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 59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清华大学教育职员职级设置与聘任办法-清华大学教育职员制度改(精)
清华大学教育职员职级设置与聘任办法(2009年修订)(经2009-2010学年度教育职员聘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文件精神,按照《清华大学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职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职员职级设置我校教育职员职级的设置以《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为主要依据,在人事部设置的十级职员管理岗位的框架下,设置九个职员等级,即二级职员至十级职员。
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特点和我校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六级职员以上设置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在五级职员和教育管理副研究员之上设教育管理研究员。
二、教育职员职级的聘任1.聘任范围主要任职岗位是管理岗位的校内各单位从事党政事务管理工作的事编人员。
2.聘任的基本要求我校教育职员职级聘任坚持逐级聘任的原则。
四级及以上职员职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确定,五级至十级职员职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聘任。
按照我校教育职员职级体系,五级职员可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员职务,六级职员可以选择应聘教育管理副研究员或五级职员。
3.基本任职条件(1)申请应聘各级职务的人员应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岗位所需要的能力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够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执行“清华大学教育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申报条件”(附件1),申报职员职级的执行“清华大学教育职员五级至十级职级申报条件”(附件2)。
外语考试按照《清华大学教育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及职员职级聘任的外语考试办法》执行。
(2)按照学校规定,教育管理研究员实行隔年申报制度。
申请人凡参加过学校组织的教育管理研究员专家推荐会的,第二年不能连续申报。
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立法规范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令第1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如下:第一条为了按照国家的办学方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师合理分配额度、合理安排和适时调动教学和教职人员,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和职能范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可以设置教学岗位,管理教学岗位的工作标准管理,建立和完善教学岗位管理机制,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一)坚持正确的人才观,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把握任职、选任title、安排教学任务、履行科研任务等工作活动,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发展工作;(二)坚持建立完善的职称评定制度,确保教师及科研人员以教学成果、科研水平等进行职称评定;(三)坚持公平竞争原则,通过申报或竞聘选拔合格教师、科研人员进入教育机构;(四)坚持保障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岗位的新建与补充。
第三条对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设置的教学岗位,其标准应当包括:(一)岗位职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应当明确职责范围和任务责任;(二)人员配备: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根据岗位职责、教学团队或科研团队的需求,形成教师或科研性质的人力配置;(三)工作制度: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岗位职责的有效落实。
(一)专业岗位:主要面向具备某一行业专业能力的人才,专业岗位职责内容包括负责某一专业领域的教学、科研、技术支持等;第五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包括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师行为等内容,评估和督促教职各职能部门、部门管理者和教师的工作活动,及时反映教学岗位和教职人员的业绩,加大工作激励的措施,加强高等学校的有效管理,提升教育质量。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良好的岗位流转机制,配合学校师资需求的变化,促进教师合理分配和及时调动,完善岗位轮换机制,促进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和调整教职工分工,确保教育质量的提高。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70、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国家在事业单位整体推进岗位设置管理改革的机遇,实施岗位设置,加强岗位管理,优化配置人才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发展的制度环境,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1.科学设岗,兼顾现状根据学校发展的目标定位,结合“十一五”规划,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设置岗位。
2.优化结构,完善体系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
3.从严控制,精干高效按需设岗,从严控制岗位数量和层次,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提高用人质量与效益。
三、岗位总量及类别(一)岗位总量学校岗位总量按照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二)岗位类别比例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职责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含专职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支撑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医疗卫生、教育管理研究、中小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占全校总岗位的73%,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占学校总岗位的5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18%。
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做好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与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校的办学目标、定位和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需要所设置的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实验技术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责任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4.特设岗位是在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各类各级岗位均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设置。
1.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并按照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本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学校工作及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维护操作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并参照市人事局规定的工种目录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江南大学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附件二江南大学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管理干部队伍,提高我校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文件精神和《江南大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范围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学院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校工会、团委专职管理人员;国家重点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杂志社、校医院等直属单位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机关部门中专业性强的财会、审计、工程技术、校报编辑等岗位按专业技术岗聘用。
专职辅导员按教师岗位聘用,并可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原事业编制干部可根据其现岗位和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记入个人档案。
二、岗位设置(一)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管理岗位总数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总18%。
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数不超过学校职员岗位总数的35%,首聘中不超过现有管理人员总数的35%。
三、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一)岗位职责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基本职责:主持处(部)、学院级单位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七级以下职员工作。
七、八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主持处(部)、学院级以下部门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某一方面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七级以下职员工作。
九、十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文稿。
