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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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监)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
第四条(分道通航)
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

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
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
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米的富余水深;
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
第六条(航槽)
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小时至北漕中高潮后1小时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米或吃水大于9.8米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小时之前向港监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
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它船正常航行的行为。

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
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
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船舶在槽内追越它船,应当经吴淞控制中心核准。

第七条(禁止追越)
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
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

船舶在同一航道内航行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在航道交汇区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在本规则附录三规定水域内穿越。

第九条(避让)
船舶发现在顺水1500米、逆水1000米以内有大型船舶离靠沿江码头时,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离靠码头的船舶;
穿越航道的船舶负责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当两船有碰撞危险时,不在本船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负责避让在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条(能见度不良)
视程小于1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视程小于1000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视
程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执行公务船舶除外)。

因能见度不良抛锚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拖带)
拖带总长度超过300米、总宽度超过45米的船舶和设施,必须在48小时前报经港监总值班室批准。

第十二条(石洞口港池)
船舶离靠石洞口港池内各码头前20分钟,用VHF71频道向宝钢信号台报告;
进出石洞口港池船舶应当主动与过往船舶联系,避免在口门交会。

第十三条(宝山支航道)
船舶进出宝山支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四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停泊
第十四条(锚泊)
船舶、设施应当按本规则附录五规定的锚地水域抛锚停泊,非锚地水域禁止抛锚停泊;抛锚船舶、设施不论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均不得超出锚地范围;
船舶、设施因雾或其它特殊情况在非锚地水域抛锚,应当避免在航道内或越江管线附近水域抛锚。

第十五条(报告、值班)
拟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1小时用VHF71频道向吴淞控制中心申请锚位;
船舶在抛锚后和起锚前10分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动态;
船舶、设施在锚泊期间,应当留有足够船员值班,并应当有专人值班守听VHF航行安全频道;
下列船舶、设施须在12小时前报经港监总值班室批准,方可在指定的锚地抛锚停泊:
1、特种船、高架设施船、废钢船和钻井平台;
2、油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

第十六条(停泊)
各码头单位应当将船舶的离靠码头计划报辖区监督站;
沿江码头未经港监核准,停泊宽度不得超过45米,停泊期间船舶应当带足缆绳,并根据风向、风力和潮流情况随时检查调整并加固缆绳;
除在船厂内修理的船舶外,所有停泊船舶应当留有三分之一船员值班,并能应急启动;
船舶离靠码头时码头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
船舶和码头之间应当设置安全船岸通道。

第十七条(避风)
船舶、设施应当按自身抗风能力采取避风措施,在强风、台风期间必须服从港监的统一指挥,按指定地点避风。

当上海市台风警报发布后,停泊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代理向引航部门申请引航员登轮值守,以备应急。

第四章交通监控
第十八条(船位报告)
船舶除应当按《上海港船位报告制规定》报告动态外,还应当在离码头和进入航道后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船位。

第十九条(交通控制)
凡航行、停泊在长江口水域的船舶、设施均应听从吴淞控制中心和港监现场监督人员的指挥、管理;
吴淞控制中心可根据航道实际情况实施交通组织。

第二十条(强制措施)
为了安全需要,港监可对特种或操作困难的船舶、设施以及载有散装化学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采取特别安全措施;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或失去控制,对交通安全、水域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港监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所产生费用由当事船舶承担。

第二十一条(船坞)
船坞经营单位应在船舶进出船坞前24小时,向港监总值班室报告进出坞计划。

第二十二条(安全信息)
船舶应按时收听吴淞控制中心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广播;
船舶为了航行安全可向吴淞控制中心咨询航道、锚地、交通、气象等有关安全信息。

