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指南(201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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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工作指南

(2014年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10月

目 录

前言 (1)

一、交评工作依据 (2)

(一)法律、法规 (2)

(二)政府文件 (4)

二、交评定位及环节设置 (6)

(一)交评定位 (6)

(二)交评环节设置 (6)

三、交评项目范围 (7)

四、交评办理流程 (8)

五、交评办理时限 (9)

(一)试点区县项目 (9)

(二)其他区县项目 (9)

(三)绿通项目 (10)

六、交评申报材料 (10)

(一)基本要求 (10)

(二)不同类型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10)

(三)申报地址及咨询电话 (13)

七、交评编制要求 (13)

八、交评审查内容 (14)

九、交评审查标准 (14)

(一)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14)

(二)北京市地方标准和规范 (15)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京政发〔2013〕25号)的有关要求,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86号)和《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京交规发〔2013〕224号)等相关政府文件,我委对交通影响评价审查(以下简称“交评审查”)相关法律法规、交评定位及环节设置、交评项目范围、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和工作机制等进行了规范和梳理,编制了本指南,供相关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交评中介机构等开展交评审查工作时参考,以更好地发挥交评审查在保障城市土地开发与交通建设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一、交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2.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

3.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实施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市人大)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5.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市人大)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4号)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时,加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按照停车配建标准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

(二)政府文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 重点是明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3个主要节点的前置手续,并实现前置手续的并联办理。加强能评、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园林绿化、水务、消防等专业部门的专项审查。

对所涉及的能评、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园林绿化、水务、消防等审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前完成。立项后,对于能评、交通影响评价、文物等审查不通过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

在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中,交通影响评价审查位于规划部门建设项目供地规划条件之前;在其他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和能评、文物、水务、民防等其他部门审查项目一起并列位于规划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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