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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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用户手册
(1.1版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1企业信息查询 (2)
1.1企业信息查询 (2)
1.1.1功能说明 (2)
1.1.2操作步骤 (2)
1.1.3操作注意事项 (5)
2银行信息管理 (5)
2.1违规信息查询 (5)
2.1.1功能说明 (5)
2.1.2操作步骤 (5)
2.1.3操作注意事项 (8)
2.2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 (8)
2.2.1功能说明 (8)
2.2.2操作步骤 (8)
2.2.3操作注意事项 (10)
2.3银行留言 (10)
2.3.1功能说明 (10)
2.3.2操作步骤 (10)
2.3.3操作注意事项 (11)
2.4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 (12)
2.4.1功能说明 (12)
2.4.2操作步骤 (12)
2.4.3操作注意事项 (13)
3登记表签注管理 (13)
3.1登记表签注 (13)
3.1.1功能说明 (13)
3.1.2操作步骤 (13)
3.1.3操作注意事项 (15)
3.2登记表误签注冲正 (15)
3.2.1功能说明 (15)
3.2.2操作步骤 (16)
3.2.3操作注意事项 (17)
3.3登记表补签注 (17)
3.3.1功能说明 (17)
3.3.2操作步骤 (18)
3.3.3操作注意事项 (19)
3.4登记表签注信息查询 (20)
3.4.1功能说明 (20)
3.4.2操作步骤 (20)
3.4.3操作注意事项 (22)
4电子数据核查 (22)
4.1出口收汇核查 (22)
4.1.1出口收汇核查 (22)
4.1.2出口收汇核查撤销 (23)
4.2进口付汇核查 (25)
4.2.1进口付汇核查 (25)
4.2.2进口付汇核查撤销 (27)
4.3电子数据核查查询 (28)
4.3.1功能说明 (28)
4.3.2操作步骤 (29)
4.3.3操作注意事项 (29)
1
1企业信息查询
1.1企业信息查询
1.1.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全国范围内企业的管理信息、登记表信息,以及签注登记表、对B类企业进行进出口收付汇电子数据核查操作。

1.1.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企业信息查询”->“企业信息查询”进入到企业
信息查询页面,如下图所示:
2)企业当前管理信息查询:
输入企业代码,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点击【重置】按钮时,可以重新输入新的企业代码进行查询。

点击【打印】按钮,打印企业当前管理信息。

3)登记表信息查询:
在企业信息查询页面,点击【登记表信息】按钮,系统显示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进行签注操作,如下图所示:
点击页面右下角【签注新增】按钮,输入币种、金额、申报单号,点击【保存】按钮,完成登记表签注操作。

系统返回企业信息查询界面,并刷新登记表信息列表。

4)出口收汇核查:
在企业信息查询页面,点击【出口收汇核查】按钮,弹出出口收汇核查页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核注金额币种,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出口收汇核查打印”界面,点击【打印】按钮,打印“额度核注列表”内容,完成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操作。

5)进口付汇核查:
在企业信息查询页面,点击【进口付汇核查】按钮,系统弹出进口付汇核查页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核注金额币种,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进口付汇核查打印”界面,点击【打印】按钮,打印“额度核注列表”内容,完成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操作。

1.1.3操作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告知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
续。

2)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进行进出口收付汇电子数据核查或凭登记表办
理。

3)金融机构为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4)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通过本系统
签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使用情况;一次只能签注一个登记表。

2银行信息管理
2.1违规信息查询
2.1.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本银行(同一金融机构标识码)自身违规信息操作。

2.1.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菜单“银行信息管理”->“违规信息查询”。

进入违
规信息查询页面。

此时页面显示内容如下图所示:
2)选择不同的“数据类别”和“违规类别”进行查询操作,页面输出相应查询结果。

a)在“数据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收汇”选项,在“违规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为
不在名录企业收付汇”或“未凭登记表为C类企业办理收付汇”或“超登记表金额收付汇”
选项,输入其他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违规信息列表。

如下图所示:
b)在“数据类别”下拉列表框选择“付汇”选项,点击“违规类别”下拉列表框选择“为不
在名录企业收付汇”或“未凭登记表为C类企业办理收付汇”或“超登记表金额收付汇”
选项。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违规信息列表。

