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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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小金库”和下发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
通知
各单位、各子公司:
依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企业现实情况,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企业内部运行秩序,落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04]**检建字02号)和张董事长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公司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的“小金库”予以清理,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意义:
“小金库”是指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自行建立的供本单位支配使用的各项资金。设立“小金库”是一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所以,必须及时清理、纠正。
二、原则
自查自清为主,举报查处从严。
三、要求
1、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要本着“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有“小金库”性质的资金、帐外帐、公款私存等由行政一把手负责,组织有关领导、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此类资金一律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或上缴公司财务部门,并于8月18日前将自查清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总结上报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须有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署的意见)。
2、对不认真自查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瞒报、不报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一经查实,除资金一律收缴外,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现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请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杜绝私设“小金库”等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中共**集团公司纪委
2004年8月4日
报:公司党委、公司各领导
送:公司纪委各委员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规和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公司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发生“小金库”问题就是违纪,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对设立“小金库”的下列行为,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将公司的收入和拨款以及单位的其他收入,不列入财会部门帐内或不纳入预算管理的;
(二)将公款及其滚存余额以个人名义存储、保管的;
(三)将单位接受或收取的酬金、馈赠、回扣、票外款、手续费、对外劳务收入、加工费等各项资金纳入“小金库”的。
对设立“小金库”的下列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捐款、国债、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纳入“小金库”的;
(二)以各种名义虚构业务成本,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核销套取现金,形成帐外资金的;
(三)顶风违纪,继续设立“小金库”的;
(四)其他设立“小金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对使用“小金库”资金的下列行为,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用于办公等各项费用支出的;
(二)发放奖金和各种名目津贴、补贴等支出的;
(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拜年、慰问、祝贺等名义,给相关单位和人员送礼等支出的。
对使用“小金库”资金的下列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报销各项费用的;
(二)用于买卖股票、有价证券、期货交易等各种营利性活动的;
(三)用于旅游、健身等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挥霍浪费的;
(四)其他使用“小金库”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在清理纠正“小金库”问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小金库”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二)对“小金库”问题处理不当,致使发生严重腐败问题的。
在清理纠正“小金库”问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检举、揭发“小金库”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伪造、涂改、销毁“小金库”帐册和原始凭证,或者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的;
(三)为查处“小金库”问题说情袒护或者包庇的;
(四)其他严重妨碍、干扰清理纠正“小金库”问题的。
第七条对“小金库”方面的违纪问题,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认真清理,主动检查纠正的,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二)对不认真清理、检查纠正的,在依据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需要组织处理的,建议由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小金库”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在依据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呈报有关部门调离财会岗位;
(四)“小金库”的违纪资金,一律上缴公司财务;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在“小金库”问题上,负有失教、失管、失察、失纠、失误责任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本规定第四、五条(一)、(二)、(三),第六条(一)、(二)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对发生本规定第四、五、六条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建议免职。
第九条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