(二)基本任职条件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8‟4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高等学校人事部门:为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八日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重庆高等学校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我市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臵3.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臵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4.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臵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臵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粤人社发〔2010〕10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政府主办的高等学校适用本意见。
2.高等学校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人事部教育部岗位设置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附件3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二○○七年五月七日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关于做好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doc
关于做好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6号厅属各高等学校、厅属中专学校:为深化省教育厅所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在岗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利于建立起一套符合学校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建立完善合同用人、公平竞争、绩效评价、分配激励、人员退出和监督管理机制,是建立学校用人新机制的重要保证;有利于建立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深化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集中精力和力量,抓紧抓好这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认真领会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精神、要求,准确把握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按期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稳定和发展。
二、岗位设置的有关要求1.厅所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临时用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其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除外)。
清华大学教育职员职级设置与聘任办法-清华大学教育职员制度改(精)
清华大学教育职员职级设置与聘任办法(2009年修订)(经2009-2010学年度教育职员聘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文件精神,按照《清华大学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职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职员职级设置我校教育职员职级的设置以《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为主要依据,在人事部设置的十级职员管理岗位的框架下,设置九个职员等级,即二级职员至十级职员。
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特点和我校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六级职员以上设置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在五级职员和教育管理副研究员之上设教育管理研究员。
二、教育职员职级的聘任1.聘任范围主要任职岗位是管理岗位的校内各单位从事党政事务管理工作的事编人员。
2.聘任的基本要求我校教育职员职级聘任坚持逐级聘任的原则。
四级及以上职员职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确定,五级至十级职员职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聘任。
按照我校教育职员职级体系,五级职员可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员职务,六级职员可以选择应聘教育管理副研究员或五级职员。
3.基本任职条件(1)申请应聘各级职务的人员应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岗位所需要的能力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够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执行“清华大学教育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申报条件”(附件1),申报职员职级的执行“清华大学教育职员五级至十级职级申报条件”(附件2)。
外语考试按照《清华大学教育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及职员职级聘任的外语考试办法》执行。
(2)按照学校规定,教育管理研究员实行隔年申报制度。
申请人凡参加过学校组织的教育管理研究员专家推荐会的,第二年不能连续申报。
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试行)-西南大学人事处
附件1:西南大学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试行)根据《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教人〔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一) 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 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坚持注重实绩、择优聘任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属学校事业编制、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已聘用在学校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岗位的管理人员。
三、岗位职数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总数一般不超过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其中三级职员数不超过校领导班子正职数。
四、申报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三)熟悉管理工作,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聘任三级职员岗位的,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的经历;聘任四级职员岗位的,应具备担任学校中层正职领导职务12年以上的经历。
(八)聘任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年龄在55岁以上。
五、聘任程序(一)公布职数学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职数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统一公布。
(二)个人申请个人对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申请,填写《西南大学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申报表》,交所在二级党组织。
(三)资格审查二级党组织按照申报条件对本单位三级、四级职员申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推荐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荐和考察。
(五)审定、公示及聘任学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荐拟聘人选。
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岗位设臵管理制度,实现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政府举办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臵管理。
(三)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四)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通过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强化内涵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五)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的原则。
岗位设臵要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聘用制度和促进用人机制改革结合起来。
通过竞争上岗,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六)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从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三、岗位类别设臵(七)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臵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九)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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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0.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目标控制的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9.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20.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2.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3.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6.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校职员的具体条件。
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30.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7.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8.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
40.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2.地(市)以下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高等学校设置特设岗位,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