如下图所示:
c)在“数据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收汇”选项,在“违规类别”下拉列表框选择“B类
企业超额度未登记收付汇”选项。

输入其他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违规
信息列表。

如下图所示:
d)在“数据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付汇”选项,在“违规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B
类企业超额度未登记收付汇”选项,输入其他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违
规信息列表。

如下图所示:
3)点击【导出】按钮,导出查询结果列表的EXCEL文件。

2.1.3操作注意事项
1)只显示记录状态为“已确认违规”的违规信息记录。

2.2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
2.2.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外汇局发布公告信息操作。

2.2.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银行信息管理”->“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进入
到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页面。

该页面分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查询条件,下半部分显示查询结
果列表。

如下图所示:
2)设置“发布起始日期”和“发布截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查询结果。

3)在查询结果中点击“公告标题”超链接,弹出公告内容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页面右下角
【打印】按钮,可以打印公告内容。

点击页面右下角【返回】按钮,系统退出该页面。

2.2.3操作注意事项
查询条件“发布起始日期”和“发布截至日期”包括当天。

2.3银行留言
2.3.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向所属外汇局进行留言操作,并可查询本银行发送的所有留言信息。

2.3.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银行信息管理”->“银行留言”进入银行留言管
理页面,如下图所示:
2)留言查询
a)设置“发布起始日期”和“发布截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
列表。

点击【重置】按钮,可以清空查询条件输入新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b)在查询结果中点击“留言标题”超链接,系统弹出留言内容页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页面右
下角【关闭】按钮,系统退出该页面。

3)留言发送
a)在银行留言管理页面,点击“新增”,弹出留言新增页面,如下如所示:
b)输入留言标题和内容,点击【发送】按钮,系统发送留言。

2.3.3操作注意事项
1)新建留言时标题和内容不能为空。

留言发送成功时,只有本银行所属外汇局能够收到。

2)银行留言最多可以输入300个汉字。

2.4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
2.4.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银行收付汇错误数据操作。

2.4.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选择“银行信息管理”->“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菜单。

2)进入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页面。

如下图所示:
3)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显示查询结果。

如下图所示:
4)点击【导出】按钮,可以实现对查询结果的导出。

2.4.3操作注意事项
查询条件中的接收起始日期与接收截止日期不能为空。

3登记表签注管理
3.1登记表签注
3.1.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表的签注操作。

3.1.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登记表签注管理”->“登记表签注”菜单。

进入登记表签注的查询页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

如下图所示:
2)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登记表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
3)点击数据列表中的“登记表编号”超链接,系统弹出“登记表签注”的信息页面。

如下图所示:
4)点击【签注新增】按钮,如下图所示:
5)数据输入完成后保存前,可以对刚输入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删除】按钮,系统提示“您确认
删除吗?”。

点击【确定】,删除所填写的数据。

6)新增一条或多条数据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签注成功!”。

点击【确定】按钮,完成
登记表签注新增操作。

7)点击【打印】按钮,询问“您确定执行打印吗?”,点击【确定】按钮,进行打印。

3.1.3操作注意事项
1)当查询条件全部为空的时候,查询结果为:有效期尚未届满且登记表状态为未使用(已签发)、
部分使用、使用完毕、已作废的指定金融机构标识码为本银行的登记表信息(不包括未签发和已撤销)。

2)签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申报单号的输入域分为3个输入框,第一个输入框默认为本银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不可修
改;第二个输入框默认为当前日期,可修改;第三个输入框可输入数字和字母。

b)当登记表中的【业务类别】是【收汇】,并且【申报单号】为空的时候,系统提示“如收汇
为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请在境外回款时补签注对应的申报单号;如收汇为其他项下,请填写
申报单号。

