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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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一)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 (1)
(二)合议庭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2)
(三)合议制运作模式存在缺陷,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 (3)
(四)对合议庭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科学 (4)
二、实践中合议庭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5)
(一)对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未能按《规定》执行 (5)
(二)对合议庭审判长的担任未能按《规定》执行 (5)
(三)对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未能按《规定》执行 (5)
(四)庭审结束后未能及时评议案件 (5)
(五)评议案件发言顺序未按《规定》执行 (5)
(六)未按《规定》期限制作裁判文书 (5)
(七)未按《规定》审核签名 (6)
(八)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未能定期交流 (6)
三、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对策 (6)
(一)建立或重启审判长选任考核机制,着力打造出优质“审判长形象”工程 (6)
(二)推行合议庭组织机构常态化 (6)
(三)强化合议庭职能,充分发挥审判效能 (7)
(四)建立合议庭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督促规范工作流程 (7)
(五)进一步明确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7)
(六)合理划分合议庭与其他审判组织的权限和职能 (7)
(七)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 (7)
(八)建立、健全严格的案件评查体系,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办法 (8)
参考文献 (8)
浅析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合议庭是我国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它为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与独任庭、审判委员会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组织形式。我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确立了合议审判原则,对合议庭审判长的选拔、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评议和表决方式等加以规定,构成了较完整的合议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审判工作中,合议庭都被视为最基本的审判组织,而将独任制的适用作为例外的情形。然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的运作常常偏离立法本意,出现了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受内外因素干扰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等不良现象,合议制度正面临巨大挑战。本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合议庭制度情况,结合审判实践,对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合议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合议庭制度问题对策
合议庭是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诉讼案件的最基本而又重要的审判组织之一,它为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审判工作中,合议庭都被视为最基本的审判组织,而将独任制的适用作为例外的情形。在行政诉讼中,法律直接将合议庭作为唯一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所受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均由合议庭进行审理。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审判实践中,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发挥。笔者根据我国合议庭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症结,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一、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的合议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
合议庭受到了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不合程序的各种力量的非法控制和影响,以致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失去意志自由。主要表现为:
1、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不合程序的干预。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掌握
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往往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纯粹为了个人利益),热衷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肆意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
2、受社会公众舆论的不当导向。社会公众舆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场上的偏颇或者法律认识上的欠缺,舆论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鲁莽冲动和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从而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
3、受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非法支配。案件诉讼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和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将天平向己方倾斜。尤其是在合议庭成员不能自己的情况下,极易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支配,正所谓“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
4、受法院内部领导、内部其他部门及其成员的干预。目前审判管理流程中的内部请示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依然存在。合议庭法官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合议庭法官也往往经受不住同事的诱惑,念及人情、顾及面子,因而放弃原则裁判不公。
(二)合议庭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依法参加合议庭是法官的基本职责之一。目前的合议庭存在履行职责流于形式,应有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庭审参与意识不高。庭审是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审理、亲历案件,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然而,由于不负责任和惰性使然,有的合议庭在开庭之前根本不阅卷,对案情不熟悉,合议庭法官尤其是非主审法官根本不出庭;有的在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之后随即离开法庭或中途随意离开法庭,甚至不知去向,只留下主审人员独自审理;有的审判长在庭审中未能很好的起到组织指挥作用,驾驭庭审能力差;有的变更合议庭成员不通知,也不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径行判决;有的在法庭上心不在焉,不关心案件的审理进程,想自己的私事、干自己的私活,有的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司法礼仪和司法形象极差,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在庭上给人以不公正的感觉。当前许多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缺乏,法官的工作压力日益繁重。在这种形势下,许多法官不是不愿意尽职尽责履行参加合议庭的工作职责,而是自己承办案件积压,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他人的案件。这是庭审参与意识不高的原因之一。
2、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旨在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议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听主审人介绍案情;有些主审人故意隐瞒案情和证据材料,错误导向;相互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