第五章航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抛泥)
船舶抛泥必须在港监规定的抛泥区进行;如在非抛泥区抛泥,港监可对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清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域工程)
疏浚、围堤、勘测、钻探、打捞,设置水上水下设施、浮筒,建造桥梁、隧道、管线等越江工程及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构筑物,均必须事先报经港监批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助航标志)
船舶、设施触碰助航标志或发现助航标志损坏、移位、漂失或灯光熄灭、失常,应当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损坏助航标志的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捕捞)
航道、锚地、抛泥区内及码头前沿严禁捕捞和设置捕捞网具,因违法捕捞造成事故的,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引航)
引航部门应当将引航作业计划提前向港监总值班室报告;
引航作业必须在港监核准的水域内进行,需要接送引航员的船舶,应当在港监指定水域交接;遇有恶劣天气,改变作业区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装载一级油品船、散装化学危险品船、液化气船和长度超过270米的超大型船舶应当由二级以上引航员引领。

第二十八条(校正罗经)
禁止船舶在吴淞高潮前1小时至高潮后2小时,在外高桥罗经校正区校正罗经;
船舶校正罗经作业时,应当垂直显示"OQ"国际信号旗?br>? 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其它船舶正常航行,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船舶测速)
船舶在测速区测速的,应当事先报吴淞控制中心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吃水小于6.5米的船舶可在小九段测速区测速,但中浚高潮前1小时至中浚高潮后2小时应停止测速;
(二)测速时应当垂直显示"SM"国际信号旗;
(三)测速船应当使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及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第三十条(试航)
大型船舶试航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抛锚试验应当在核准的锚泊区进行;
试航时,白天垂直显示"RU1"国际信号旗,夜间垂直显示"白、绿、红"环照灯三盏;
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第三十一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则的,将由港监依照有关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列事项)
有关避碰和信号部分,本规则未列事项,依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布施行与废止事项)
本规则自一九九九年7月1日起生效,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长江口船舶交通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录一:
上海港长江口航道各航段范围及进出口通航分道
一、南港北漕航道(长江口灯船~临时锚地)
(一) 长江口灯船~北漕中灯船段??
1、航道北界线- 长江口灯船方位335°、距离1500米处与255、257……275诸灯浮的连线;
2、航道南界线- 由276灯浮与274、272……至252诸灯浮及254和252灯浮连线的延伸线与南港南槽航道北侧边界线交点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经长江口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
(二) 北漕航槽西端~吴淞口??
1、进口航道边界线- 275灯浮与15、17、19、21、23、25、Q1、29、31诸灯浮连线;
2、出口航道边界线- 32、30、28、合流1、26、24、20、18、16、276诸灯浮连线;
3、航道分隔线- 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

??
(三) 进出吴淞口航道??
1、32灯浮与30灯浮连线中点与31°23′45″N/121°31′28″E点连线为进出吴淞口航道分隔线;??
2、进口航道- 分隔线以北至32灯浮与河塘灯桩连线以内水域;
3、出口航道- 分隔线以南至30灯浮与101灯浮连线以内水域
二、南港南漕航道??
(一) 长江口灯船~九段灯船??
1、航道分隔线- 长江口灯船与
2、
3、4……8、9诸灯浮和九段灯船与77-1灯浮联线中点的连线;??
2、进口航道- 分隔线北侧500米以内水域;??
3、出口航道- 分隔线南侧500米以内水域。

??
(二) 九段灯船~临时锚地??
1、进口航道边界线- 77-1灯浮与79、81、83、85、87、89、24诸灯浮的连线;??
2、出口航道边界线- 26灯浮与92、90、88、86、84、82、上浚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
三、南支航道??
1、进口航道边界线- 以南支灯船方位040°,距离500米处与61、63、67、69、73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
2、出口航道边界线- 上浚灯浮与78、74、70、68、64、62诸灯浮及南支灯船方位220°,距离500米处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经南支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
四、外高桥内航道??
1、进口航道边界线- 26灯浮与合流
2、高2、高
3、30、101诸灯浮的连线;??
2、出口航道边界线- 102、103灯浮、海警支队码头、外高桥港务公司码头、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外侧45米处及94、92灯浮诸点的连线。