”,如果点击【提交】按钮则保存签注信息,如果点击【返回】按钮则返回到登记
表签注页面。

c)当登记表中的【业务类别】是【付汇】,【结算方式】不为【信用证】,签注【申报单号】为
空,进行签注保存时,系统提示“业务类别为付汇,请输入申报单号!”。

d)当登记表中的【业务类别】是【付汇】,【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签注【申报单号】为空,
进行签注保存时,系统提示“签注成功”。

e)当登记表中的【业务类别】是【结汇】【售汇】及【其他】时,签注【申报单号】为空,进
行签注保存时,系统提示“签注成功”。

f)若此次签注和历次签注金额合计超过登记金额(信用证项下可以超过登记金额的10%以内),
则系统提示“签注金额超过登记金额,不允许签注!”。

g)若签注金额合计小于登记金额,登记表状态显示为“部分使用”;若签注金额合计等于登记
金额,登记表状态显示为“使用完毕”。

h)签注保存时会校验本次录入的申报单号是否已在系统中的签注信息中存在,如果存在,则不
允许保存本次签注。

3.2登记表误签注冲正
3.2.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表签注信息的冲正操作。

3.2.2操作步骤
1)登录本系统(银行版),选择“登记表签注管理”->“登记表误签注冲正”菜单。

进入登记表误
签注冲正的查询页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

如下图所示:
2)输入查询条件,当登记表编号为空的时候,查询有效期尚未届满且登记表状态为未使用(已签发)、
部分使用、使用完毕、已作废的指定金融机构标识码为本银行的登记表信息;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登记表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
3)点击数据列表中的“登记表编号”超链接,系统弹出“登记表签注冲正”的详细信息页面。

如下
图所示:
4)选择查询列表中的一条冲正的数据,点击【冲正】按钮,系统提示“冲正操作不可恢复,确认冲
正?”,点击【确定】按钮,提示“冲正成功!”,冲正操作完成。

5)点击【打印】按钮,询问“您确定执行打印吗?”,点击【确定】按钮,进行打印。

3.2.3操作注意事项
1)冲正操作成功后,系统将冲正金额加回该企业当前可签注金额。

同时新增一条签注状态为“冲正信息”的记录,新增记录冲正的金额为所选记录金额的负数。

2)一条记录只能冲正一次。

3.3登记表补签注
3.3.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业务类别为付汇且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以及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的签注信息中申报单号的补填操作。

补签注之后的签注信息即视为完整的签注信息,此后纳入参加
银行违规考核计算的业务。

3.3.2操作步骤
1)登录本系统(银行版),选择“登记表签注管理”->“登记表补签注”菜单。

进入登记表补签注
的查询页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

如下图所示:
2)输入登记表编号,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所查登记表信息。

当登记表编号为空时,系统显
示属于本银行网点的所有需补签注的登记表信息列表。

如下图所示:
3)点击数据列表中的“登记表编号”超链接,系统弹出“登记表补签注”的详细信息页面。

如下图
所示:
4)选择一条或多条补签注信息,可进行如下操作:
A.选择待补签注记录,金额不变,输入【申报单号】;
B.选择待补签注记录,修改金额,输入【申报单号】;
C.点击【签注新增】,新增一条银行签注记录,输入【金额】或同时输入【金额】和【申报单号】。

点击【保存】按钮,数据校验正确后,系统提示“补签注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补签注操作完成。

3.3.3操作注意事项
1)登记表补签注不受登记表有效期限制。

2)一次可补填多条签注记录的申报单号;
3)已冲正的误签注信息不能用于补签注。

4)补签注信息在补填申报单号的同时也可以修改签注金额,或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新增补签注信
息,但本次补签注金额与该登记表中签注信息不完整(即申报单号为空)的签注记录金额合计不能超过登记表本次补签注前的“可补签注金额”。

5)补签注成功之后,被补签注的签注信息的签注日期变为补签注当前日期,补签注之后的签注信息
即视为完整的签注信息纳入银行业务监测。

3.4登记表签注信息查询
3.4.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属于本银行网点并且在有效期或到期后一个月内的登记表信息操作。

但是输入登记表编号时不受时间范围限制,即只要系统中有该登记表就返回结果。

3.4.2操作步骤
1)登录本系统(银行版),选择“登记表签注管理”->“登记表签注信息查询”菜单。

进入查询页
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

如下图所示:
2)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登记表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
示:
4)点击【导出】按钮后,可以将查询结果导出到excel文件。

