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场变更和签证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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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变更和签证的管理办法
6.1工程变更的程序
6.1.1提出变更要求。施工承包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
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多数是从
方便施工条件出发,提出变更要求的同时应提供变更
后的设计图纸和费用计算;业主提出设计变更大多是由于
当地政府的要求,或者工程性质改变;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大多是发现设计错误或不足。
6.1.2监理工程师审查变更。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的工
程变更,均需先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变更时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承包人进行适当的
协商,尤其是一些费用增加较多的工程变更项目,更要与业主进行充分的协商,并最终征得业主同意后才能批准。
6.1.3编制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工程
变更令,主要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工程变更的概况,工程变更估价及对合同价的影响;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的工程
量清单与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相同,并需附工程量的计算
记录及有关确定单价的资料;设计图纸(包括技术规范);其他有关文件等。
6.1.4发出变更指示。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应以书
面形式发出。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
指示,指示发出后应尽快加以书面确认。
6.2工程变更的估价
工程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变更的影响应按合同条件进行估价。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
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
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若合同清单中既没有与变更项目相同,也没有相似项目时,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
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和价格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单方面确定其认为合适的费率
或价格。
6.3工程签证
工程变更将造成工程成本的变化,为了明确建设单位
和承包商的经济责任,加强经济核算工作,保证施工企业的合理收入,要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签证的范围一般
包括以下一些方面:施工场地内的障碍物清理;由于设计不同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下达不及时所造成的人工、材料、
机械费用损失;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材料没有及时进场,或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符而发生调换代用、加工、退货、试验及积压所造成损失;因工地条件限制,材料及半成品需要二次搬运的人工、机械费;停电、停水等造成的窝工
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材料、机械等损失;因气候影响无法施工的停工费;业主借用承包商工人的人
工费;业主要求赶工而增加的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费;工程
缓建或停建,材料及机械迁出费;业主与承包商临时协商
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