??
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
五、宝山水道??
1、上驶航道边界线- 31灯浮与33、35、35-1、37、39、41诸灯浮及41、浏锚1灯浮连线与港界线交点的连线;??
2、下驶航道边界线- 1灯浮和40灯浮连线与港界线的交点、40、38灯浮、罗泾煤码头外侧45米、宝钢主原料码头外侧45米处及36、34、32诸灯浮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
六、宝山支航道??
1、上驶航道边界线- 以河塘灯桩方位077°,距离1000米处与宝0、宝
2、宝2-1、宝4诸灯浮及宝钢主原料码头下角方位128°,距离1000米处的连线;??
2、下驶航道边界线- 以宝钢主原料码头下角外侧距离45米处与宝5、宝
3、宝钢综合码头外侧45米处、宝山港池防波堤防1灯桩、宝1灯浮、炮台湾船舶基地浮式防波堤上角外侧45米处、河塘灯桩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附录二:??
环行航道?お?
以长江口灯船为圆心,500米半径为分隔区,分隔区内禁止船舶航行,分隔区外1000米宽的水域为圆形通航分道,在环行航道内船舶应绕分隔区按逆时针方向单程航行。

附录三:?お?
穿越线区?お?
1、由南支航道进入南港南漕航道的进口船舶,应在九段灯船与上浚灯浮之间进入南港南漕航道;??
2、由南港南漕航道进入南港北漕航道的进口船舶应在24灯浮与24-1灯浮之间穿越;??
3、由南港北漕航道进入南港南漕航道的出口船舶应在26灯浮与24-1灯浮之间穿越;
4、由外高桥内航道进入黄浦江或由黄浦江进入外高桥内航道应在101灯浮与103灯浮之间穿越;??
5、从黄浦江驶向宝山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应在101灯浮与河塘灯桩之间穿越主航道。

附录四:?お?
宝山支航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宝山支航道、宝山港池和炮台湾船舶基地水域,及该水域内的各码头。

?お? 第二条(计划动态报告)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各单位,应于每天1600时之前,向上海港务监督宝山监督站(以下称宝山监督站)申报第二天的船舶作业计划。

二、离、靠码头船舶因故变更计划,需提前二小时向宝山监督站申报,航行船舶可直接向宝山监督站申报,以便调整进出各码头船舶的顺序。

??
三、无计划动态船舶不得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码头停泊。

?お?
第三条(航行规定)
一、单程航行水域??
(一) 范围:宝0灯浮- 宝4灯浮之间的宝山支航道及港池口门航道(防沙堤1号灯桩至2号
灯桩之间的水域);??
(二) 凡一千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包括拖轮拖带千吨级及以上铁驳船队)在上述水域行驶,该水域对上述船舶为单程航行水域;??
二、一千载重吨以下船舶在航行时应避让在单程航行水域内航行的一千载重吨及以上船舶;
三、进出炮台湾船舶基地的拖轮船队必须逆流驶入、驶出;??
四、进出炮台湾船舶基地和离靠宝钢综合码头的船舶应避让进出宝山港池的船舶;??
五、需通过上述单程交通控制水域的船舶,上水到达32灯浮与河塘灯桩联线、下水到达36灯浮或驶离泊位前20分钟,应主动与过往船舶沟通联系,并向宝山信号台报告,避免在此水域交会。

第四条(交通管制)
遇有限于吃水船舶在宝山支航道航行,宝山监督站可根据情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五条(停泊规定)
一、炮台湾船舶基地防波堤外侧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禁止靠泊。

二、停泊宽度??
(一) 宝山港池??
(1) 宝钢成品码头:??
1号泊位26米??
其余各泊位40米??
工作船码头24米??
(2) 宝山集装箱公司码头:??
1号泊位34米??
2、3、4、5号泊位38米??
6、7号泊位及工作船码头36米??
(3) 新石洞口水闸外沿20米内不准停靠任何船舶,20 - 150米内只准临时停靠长度不足40米的船舶。

停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二) 沿江码头??
1、宝杨路客运码头24米??
2、空军宝杨路码头15米??
3、宝钢综合码头:外侧36米,不得并靠;
4、宝钢化产码头36米??
5、宝钢大件码头36米??
6、宝钢水渣码头24米
第六条(进出宝山港池的船舶尺度)
进出宝山港池船舶超过载重吨一万五千吨、长177米、宽26米、吃水9.5米的,应事先报经港监核准。