3.4.3操作注意事项
1)输入【登记表编号】的时候,查询的结果不受企业和时间范围限制,即只要系统中有该登记表就
返回结果。

2)未输入【登记表编号】,【登记表到期日】为空的时候,查询结果为在有效期或到期后一个月内的
登记表信息。

3)【登记表编号】,【登记表到期日】不为空的时候,查询结果为在这个时间段内到期的登记表信息。

4)【登记表到期日】为空的时候,登记表的到期日默认为系统当前日期。

4电子数据核查
4.1出口收汇核查
4.1.1出口收汇核查
4.1.1.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对B类企业办理出口收汇的额度扣减操作。

4.1.1.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电子数据核查”->“出口收汇核查”菜单。

2)选择“出口收汇核查”菜单。

进入“出口收汇核查”的查询页面,如下图所示:
3)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额度核注列表。

4)查询数据后,在输入框中输入数据,点击【提交】按钮,弹出确认框,点击【确定】按钮,弹出
“出口收汇核查打印”界面,点击【打印】按钮,打印“额度核注列表”内容,完成操作;点击【关闭】按钮关闭打印页面。

4.1.1.3操作注意事项
1)企业代码:只能输入字母或数字,最多9位,不能为空,只能是B类企业。

2)核注金额:大于0,且核注后可收汇余额大于或等于零。

4.1.2出口收汇核查撤销
4.1.2.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撤销对B类企业在本银行办理的出口收汇额度扣减操作。

4.1.2.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电子数据核查”->“出口收汇核查”菜单。

2)选择“出口收汇核查撤销”菜单。

进入“出口收汇核查撤销”的查询页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
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

如下图所示:
3)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企业出口收汇额度核注列表。

4)查询数据后,在查询列表中勾选要撤销的数据,点击【撤销】按钮,弹出确认框,点击【确定】
按钮完成撤销操作,点击【取消】按钮返回上一页面。

4.1.2.3操作注意事项
1)企业代码:只能输入字母或数字,最多9位,不能为空,只能是B类企业。

2)核注起止日期:核注起始日期与核注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不能超过15天。

4.2进口付汇核查
4.2.1进口付汇核查
4.2.1.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对B类企业办理进口付汇的额度扣减操作。

4.2.1.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电子数据核查”->“进口付汇核查”菜单。

2)选择“进口付汇核查”菜单。

进入“进口付汇核查”的查询页面,如下图所示:
3)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额度核注列表。

4)查询数据后,在查询列表的输入框中输入数据,鼠标点击【提交】按钮,弹出确认框,点击【确
定】按钮,弹出“进口付汇核查打印”界面,鼠标点击【打印】按钮,打印“额度核注列表”内
容,完成操作;点击【关闭】按钮关闭该页面。

4.2.1.3操作注意事项
1)企业代码:只能输入字母或数字,最多9位,不能为空,只能是B类企业。

2)核注金额:大于0,且核注后可付汇余额大于或等于零。

4.2.2进口付汇核查撤销
4.2.2.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撤销对B类企业在本银行办理的进口付汇额度扣减操作。

4.2.2.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电子数据核查”->“进口付汇核查”菜单。

2)选择“进口付汇核查撤销”菜单。

进入“进口付汇核查撤销”的查询页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
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

如下图所示:
3)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企业进口付汇额度核注列表。

4)查询数据后,在查询列表中勾选要撤销的数据,鼠标点击【撤销】按钮,弹出确认框,点击【确
定】按钮完成撤销操作,点击【取消】按钮返回上一页面。

4.2.2.3操作注意事项
1)企业代码:只能输入字母或数字,最多9位,不能为空,只能是B类企业。

2)核注起止日期:核注起始日期与核注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不能超过15天。

4.3电子数据核查查询
4.3.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B类企业在本银行办理的电子数据核查明细数据操作。

4.3.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核查查询”菜单。

进入电子数据核查查询的查询页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

如下图所示:
2)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电子数据核查列表。

3)查询数据后,点击【打印】进行数据列表打印,点击【导出】进行数据列表导出。

4.3.3操作注意事项
1)企业代码:只能输入字母或数字,最多9位,不能为空,只能是B类企业。

2)核注起止日期:核注起始日期与核注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不能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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