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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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
事规则
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及时协调、组织好日常工作,充分发挥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的问题,由院长或副院长提起。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可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㈠传达学习区委、区人大、上级法院有关会议精
神,研究决定本院重大工作部署;
㈡总结回顾本院工作;
㈢听取分管院长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下一步工作部署及安排;
㈣研究决定本院行政管理有关事项;
㈤讨论、决定涉及全院或本院几个部门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
㈥研究制定本院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㈦研究决定物资装备的配置与管理、财务管理、重大财务开支、年度财务预算安排、“两庭”建设、干警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㈧其他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作出决定。
第七条本院各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将讨论事项书面送交院办公室,提交部门应对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