第七条(其它安全管理措施)
一、拖轮拖带铁驳进出港池,千吨级以上吨位铁驳只准掮拖或顶推一艘,不足一千吨的只准掮拖或顶推二艘;??
二、宝钢成品码头1号泊位有千吨级以上船舶离靠时,宝山集装箱公司1号泊位,只能停靠一艘船舶,如已有二艘,应临时移离,不得影响宝钢成品码头1号泊位船舶的安全靠离;??
三、宝山港池内码头单位应按期向主管机关提供委托专业水深测量单位测量的水深图。

附录五:
锚地
一、北漕锚地??
(一) 范围:261、06、05诸灯浮及以北漕中灯船北侧500米处等四点连线范围水域。

??
(二) 用途:供航行于北漕航道(槽)的重载出口船舶候潮或遇雾临时锚泊。

??
二、油轮、危险品船锚地??
(一) 范围:下列4点连线以内水域??
(1) 17灯浮??
(2) 经横南灯浮作17灯浮和19灯浮连线垂线的交点??
(3) 横南灯浮??
(4) 经17灯浮作横南灯浮和31°17′07″N/121°51′16″E点连线垂线的交点??
(二) 用途:供油轮、液化汽船、散化船和危险品船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

??
(三) 限制??
1、锚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过境船不得使用该锚地;??
3、锚泊前12小时应书面向港监总值班室实施申请,并报告船长、吃水、载货数量和种类,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锚地。

??
三、横沙锚地东、西区??
(一) 范围??
1、东区锚地为下列4点范围内(除禁止锚泊区外):??
(1) 15灯浮??
(2) 31°17′07″N/121°51′16″E??
(3) 同二(一)(4)??
(4) 17灯浮??
2、西区锚地:??
(1) 同二(一)(2)??
(2) 横南灯浮??
(3) 31°18′54″N/121°47′05″E??
(4) 31°18′48″N/121°46′39″E??
(5) 19灯浮??
(二) 用途:原则上供走北漕出港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

四、一至十一锚泊区??
(一) 范围:??
一至十一锚泊区,由25、Q1、29、31、33、Q7、Q6、Q5、Q4、Q3、Q2诸灯浮连线内水域。

??
(二) 用途:??
1、供船舶候潮、待泊、防台和补给等;??
2、第1至第7号锚泊区,为国内航线船舶锚泊区;??
3、第8至第9号锚泊区,为国际航行船舶锚泊区;??
4、第10锚泊区,为拟靠上海港吴淞口上游长江各码头船舶锚泊区;
5、第11锚泊区,仅供在上海港装货或卸货的1600总吨以下海船候潮、待泊和避风等使用。

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
上述锚泊区由吴淞控制中心根据锚地和船舶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
(三) 使用规定??
1、锚泊船在抛锚前一小时向吴淞控制中心申请锚位;??
2、过境船和锚泊时间超过72小时应报港监总值班室核准。

五、外高桥小型机动船、驳船临时锚地??
(一) 范围:102灯浮与外高桥边防码头上角连线以南水域。

??
(二) 用途:供在吴淞口下游及军工路张华浜作业的长度小于70米的内支线集装箱船、机动船和拖轮临时待泊候潮使用。

??
(三) 限制:未经港监总值班室核准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六、宝钢上锚地??
(一) 范围:以工作囤船的轴线为基线向左右各225米,以工作囤船的中心线为基线向左右各400米的800×450米矩形水域。

??
(二) 用途:供经核准的大型铁驳系泊和编解队。

??
七、超大型船舶锚地??
(一) 范围:宝Q31、宝Q32、宝Q33、宝Q34诸灯浮连线内水域。

(二) 用途:供经港监批准的船舶,候潮、待泊、防台、补给、交接等。

??
八、台湾渔船避风锚地??
(一) 范围:T2、T4、T6灯浮连线与长兴岛沿岸之间的水域。

(二) 用途:供台湾渔船避10级以下强风专用锚地。

?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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