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自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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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超市商品自采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下属各超市商品的自采操作,发挥自采商品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采人员的设置

由总公司超市事业部副总、财务副总与各门店店长、采购经理专职负责各类商品自采。

二、商品采购及业务管理原则

1、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定价;

2、货进源头、降低成本、降低费用;

3、质优价廉、增大收益、资信可靠;

4、精选畅销、量贩经营、特色营销。

三、自采商品的经营方式

自采商品采取以下三种经营方式购进。

1、超市事业部到商品批发地直接购进;

2、门店委托指定供应商购进,凡现有供应商能够按我方要求供应拟自采品种的,则应选择该供应商供货;

3、超市事业部与产地或批发商签订直供合同,门店直接向产地或批发商订货。

四、自采商品流程

1、超市事业部根据所要自采商品的季度性、节假日、保质期来制定每次外出自采商品的品类与时间计划安排表,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至各门店店长。蔬果类商品可以由门店在当地购进。

2、门店店长与各部门主管协商后按外出自采时间要求制定本店需自采商品的需求计划,列出《自采商品计划表》(详见附表)传超市事业部副总审核;安排员工针对自采商品在本区域进行市调,并将市调结果报超市事业部。(各门店可将畅销缺货、本地供应商不供货、暂时缺货时间大于15天、本地供应商的供价偏高、本区域竞争店有而我店无的新品均可列入自采计划之内)

3、超市事业部副总审核通过后,汇总各门店的需求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副总作自采资金安排。

4、超市事业部副总按事前的时间安排组织相关店长、采购经理外出自采商品。

5、自采过程中应按门店的需求计划与销售能力进行合理采购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商品,如要临时增加特殊商品、促销商品、质优价廉新品可经自采人员合议后与门店电话沟通后予以采购。

6、自采商品运送到公司后由自采人员按各门店需求计划与门店自采商品分配标准(吴忠国贸:小坝国贸:景墨国贸:乌审旗国贸:棋盘井国贸=3:3:3:2:1)进行分货。

6、自采商品到达门店时由门店组织收货人员与部门员工进行收货、入库。

7、超市事业部副总、财务部副总在货到门店后核算出自采商品的各项费用,接合各门店自采商品市调价格再加上应有毛利率后制定出自采商品的统一售价,并发至各门店执行。

8、自采商品验收入库后,由部门主管组织员工及时上架销售,禁止因任何理由将自采商

品堆积在仓库,三天内还未上架销售的将对店长、责任部门主管进行处罚。

9、门店要加强对自采商品的管理,监督员工做好自采商品的陈列、保质期检查、先进先出等,及时按公司规定处理临期商品。

五、自采商品定价

1、自采商品毛利率不低于各品类毛利率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

2、自采商品的定价=自采进价+费用(一般在20%--30%左右)+毛利(食品类15%--20%,百货类35%--40%)。

3、自采特价(促销)商品的毛利率标准:食品类加5%,百货类加10%(此加价率不含进货费用)。

4、自采商品由特价恢复原价时调价幅度不能超过20%。

六、盘点

1、门店应对每批自采商品进行盘点,由财务部门生成报表,核算毛利,门店营运部对报表予以确认。

2、商品有滞销的应及时联系其他门店进行调拨,严禁积压在库房。

3、如有临期或过期而不能退换的自采商品由门店自行处理,公司不承担损失。

4、如有因采购数量控制不合理、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而造成自采商品大量滞销、积压或过期的,责任由相应自采人员承担。

七、自采商品的损耗

1、自采商品在采购、运输中会产生损耗,自采人员和门店必须将其考虑到采购成本之中。

2、如果门店在销售中发现保质期较长的自采商品,品质在保质期内变差,门店店长可立即联系超市事业部副总,讨论可否退货或与批发商调剂。

3、如果商品不可退,则必须立即对商品做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

八、本管理办法为暂定规定,待工作运作一阶段后将重新制订或补充完善,执行过程中若有疑问之处,由总经办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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