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认证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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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企业的药品退货过程。
4、责任: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入库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做到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记录。不合格药放在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质量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作出退货或调货处理,待药监部门核准后处理,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
5.2 购销活动中根据合同准于退货的药品(假劣药品不能退货),将药品移入退货区,首先查阅购进记录,核对药品生产批号和数量是否相符,并做好相关记录。
5.3 对售后退回的药品,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员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存入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区。
5.4 非因药品内在质量原因的退货,将药品移入退货区,由退货建议人填写《退货药品申请表》,报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经企业负责人或法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货,并填写退货药品台帐。
5.5 假劣药品不得擅自退货,应将可疑药品放入不合格区,报药监部门处理。
5.6 药品退货记录应保存五年备查。
5.7 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
相关文件:
1、《购进药品退货记录》
2、《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