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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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员工入井考勤制度,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确保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的准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及山西省、山焦集团、汾西矿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条全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设计、计划、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4条看护责任区划分

1、井管站责任区:副立井

2、运搬队责任区:副斜井

3、主皮带队责任区:主斜井

4、综采队责任区:综采面材运两巷

5、掘进队责任区:各队组掘进巷道

6、监测队责任区:各采区轨道巷

7、下皮带责任区:各采区皮带巷

8、下机电责任区:井下各变电所

第5条监测队职责

1、负责整个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处理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围内日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日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的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

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

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9条井管站职责

1、检查管理入井人员识别卡佩戴情况。

2、人员入井前在检卡处识别卡是否正常、有效,核实识别卡信息与本人是否一致等工作。

3、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10条安监处职责

参考系统监测数据负责事故追查分析工作。

第11条其余井下作业单位职责

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12条劳资科职责

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将调令交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三章设计、计划与安装

第13条信息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全

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计安装工作。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

第14条监测队负责制定系统的备品、备件、材料计划并建立设备台帐。系统设备的备用量应满足矿安全生产要求,并应配置不小于使用数量20%配件、材料。

第15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16条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所有设备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并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17条系统在安装前要对安装地点、设备型号、监控范围、所用线缆、线缆走向、如何连接等作出明确规定,经得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资料做好存档工作。

第18条全矿的系统的安装、调试由监测队负责,各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进行线缆敷设、吊挂,安装和固定分站、识别器等工作。

第19条系统分站的电压等级为交流127V、660V,分站要有可靠的供电。所有设备在供电调试前,必须查看设备铭牌上的技术要求,防止损坏设备。

第20条矿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21条系统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22条井下分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23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等进风巷道中,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24条系统分站电源应取自专用供电127V电源。专用供电电源未覆盖区域,系统分站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

系统分站电源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25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26条位置监测分站(读卡器)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读卡器)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读卡器)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读卡器)。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读卡器)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读卡器)。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读卡器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读卡器)。

第27条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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