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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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细则》、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2006年5月底,浙江省人事厅出台了《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细则》和《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就有关事项作了新规定。
一、人事争议新增庭前调解程序仲裁员有了新的行为规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在工作中遇到人事纠纷,现在有更详细的规则来保护自己了。近日,浙江省人事厅出台《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细则》和《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对于今后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更细化、更明确的规定。
二、人事争议新增庭前调解程序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细则》分八个章节,共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包括受理、开庭前的准备、证据、审理与裁决和送达、归档和查阅等环节。
为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细则专门增设了庭前调解条文。据悉,这是在仲裁工作实际操作中总结出来的一项新制度,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双方能及时达成解决方案,缩短审理时间,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另外,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事件,还专门规定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
三、仲裁申请15日内受理
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书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受理。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仲裁机构按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且符合时效规定的,应当受理。
四、当事人要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出示的书证应出示原件,当庭不能出示原件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出示复印件或抄录件,并说明其与原件相同。对方当事人坚持要求出示原件的,可由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原件。物证应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经仲裁庭查验,可以提供复制品或照片。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要当仲裁员,得符合相关条件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了仲裁员受聘人员范围、条件、聘用程序、仲裁员职责、回避制度、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纪律和日常守则,以及违法情形和处理等方面。
根据《管理办法》,仲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人事工作或与仲裁相关工作满5年;从事律师工作满5年;从事审判工作满5年;从事法律、人事管理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法律或人事管理知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六、仲裁员分为专职、兼职两类
专职仲裁员主要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担任。
兼职仲裁员则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法律专业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行政主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工会、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中的业务骨干;民商事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的仲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中选聘。
七、仲裁员有了新的行为规范
为了保持仲裁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管理办法》作出了新设规定:一是仲裁员不得代理受聘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成员不得担任该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二是未经仲裁机构允许,仲裁员不得与案件无关人员商讨尚未审结的案件;三是不得在会议、课堂、互联网等公共场合公布或讨论案件;四是仲裁员不得代人打听其他仲裁员承办案件的情况。
仲裁员如果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情节比较严重的,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