视违纪违规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批准后实施。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工程局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组织处理。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诫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调离岗位、除名等。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视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工程局批准后实施。被除名处理的,应按规定报工程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经济赔偿。员工因违纪违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处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工程局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进行经济赔偿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经济赔偿建议,报所在单位或工程局批准后实施。经济赔偿除用于弥补直接经济损失之外所剩余赔偿金全部上交工程局财务部。
第八条职位禁入。员工因违纪违规受到撤职级以上处分的,应执行职位禁入制度。在三至五年或终身不得担任工程局范围内任何单位同职级(层次)的负责人和业务范围内岗位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及违纪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或工程局负责实施。
第九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刑罚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并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因工作过失原因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者,可不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其它刑事责任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被处罚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组织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中受到撤职处分的,按重新确认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薪酬)标准;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可以安排不任职务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条员工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处以经济赔偿。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掌握,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违纪违规的情节、损失的大小、本人的表现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一般经济损失在1-5万元(含)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20%赔偿;
2、较大经济损失在5-10万元(含)的,按经济损失的1-15%赔偿;
3、重大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10%赔偿;
4、特大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按经济损失的1-5%赔偿
违纪违规人员拒绝经济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应该起诉的,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经济赔偿按月从违纪违规人员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也可以由违纪违规人员一次性交纳经济赔偿金。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人员,从处分决定下达时(下同)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不得给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人员,二年内不得
提升职务,不得给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在三至五年或终身不得担任工程局范围内任何单位同职级(层次)的负责人和原业务岗位负责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终身不得担任工程局范围内任何职务。
第十二条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其他应受处分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应同时撤销。作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调任其他职务,但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受到撤职处分的,追处撤销现任职务处分。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领导班子做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采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共同违纪违规处理,根据领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